避难层(间)是建筑内用于人员暂时躲避火灾及其烟气危害的楼层(房间)。
一、避难层
封闭式避难层周围设有耐火的围护结构(外墙、楼板),室内设有独立的空调和防排烟系统,如在外墙上开设窗口时,应采用防火窗。
这种避难层设有可靠的消防设施,足以防止烟气和火焰的侵害,同时还可以避免外界气候条件的影响,因而适用于我国南北方广大地区。
(一)避难层的设置条件及避难人员面积指标
(1)设置条件。建筑高度超过100m的公共建筑和住宅建筑应设置避难层。
(2)面积指标。避难层的净面积应能满足设计避难人数避难的要求,宜按5人/㎡计算。
(二)避难层的设置数量
根据目前国内主要配备的50m高云梯车的操作要求,规范规定从首层到第一个避难层之间的高度不应大于50m,以便火灾时可将停留在避难层的人员由云梯救援下来。结合各种机电设备及管道等所在设备层的布置需要和使用管理,以及普通人爬楼梯的体力消耗情况,两个避难层之间的高度不应大于50m。
(三)避难层的防火构造要求
(1)为保证避难层具有较长时间抵抗火烧的能力,避难层的楼板宜采用现浇钢筋混凝土楼板,其耐火极限不应低于2.00h。
(2)为保证避难层下部楼层起火时不致使避难层地面温度过高,在楼板上宜设隔热层。
(3)避难层四周的墙体及避难层内的隔墙,其耐火极限不应低于3.00h,隔墙上的门应采用甲级防火门。
(4)避难层可与设备层结合布置。在设计时应注意的是,各种设备、管道竖井应集中布置,分隔成间,既方便设备的维护管理,又可使避难层的面积完整。易燃、可燃液体或气体管道,排烟管道应集中布置,并采用防火墙与避难区分隔;管道井、设备间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2.00h 的防火隔墙与避难区分隔,管道井和设备间的门不应直接开向避难区;确需直接开向避难区时,与避难区出入口的距离不应小于5m,且应采用甲级防火门。
(四)避难层的安全疏散
为保证避难层在建筑物起火时能正常发挥作用,避难层应至少有两个不同的疏散方向。通向避难层的疏散楼梯应在避难层分隔、同层错位或上下层断开,这样楼梯间里的人都要经过避难层才能上楼或下楼,为疏散人员提供了继续疏散还是停留避难的选择机会。同时,上、下层楼梯间不能相互贯通,减弱了楼梯间的烟囱效应。楼梯间的门宜向避难层开启,在避难层进入楼梯间的入口处应设置明显的指示标志。
为了保障人员安全,消除或减轻人们的恐惧心理,在避难层应设应急照明,其备用电源的连续供电时间当建筑高度大于100m的民用建筑时,不应小于1.5h,地面最低水平照明不应低于3.00
lx。除避难间外,避难层应设置消防电梯出口。消防电梯是供消防人员灭火和救援使用的设施,在避难层必须停靠;而普通电梯因不能阻挡烟气进入,则严禁在避难层开设电梯门。
(五)通风与防排烟系统
避难层应设置直接对外的可开启窗口或独立的机械防烟设施,外窗应采用乙级防火窗。
(六)灭火设施
为了扑救超高层建筑及避难层的火灾,在避难层应配置消火栓和消防软管卷盘。
(七)消防专线电话和应急广播设备
避难层在火灾时停留为数众多的避难者,为了及时和防灾中心及地面消防部门互通信息,避难层应设有消防专线电话和应急广播。
二、避难间
高层病房楼应在二层及以上各楼层和洁净手术部设置避难间。避难间应符合下列规定:
(1)避难间服务的护理单元不应超过2个,其净面积应按每个护理单元不小于25.0㎡确定。
(2)避难间兼作其他用途时,应保证人员的避难安全,且不得减少可供避难的净面积。
(3)应靠近楼梯间,并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2.00h的防火隔墙和甲级防火门与其他部位分隔。
(4)应设置消防专线电话和消防应急广播。
(5)避难间的入口处应设置明显的指示标志。
(6)应设置直接对外的可开启窗口或独立的机械防烟设施,外窗应采用乙级防火窗。
建筑高度大于54m的住宅建筑,每户应有一间房间靠外墙设置,并应设置可开启外窗;其内、外墙体的耐火极限不应低于1.00h;该房间的门宜采用乙级防火门,外窗的耐火完整性不低于1.00h。