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经济建设的迅速发展,人民生活水平的不断提高,用火、用电、用油、用气大量增加,城市规模的扩大、城市人口的急剧增加、各类建筑物的大量竣工和投入使用,火灾发生的可能性和火灾危险性大大增加。
一、火灾隐患
火灾隐患是指潜在的有直接引起火灾事故可能,或者火灾发生时能增加对人员、财产的危害,或者是影响人员疏散以及灭火救援的一切不安全因素。火灾隐患可分为一般火灾隐患和重大火灾隐患。
如何发现和判定火灾隐患,是消防工作中经常遇到的问题。火灾隐患有的是以有形的形式表现,如消防安全布局不合理,建筑物耐火等级和防火间距不符合规范要求,安全出口和疏散通道上锁或封堵,消防设施缺损瘫痪等;有的则无形的形式表现出来,如管理混乱、责任不清、制度不健全、漠视消防法律法规,轻视消防安全工作,缺乏消防安全常识,违反消防安全操作规程等。从时间来看,有的是历史遗留下来,有的是后天形成的。
《消防监督检查规定》(公安部令第120号)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确定为火灾隐患:
(1)影响人员安全疏散或者灭火救援行动,不能立即改正的。
(2)消防设施未保持完好有效,影响防火灭火功能的。
(3)擅自改变防火分区,容易导致火势蔓延、扩大的。
(4)在人员密集场所违反消防安全规定,使用、储存易燃易爆危险品,不能立即改正的。
(5)不符合城市消防安全布局要求,影响公共安全的。
(6)其他可能增加火灾实质危险性或者危害性的情形。
单位通过对消防安全管理的下列环节开展防火检查,排查火灾隐患:
(1)消防法律、法规、规章、制度的贯彻执行情况。
(2)消防安全责任制、消防安全制度、消防安全操作规程建立及落实情况。
(3)单位员工消防安全教育培训情况。
(4)单位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制定及演练情况。
(5)建筑之间防火间距、消防通道、建筑安全出口、疏散通道、防火分区设置情况。
(6)消火栓,火灾自动报警、自动灭火和防排烟系统等自动消防设施运行,灭火器材配置等情况。
(7)电气线路敷设以及电气设备运行情况。
(8)建筑室内装修装饰材料防火性能情况。
(9)生产、储存、经营易燃易爆化学物品的单位场所设置位置情况。
(10)三合一场所(住宿与生产、仓储、经营一得划一种以上场所在同一建筑内混合设置)人员住宿与生产、仓储、经营部分实行防火分隔,安全出口、疏散通道设置,消火栓、自动消防设施运行,电气线路敷设及电气设备运行等情况。
(11)新建、改建、扩建工程消防设计审核、消防验收情况。
(12)销售和使用领域的消防产品的质量情况。
二、重大火灾隐患
重大火灾隐患是指违反消防法律法规、不符合消防技术标准,可能导致火灾发生或火灾危害扩大,并由此可能造成重大、特别重大火灾事故或者严重社会影响的各类潜在不安全因素。及时发现和消除重大火灾隐患,对于预防和减少火灾发生、保障社会经济发展和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维护社会稳定具有重要意义。
(一)重大火灾隐患判定原则和程序
重大火灾隐患判定坚持科学严谨、实事求是、客观公正的原则。重大火灾隐患按照下列程序予以判定:
1.现场检查
组织进行现场检查,核实火灾隐患的具体情况,并获取相关影像和文字资料
2.集体讨论
组织对火灾隐患进行集体讨论,做出结论性判定意见,参与人数不应少于3人。集体讨论或者技术论证时,可以听取业主和管理、使用单位等利害关系人的意见。
3.专家技术论证
对涉及复杂疑难的技术问题,判定重大火灾隐患有困难的,由当地政府有关行业主管部门、监督管理部门和相关消防技术专家组成技术论证专家组,进行技术论证,形成结论性判定意见。专家组人数不得少于7人,结论性判定意见至少应有2/3以上的专家同意。
(二)重大火灾隐患判定方法
重大火灾隐患判定方法分为直接判定和综合判定两种,直接判定要素和综合判定要素均为不能立即改正的火灾隐患要素。
下列情形不予判定为重大火灾隐患:
(1)依法进行了消防设计专家评审,并已采取相应技术措施的。
(2)单位、场所已经停业或者停止使用的。
(3)不足以导致重大、特别重大火灾事故或者严重社会影响的。
(三)重大火灾隐患直接判定
符合下列判定要素之一的,直接判定为重大火灾隐患:
(1)生产、储存和装卸易燃易爆化学物品的工厂、仓库和专用车站、码头、储罐区,未设置在城市的边缘或相对独立的安全地带。
(2)生产、储存、经营易燃易爆危险品的场所与人员密集场所、居住场所设置在同一建筑物内,或者与人员密集场所、居住场所的防火间距小于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规定值的75%。
(3)城市建成区内的加油站、天然气或者液化石油气加气站、加油加气合建站的储量达到或者超过《汽车加油加气站设计与施工规范》 (GB50156-2012)(2014年版)对一级站的规定。
(4)甲、乙类生产场所和仓库设置在建筑的地下室或者半地下室。
(5)公共娱乐场所、商店、地下人员密集场所的安全出品数量不足或者其总净宽度小于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规定值的80%。
(6)旅馆、公共娱乐场所、商店、地下人员密集场所未按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的规定定设置自动喷水灭火系统或者火灾自动报警系统。
(7)易燃可燃液体、可燃气体储罐(区)未按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的规定设置固定灭火、冷却、可燃气体浓度报警、火灾报警设施。
(8)在人员密集场所违反消防安全规定使用、储存或者销售易燃易爆危险品。
(9)托儿所、幼儿园的儿童用房以及老年人活动场所,所在楼层位置不符合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的规定。
(10)人员密集场所的居住场所采用彩钢夹芯板搭建,且彩钢夹芯板芯材的燃烧性能等级氐于《建筑材料及制品燃烧性能分级》(GB 8624-2012)规定的A级。
(四)重大火灾隐患综合判定
1.综合判定要素
对于不符合直接判定的任一判定要素的火灾隐患,按照综合判定要素规定和程序进行综合判定。对于符合下列判定要素的,经综合判定,确定是否构成重大火灾隐患:
(1)总平面布置。
1)未按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的规定或者城市消防规划的要求设置消防车道或者消防车道被堵塞、占用。
2)建筑之间的既有防火间距被占用或者小于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的规定值的80%,明火和散发火花地点与易燃易爆生产厂房、装置设备之间的防火间距小于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的规定值。
3)在厂房、库房、商场中设置员工宿舍或者在住宅等民用建筑中从事生产、仓储、经营等活动且不符合《住宿与生产储存经营合用场所消防安全技术要求》(GA 703-2007)的规定。
4)地下车站的站厅乘客疏散区、站台及疏散通道内设置商业经营活动场所。
(2)防火分隔。
1)原有防火分区被改变并导致实际防火分区的建筑面积大于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规定值的50%。
2)防火门、防火卷帘等防火分隔设施损坏的数量大于该防火分区相应防火分隔设施总数的50%。
3)丙、丁、戊类厂房内有火灾或者爆炸危险的部位未采取防火分隔等防火防爆技术措施。
(3)安全疏散设施及灭火救援条件。
1)建筑内的避难走道、避难间、避难层的设置不符合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的规定,或者避难走道、避难间、避难层被占用。
2)人员密集场所内疏散楼梯间的设置形式不符合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的规定。
3)除公共娱乐场所、商店、地下人员密集场所外的其他场所或者建筑物的安全出口数量或者宽度不符合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的规定,或者既有安全出口被封堵。
4)按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的规定,建筑物应设置独立的安全出口或者疏散楼梯而未设置。
5)商店营业厅内的疏散距离大于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规定值的125%。
6)高层建筑和地下建筑未按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的规定设置疏散指示标志,应急照明或者所设置设施的损坏率大于标准规定要求设置数量的30%;其他建筑未按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的规定设置疏散指示标志,应急照明或者所设置设施的损坏率大于标准规定要求设置数量的50%。
7)设有人员密集场所的高层建筑的封闭楼梯间或者防烟楼梯间的门的损坏率大于其设置总数的20%;其他建筑的封闭楼梯间或者防烟楼梯间的门的损坏率大于其设置总数的50%。
8)人员密集场所内疏散走道、疏散楼梯间、前室的室内装修材料的燃烧性能不符合《建筑内部装修设计防火规范》(GB 50222-2017)的规定。
9)人员密集场所的疏散走道、楼梯间、疏散门或者安全出口设置栅栏、卷帘门。
10)人员密集场所的外窗被封堵或者被广告牌等遮挡。
11)高层建筑的消防车道、救援场地设置不符合要求或者被占用影响火灾扑救。
12)消防电梯无法正常运行。
(4)消防给水及灭火设施。
1)未按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的规定设置消防水源、储存泡沫液等灭火剂。
2)未按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的规定设置室外消防给水系统或者已设置但不符合标准的规定或者不能正常使用。
3)未按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的规定设置室内消火栓系统或者已设置但不符合标准的规定或者不能正常使用。
4)除旅馆、公共娱乐场所、商店、地下人员密集场所外其他场所未按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的规定设置自动喷水灭火系统。
5)未按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的规定设置除自动喷水灭火系统外的其他固定灭火设施。
6)已设置的自动喷水灭火系统或者其他固定灭火设施不能正常使用或者运行。
(5)防烟排烟设施。人员密集场所、高层建筑和地下建筑未按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的规定设置防烟排烟设施或者已设置但不能正常使用或者运行。
(6)消防供电。
1)消防用电设备的供电负荷级别不符合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的规定。
2)消防用电设备未按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的规定采用专用的供电回路。
3)未按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的规定设置消防用电设备末端自动切换装置或者忆设置但不符合标准的规定或者不能正常自动切换。
(7)火灾自动报警系统
1)除旅馆、公共娱乐场所、商店、其他地下人员密集场所以外的其他场所未按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的规定设置火灾自动报警系统。
2)火灾自动报警系统不能正常运行。
3)防烟排烟系统、消防水泵以及其他自动消防设施不能正常联动控制。
(8)消防安全管理。
1)社会单位未按消防法律法规要求设置专职消防队。
2)消防控制室操作人员未按《消防控制室通用技术要求》(GB 25506-2010)的规定持证上岗。
(9)其他。
1)生产、储存场所的建筑耐火等级与其生产、储存物品的火灾危险性类别不相匹配,违反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的规定。
2)生产、储存、装卸和经营易燃易爆危险品的场所或者有粉尘爆炸危险场所未按规定设置防爆电气设备和泄压设施,或者防爆电气设备和泄压设施失效。
3)违反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的规定使用燃油、燃气设备,或者燃油、燃气管道敷设和紧急切断装置不符合标准规定。
4)违反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的规定在可燃材料或者可燃构件上直接敷设电气线路或者安装电气设备,或者采用不符合标准规定的消防配电线缆和其他供配电线缆。
5)违反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的规定在人员密集场所使用易燃、可燃材料装修、装饰。
2.综合判定标准
按照重大火灾隐患判定原则和程序,对照下列条件进行重大火灾隐患综合判定。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综合判定为重大火灾隐患:
(1)人员密集场所存在上述“(3)安全疏散设施及灭火救援条件”的第1)款至第9)款、“(5)防烟排烟设施”“(9)其他”第3)款规定的综合判定要素3条及3条以上的。
(2)易燃易爆危险品场所存在上述“(1)总平面布置”第1)款至第3)款、“(4)消防给水及火火设施”第5)款和第6)款规定的综合判定要素3条及3条以上的。
(3)人员密集场所、易燃易爆危险品场所、重要场所存在上述“1.综合判定要素”规定的任意综合判定要素4条及4条以上的。
(4)其他场所存在上述“1.综合判定要素”规定的任意综合判定要素6条及6条以上的。
3.综合判定步骤
采用综合判定方法判定重大火灾隐患时,按照下列步骤进行综合判定,确定是否构成重大火灾隐患:
(1)确定建筑或者场所类别。
(2)确定建筑或者场所是否存在综合判定要素的情形和数量。
(3)按照上述“(一)重大火灾隐患判定原则和程序”的规定,对照综合判定标准进行重大火灾隐患综合判定。
(4)对照上述“(二)重大火灾隐患的判定方法”中规定的不予判定为重大火灾隐患的情形,排除不予判定的重大火灾隐患。
三、火灾隐患整改
单位对存在的火灾隐患应当及时予以消除。对不能当场改正的火灾隐患,应当根据本单位的管理分工,及时将存在的火灾隐患向单位的消防安全管理人或者消防安全管理人报告,提出整改方案。消防安全责任人或者消防安全管理人组织相关人员,确定整改的措施、期限以及负责整改的部门、人员,并落实整改资金。在火灾隐患未消除之前,单位应当落实防范措施,保障消防安全。不能确保消防安全,随时可能引发火灾或者一旦发生火灾将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及时将危险部位停产停业整改。
火灾隐患整改完毕,负责整改的部门或者人员应当将整改情况记录报送消防安全责任人或者消防安全管理人签字确认后存档备查。对于涉及城市规划布局而不能自身解决的重大大灾隐患,以及机关、团体、事业单位确无能力解决的重大火灾隐患,单位应当提出解决方案并及时向其上级主管部门或者当地人民政府报告。对当地消防机构责令限期改正的火灾隐患,单位要在规定的期限内改正,并写出火灾隐患整改复函,报送消防机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