气体灭火系统在施工安装前,应按照施工过程质量控制要求,对系统组件、管件及其他设备、材料进行现场检查(检验),不合格的组件、管件、设备、材料不得使用。
一、质量控制文件检查
(一)检查内容
系统组件、零部件及其他设备、材料等到场后,对其质量控制文件的下列内容进行查验:
(1)外购组件、零部件及其他设备、材料等的出厂合格证或者强制性产品认证证书及认证标志。
(2)气体灭火剂和8类气体灭火设备产品(高压二氧化碳灭火设备、低压二氧化碳灭火设备、卤代烷烃灭火设备、惰性气体灭火设备、悬挂式气体灭火装置、柜式气体灭火装置、油浸变压器排油注氮灭炎装置、气熔胶灭火装置)的消防产品强制性产品认证证书和强制性产品证证标志。
(二)检查方法及要求
对照到场组件、部件、设备和材料的型号、规格,查验、核对其出厂合格证、强制性产品认证证书等质量控制文件是否齐全、有效。
列入强制性产品认证目录的气体灭火剂和气体灭火设备产品,未获得强制性产品认证证书和未加施强制性产品认证标志的,不得使用。
二、材料到场检验
系统组件、管件(材)、设备到场后,对其外观、规格型号、基本性能、严密性等进行全数检查。
(1)管材、管道连接件的品种、规格、性能等符合相应产品标准和设计要求。
(2)管材、管道连接件的外观质量除符合设计规定外,还要符合下列规定:
1)镀锌层不得有脱落、破损等缺陷。
2)螺纹连接管道连接件不得有缺纹、断纹等现象。
3)法兰盘密封面不得有缺损、裂痕。
4)密封垫片应完好无划痕。
(3)管材、管道连接件的规格尺寸、厚度及允许偏差应符合其产品标准和设计要求。
三、系统组件
(一)外观检查
气体灭火系统组件的外观检查要求:
(1)系统组件无碰撞变形及其他机械性损伤。
(2)组件外露非机械加工表面保护涂层完好。
(3)组件所有外露接口均设有防护堵、盖,且封闭良好,接口螺纹和法兰密封面无损伤。
(4)储存容器外表正面应标注灭火剂名称,字迹明显、清晰,标志铭牌牢固且设置在系统明显部位,选择阀、单向阀应标有介质流动方向的标志。
(5)球阀或蝶阀结构的总控阀应标有阀位指示标志(“开”和“关”或者“OPEN”和“CLOSE”),指示标志清晰、易见;利用手轮开启的阀门,在手轮上应标有开关方向。
(6)同一规格的灭火剂储存容器,其高度差不宜超过20mm。
(7)同一规格的驱动气体储存容器,其高度差不宜超过10mm。
(二)组件检查
气体灭火系统组件的检查要求:
(1)品种、规格、性能等应符合国家现行产品标准和设计要求,核查产品出厂合格证和市场准入制度要求的法定机构出具的有效证明文件。
(2)设计有复验要求或对质量有疑义时,抽样复验,复验结果符合国家现行产品标准和设计要求。
(三)灭火剂储存容器内的充装量、充装压力及充装系数、装量系数检查
灭火剂储存容器内的充装量、充装压力及充装系数、装量系数检查要求:
(1)灭火剂储存容器的充装量、充装压力应符合设计要求,充装系数或装量系数应符合设计规范规定。
(2)不同温度下灭火剂的储存压力按相应标准确定。
(四)阀驱动装置检查
阀驱动装置检查要求:
(1)电磁驱动器的电源电压符合系统设计要求。通电检查电磁铁心,其行程能满足系统启动要求,且动作灵活,无卡阻现象。
(2)气动驱动装置储存容器内气体压力不应低于设计压力,且不得超过设计压力的5%,气体驱动管道上的单向阀启闭灵活,无卡阻现象。
(3)机械驱动装置传动灵活,无卡阻现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