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习要求
通过对本章的学习,了解建筑分类的标准、耐火等级的判定依据;掌握对建筑分类和耐火等级开展防火检查的具体内容和方法。
建筑分类是确定消防安全要求的基础,以建筑分类为基础,采取不同的防火措施,达到既要保障建筑的消防安全,又节约投资的目的。建筑耐火等级的选择,是建筑防火技术措施中最基本的措施之一,与建筑使用性质、火灾危险性、建筑高度(层数)等紧密联系。建筑使用管理单位在建筑防火检查中,首先应对建筑分类的正确性和耐火等级的合理性开展检查,以便为下一步总平面布局与平面布置、防火防烟分区、安全疏散、灭火设施等方面的检查提供相应的判定标准。
建筑分类的方式有许多种,根据《建筑防火设计规范》(GB 50016-2014)的规定,工业建筑包括单层、多层和高层的厂房和仓库,其中,火灾危险性类别分为甲、乙、丙、丁、戊类;民用建筑包括单层、多层和高层的住宅建筑和公共建筑,其中,高层民用建筑的类别分为一类高层民用建筑和二类高层民用建筑。
一、检查内容
防火检查中,主要通过对建筑物的高度、层数、火灾危险性、使用性质等进行检查,核实建筑类别(工业建筑含火灾危险性分类)是否符合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的要求。
(一)建筑高度
建筑高度是界定建筑是否为高层的依据,建筑高度大于27m的住宅建筑(包括设置商业服务网点的住宅建筑)和其他建筑高度大于24m的非单层厂房、仓库及其他民用建筑属于高层建筑。建筑高度检查时,需要注意:
(1)建筑屋面为坡屋面时,建筑高度为建筑室外设计地面至檐口与屋脊的平均高度。
(2)建筑屋面为平屋面(包括有女儿墙的平屋面)时,建筑高度为建筑室外设计地面至屋面面层的高度。
(3)同一座建筑有多种形式的屋面时,建筑高度按上述方法分别计算后,取其中最大值。
(4)对于台阶式地坪,当位于不同高程地坪上的同一建筑之间有防火墙分隔,各自有符合规范规定的安全出口,且可沿建筑的两个长边设置贯通式或尽头式消防车道时,可分别确定各自的建筑高度。否则,建筑高度按其中建筑高度最大者确定。
(5)局部凸出屋顶的瞭望塔、冷却塔、水箱间、微波天线间或设施、电梯机房、排风和排烟机房以及楼梯出口小间等辅助用房占屋面面积不大于1/4 时,不需计入建筑高度。
(6)对于住宅建筑,设置在底部且室内高度不大于2.2m 的自行车库、储藏室、敞开空间,室内外高差或建筑的地下室、半地下室的顶板面高出室外设计地面的高度不大于1.5m 的部分,不计入建筑高度。
(二)建筑层数
建筑层数按建筑的自然层数确定。建筑层数检查时,需要注意:室内顶板面高出室外设计的高度不大于1.5m的地下室或半地下室,设置在建筑底部且室内高度不超过2.2m的自行车库、储藏室、敞开空间,以及建筑屋顶上凸出的局部设备用房、出屋面的楼梯间等,可不计入建筑层数内。
(三)生产的火灾危险性
生产的火灾危险性根据生产中使用或产生的物质性质及其数量等因素进行确定,分为甲、乙、丙、丁、戊等五类(具体分类见《消防安全技术实务》第二篇第二章相关内容)。检查厂房火灾危险性类别时,需要注意:
(1)同一座厂房或厂房的任一防火分区内有不同火灾危险性生产时,厂房或防火分区内的生产火灾危险性类别按火灾危险性较大的部分确定;当生产过程中使用或产生易燃、可燃物的量较少,不足以构成爆炸或火灾危险时,按实际情况确定。例如,机械修配厂或修理车间,虽然使用少量的汽油等甲类溶剂清洗零件,但是因为其数量少,当气体全部逸出或可燃液体全部气化时,也不会在同一时间内使厂房内任何部位的混合气体处于爆炸极限范围内,所以,该厂房的火灾危险性仍可以按戊类确定。
(2)火灾危险性较大的生产部分占本层或本防火分区面积的比例小于5%,或丁、戊类厂房内的油漆工段小于10%,且发生火灾事故时不足以蔓延至其他部位或火灾危险性较大的生产部分采取了有效的防火措施时,按火灾危险性较小的部分确定。例如,在一座汽车总装厂房中,喷漆工段占总装厂房的面积比例不足10%,并喷漆工段采用防火分隔和自动灭火设施保护时,厂房的生产火灾危险性类别仍可按戊类确定。
(3)对于丁、戊类厂房内的油漆工段,当采用封闭喷漆工艺,封闭喷漆空间内保持负压、油漆工段设置可燃气体探测报警系统或自动抑爆系统,且油漆工段占其所在防火分区建筑面积的比例不大于20%时,按火灾危险性较小的部分确定。
(四)储存物品的火灾危险性
仓库储存物品的火灾危险性是根据储存物品的性质和储存物品中的可燃物数量等因素进行确定,主要分为甲、乙、丙、丁、戊等五类(具体分类见《消防安全技术实务》第二篇第二章相关内容)。仓储存物品火灾危险性类别检查时,需要注意:
(1)同一座仓库或仓库的任一防火分区内储存不同火灾危险性物品时,仓库或防火分区的火灾危险性按火灾危险性最大的物品确定。例如,同一座仓库存放有火灾危险性为甲、乙、丙三类物品,仓库就需要按甲类储存物品仓库划分。同时,为了利于安全和便于管理,同一座仓库或其中同一个防火分区时,存储过程中要采取分区域布置,但性质相互抵触或灭火方法不同的物品不允许存放在一起。
(2)丁、戊类物品本身虽属难燃烧或不燃烧物质,但有很多物品的包装是可燃的木箱、纸盒、泡沫塑料等。因此,对于这两类仓库,除考虑物品本身的燃烧性能外,还要考虑可燃包装的数量,在防火要求上应较丁、戊类仓库严格。当可燃包装质量大于物品本身重量1/4或可燃包装(如泡沫塑料等)的体积大于物品本身体积的1/2时,火灾危险性应按丙类确定。
(五)民用建筑类别
民用建筑类别是根据建筑高度、使用功能、火灾危险性和扑救难易程度进行确定,主要分为住宅建筑和公共建筑两大类(具体分类详见《消防安全技术实务》第二篇第三章相关内容)。对于住宅建筑,以建筑高度27m 为界区分多层住宅和高层住宅,高层住宅建筑中又以54m 为界划分一类和二类高层住宅建筑;对于公共建筑,以建筑高度24m 为界区分多层公共建筑和高层公共建筑,在高层建筑中又将性质重要、火灾危险性大、疏散和扑救难度大的建筑划分为一类高层公共建筑。例如,考虑到建筑中一些病人行动不便、疏散困难,建筑内发生火灾时易致人员伤亡等特点,将医疗建筑划为一类高层公共建筑。检查民用建筑类别时,需要注意:
(1)《民用建筑设计通则》 (GB 50352-2005)将民用建筑分为居住建筑和公共建筑两大类,其中居住建筑包括住宅建筑、宿舍建筑等。 在防火方面,除住宅建筑外,其它类型如宿舍、公寓等非住宅类居住建筑的火灾危险性与公共建筑相近, 防火要求按公共建筑的有关规定执行。
(2) 对建筑高度大于24m 的单层公共建筑,在实际检查中情况往往比较复杂,可能存在单层和多层组合建造的情况,难以确定是按单层建筑、多层建筑还是高层建筑进行检查。这时需要根据建筑各使用功能的层数和建筑高度综合确定。例如,某体育馆建筑主体为单层,建筑高度为30.6m,座位区下部设置4层辅助用房,第四层顶板标高为22.7m,对该体育馆可不按高层建筑的要求进行检查。
(3)在实际建筑火检查中,如遇到规范中未列举的建筑,需要根据建筑功能的具体情况,通过类比划分的标准确定建筑类别。
(六)汽车库、修车库、停车场的类别
汽车库、修车库、停车场类别是根据停车(车位)数量和总建筑面积进行确定,主要分为Ⅰ、Ⅱ、Ⅲ、Ⅳ等四类(汽车库、修车库具体分类详见《消防安全技术实务》第四篇第八章相关内容)。检查汽车库、修车库、停车场类别检查时,需要注意:
(1)屋面露天停车场与下部汽车库共用汽车坡道时,停车数量计算在汽车库的车辆总数内。
(2)室外坡道、屋面露天停车场的建筑面积可不计入汽车库的建筑面积之内。
(3)公交汽车的建筑面积可按规定值增加2倍。
二、检查方法
通过查阅消防设计文件、建筑平面图、剖面图等有关资料,了解消防设计时确定的建筑层数、建筑高度、火灾危险等,确定建筑类别的基础数据后开展现场检查,实地查看建筑层数、测量建筑高度,查看每层使用功能及布局、生产中使用或产生的物质性质及数量或储存物品的性质和可燃物数量等,检查建筑分类的准确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