对建筑物进行防火分区的划分是通过防火分隔构件来实现的。具有阻止火势蔓延的作用,能把整个建筑空间划分成若干较小防火空间的建筑构件称防火分隔构件。防火分隔构件可分为固定式和可开启关闭式两种。固定式包括普通砖墙、楼板、防火墙等,可开启关闭式包括防火门、防火窗、防火卷帘、防火水幕等。
一、防火墙
防火墙是防止火灾蔓延至相邻区域且耐火极限不低于3.00h的不燃性墙体。防火墙是分隔水平防火分区或防止建筑间火灾蔓延的重要分隔构件,对于减少火灾损失具有重要作用。防火墙能在火灾初期和灭火过程中,将火灾有效地限制在一定空间内,阻断火灾在防火墙一侧而不蔓延到另一侧。在设置时应满足下列要求:
(1)防火墙应直接设置在基础或框架、梁等承重结构上,框架、梁等承重结构的耐火极限不应低于防火墙的耐火极限。防火墙应从楼地面基层隔断至梁、楼板或屋面板的底面基层。当高层厂房(仓库)屋顶承重结构和屋面板的耐火极限低于1.00h,其他建筑屋顶承重结构和屋面板的耐火极限低于0.50h时,防火墙应高出屋面0.5m以上。
(2)防火墙横截面中心线水平距离天窗端面小于0.4m,且天窗端面为可燃性墙体时,应采取防止火势蔓延的措施。
(3)建筑外墙为难燃性或可燃性墙体时,防火墙应凸出墙的外表面0.4m以上,且防火墙两侧的外墙均应为宽度不小于2.0m的不燃性墙体,其耐火极限不应低于外墙的耐火极限。
建筑外墙为不燃性墙体时,防火墙可不凸出墙的外表面,紧靠防火墙两侧的门、窗、洞口之间最近边缘的水平距离不应小于2.0m;采取设置乙级防火窗等防止火灾水平蔓延的措施时,该距离不限。
(4)防火墙上不应开设门、窗、洞口,确需开设时,应设置不可开启或火灾时能自动关闭的甲级防火门、窗。
可燃气体和甲、乙、丙类液体的管道严禁穿过防火墙,防火墙内不应设置排气道。其他管道不宜穿过防火墙,确需穿过时,应采用防火封堵材料将墙与管道之间的空隙紧密填实,穿过防火墙处的管道保温材料应采用不燃材料。当管道为难燃及可燃材料时,应在防火墙两侧的管道上采用防火措施。
(5)建筑内的防火墙不宜设置在转角处,确需设置时,内转角两侧墙上的门、窗、洞口之间最近边缘的水平距离不应小于4.0m;采取设置乙级防火窗等防止火灾水平蔓延的措施时,该距离不限。
(6)防火墙的构造应能在防火墙任意一侧的屋架、梁、楼板等受到火灾的影响而被破坏时,不会导致防火墙倒塌。
二、防火卷帘
防火卷帘是在一定时间内,连同框架能满足耐火稳定性和完整性要求的卷帘,由帘板、卷轴、电动机、导轨、支架、防护罩和控制机构等组成。
防火卷帘主要用于需要进行防火分隔的墙体,特别是防火墙、防火隔墙上因生产、使用等需要开设较大开口而又无法设置防火门时的防火分隔。
(一)设置要求
(1)除中庭外,当防火分隔部位的宽度不大于30m时,防火卷帘的宽度不应大于10m;当防火分隔部位的宽度大于30m时,防火卷帘的宽度不应大于该部位宽度的1/3,且不应大于20m。
(2)防火卷帘应具有火灾时靠自重自动关闭的功能;不应采用水平、侧向防火卷帘。
(3)除另有规定外,防火卷帘的耐火极限不应低于规范对所设置部位墙体的耐火极限要求。
当防火卷帘的耐火极限符合《门和卷帘的耐火试验方法》(GB/T 7633-2008)有关耐火完整性和耐火隔热性的判定条件时,可不设置自动喷水灭火系统保护。
当防火卷帘的耐火极限仅符合《门和卷帘的耐火试验方法》(GB/ T7633-2008)有关耐火完整性的判定条件时,应设置自动喷水灭火系统保护。自动喷水灭火系统的设计应符合《自动喷水灭火系统设计规范》(GB 50084-2017)的规定,但火灾延续时间不应小于该防火卷帘的耐火极限。
(4)防火卷帘应具有防烟性能,与楼板、梁、墙、柱之间的空隙应采用防火封堵材料封堵。
(5)需在火灾时自动降落的防火卷帘,应具有信号反馈的功能。
(6)其他要求,应符合现行《防火卷帘》(GB 14102-2005)的规定。
(二)设置部位
防火卷帘一般设置在电梯厅、自动扶梯周围,中庭与楼层走道、过厅相通的开口部位,生产车间中大面积工艺洞口以及设置防火墙有困难的部位等。
三、防火门窗
(一)防火门
防火门是指具有一定耐火极限,且在发生火灾时能自行关闭的门。建筑中设置的防火门,应保证门的防火和防烟性能符合《防火门》(GB 12955-2015)的有关规定,并经消防产品质量检测中心检测试验认证后才能使用。
1.分类
(1)按耐火极限:防火门按耐火性能的分类及代号见表2-5-7。
(2)按材质:可分为木质、钢质、钢木质和其他材质防火门。
(3)按门扇结构:可分为带亮子、不带亮子;单扇、多扇。
2.防火要求
(1)疏散通道上的防火门应向疏散方向开启,并在关闭后应能从任一侧手动开启。设置防火门的部位,一般为房间的疏散门或建筑某一区域的安全出口。建筑内设置的防火门既要能保持建筑防火分隔的完整性,又要能方便人员疏散和开启。因此,防火门的开启方式、开启方向等均要保证在紧急情况下人员能快捷开启,不会导致阻塞。
(2)除管井检修门和住宅的户门外,防火门应能自动关闭;双扇防火门应具有按顺序关闭的功能。
(3)除允许设置常开防火门的位置外,其他位置的防火门均应采用常闭防火门。常闭防火门应在门扇的明显位置设置“保持防火门关闭”等提示标识。为方便平时经常有人通行而需要保持常开的防火门,在发生火灾时,应具有自动关闭和信号反馈功能,如设置与报警系统联动的控制装置和闭门器等。
(4)为保证分区间的相互独立,设在变形缝附近的防火门,应设在楼层较多的一侧,并保证防火门开启时门扇不跨越变形缝,防止烟火通过变形缝蔓延。
(5)防火门关闭后应具有防烟性能。
(6)甲、乙、丙级防火门应符合《防火门》(GB 12955-2015)的规定。
(二)防火窗
防火窗是采用钢窗框、钢窗扇及防火玻璃制成的,能起到隔离和阻止火势蔓延的窗,一般设置在防火间距不足部位的建筑外墙上的开口或天窗,建筑内的防火墙或防火隔墙上需要观察等部位以及需要防止火灾竖向蔓延的外墙开口部位。
防火窗按照安装方法可分固定窗扇与活动窗扇两种。固定窗扇防火窗不能开启,平时可以采光、遮挡风雨,发生火灾时可以阻止火势蔓延;活动窗扇防火窗能够开启和关闭、起火时可以自动关闭、阻止火势蔓延,开启后可以排除烟气,平时还可以采光和通风。为了使防火窗的窗扇能够开启和关闭,需要安装自动和手动开关装置。
防火窗的耐火极限与防火门相同。设置在防火墙、防火隔墙上的防火窗应采用不可开启的窗扇或具有火灾时能自行关闭的功能。
防火窗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防火窗》(GB 16809-2008)的有关规定。
四、防火分隔水幕
防火分隔水幕可以起到防火墙的作用,在某些需要设置防火墙或其他防火分隔物而无法设置的情况下,可采用防火水幕进行分隔。
防火分隔水幕的设计应满足《自动喷水灭火系统设计规范》(GB 50084-2017)的相关要求。
五、防火阀
防火阀是在一定时间内能满足耐火稳定性和耐火完整性要求,用于管道内阻火的活动式封闭装置。空调、通风管道一旦窜入烟火,就会导致火灾大范围蔓延。因此,在风道贯通防火分区的部位(防火墙)必需设置防火阀。
防火阀平时处于开启状态,发生火灾时,当管道内烟气温度达到70℃时,易熔合金片就会熔断断开,防火阀就会自动关闭。
(一)防火阀的设置部位
(1)穿越防火分区处。
(2)穿越通风、空气调节机房的房间隔墙和楼板处。
(3)穿越重要或火灾危险性大的房间隔墙和楼板处。
(4)穿越防火分隔处的变形缝两侧。
(5)竖向风管与每层水平风管交接处的水平管段上。但当建筑内每个防火分区的通风、空气调节系统均独立设置时,水平风管与竖向总管的交接处可不设置防火阀。
(6)公共建筑的浴室、卫生间和厨房的竖向排风管,应采取防止回流措施或在支管上设置公称动作温度为70℃的防火阀。公共建筑内厨房的排油烟管道宜按防火分区设置,且在与竖向排风管连接的支管处应设置公称动作温度为150℃的防火阀。
(二)防火阀的设置要求
防火阀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防火阀宜靠近防火分隔处设置。
(2)防火阀暗装时,应在安装部位设置方便维护的检修口。
(3)在防火阀两侧各2.0m范围内的风管及其绝热材料应采用不燃材料。
(4)防火阀应符合《建筑通风和排烟系统用防火阀门》(GB 15930-2007)的规定。
六、排烟防火阀
排烟防火阀是安装在排烟系统管道上起隔烟、阻火作用的阀门。它在一定时间内能满足耐火稳定性和耐火完整性的要求,具有手动和自动功能。当管道内的烟气达到280℃时,排烟防火阀自动关闭。
排烟防火阀的设置部位包括:排烟管进入排风机房处,穿越防火分区的排烟管道上,排烟系统的支管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