细水雾灭火系统由水源(储水池、储水箱、储水瓶)、供水装置(泵组推动或瓶组推动)、系统管网、控水阀组、细水雾喷头以及火灾自动报警及联动控制系统组成。为保证系统中形成细水雾的部件正常工作,系统对水质的要求较高。对于泵组系统,其供水的水质要符合《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 5749-2006)的有关规定。对于瓶组系统,其供水的的水质不应低于《瓶(桶)装饮用纯净水卫生标准》(GB 17324-2003)的有关规定,而且系统补水水源的水质应与系统的水质要求一致。
一、开式细水雾灭火系统
(一)系统组成
开式细水雾灭火系统包括全淹没应用方式和局部应用方式,是采用开式细水雾喷头,由配套的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自动连锁或远程控制、手动控制启动后,控制一组喷头同时喷水的自动细水雾灭火系统。系统组成见图3-5-2所示。
1—开式细水雾喷头 2—火灾探测器 3—喷雾指示灯 4—火灾声光报警器 5—分区控制阀组 6—火灾报警控制器
7—消防泵控制柜 8—控制阀(常开)9—压力表 10—水流传感器 11—压力开关 12—泄水阀(常闭) 13—消防泵
14—止回阀 15—柔性接头 16—稳压泵 17—过滤器 18—安全阀 19—泄放试验阀 20—液位传感器 21—储水箱
22—分区控制阀(电磁/气动/电动阀)
由于供水装置的不同,细水雾灭火系统的构成略有不同。泵组式系统由细水雾喷头、控制阀组、系统管网、泵组(消防水泵和稳压装置)、水源(储水池或储水箱)以及火灾自动报警及联动控制系统组成,如图3-5-3所示。瓶组式系统由细水雾喷头、控制阀、启动瓶、储水瓶组、瓶架、系统管网以及火灾自动报警及联动控制系统组成,如图3-5-4所示。
(二)工作原理
开式细水雾灭火系统的工作原理如图3-5-5所示。
采用自动控制方式时, 火灾发生后,报警控制器收到两个独立的火灾报警信号,自动启动系统控制阀组和消防水泵并向系统管网供水,水雾喷头喷出细水雾,实施灭火。
二、闭式细水雾灭火系统
(一)系统组成
闭式细水雾灭火系统采用闭式细水雾喷头,系统组成如图3-5-6所示。
1—闭式细水雾喷头 2—末端试水阀 3—水流传感器 4— 分区控制阀(常开, 反馈阀门开启信号)5—排气阀(常闭)
6—火灾报警控制器 7—消防泵控制柜 8控制阀(常开) 9—水流传感器 10—压力开关 11—泄水阀(常闭)
12—消防泵 13—止回阀 14—柔性接头15—稳压泵 16—安全阀 17—泄放试验阀 18—过滤器 19—液位传感器 20—储水箱
根据使用场所的不同,闭式细水雾灭火系统又可以分为湿式系统、干式系统和预作用系统三种形式。闭式细水雾灭火系统适宜于采用非密集柜存储的图书库、资料库和档案库等保护对象。
(二)工作原理
除喷头不同外,闭式细水雾灭火系统的工作原理与闭式自动喷水灭火系统相同,有关闭式细水雾灭火系统的组成与工作原理参见本篇第三章的相关内容。
三、系统适用范围
(一)适用范围
细水雾灭火系统适用于扑救以下火灾:
1.可燃固体火灾(A类)
细水雾灭火系统可以有效扑救相对封闭空间内的可燃固体表面火灾,包括纸张、木材、纺织品和塑料泡沫、橡胶等固体火灾等。
2.可燃液体火灾(B类)
细水雾灭火系统可以有效扑救相对封闭空间内的可燃液体火灾,包括正庚烷或汽油等低闪点可燃液体和润滑油、液压油等中、高闪点可燃液体火灾。
3.电气火灾(E类)
细水雾灭火系统可以有效扑救电气火灾,包括电缆、控制柜等电子、电气设备火灾和变压器火灾等。
(二)不适用范围
1.遇水能发生剧烈反应或产生大量有害物质的活泼金属火灾
细水雾灭火系统不适用于遇水能发生剧烈反应或产生大量有害物质的活泼金属及其化合物火灾,包括:
①活性金属,如锂、钠、钾、镁、钛、锆、铀、钚等;
②金属醇盐,如甲醇钠等;
③金属氨基化合物,如氨基钠等;
④碳化物,如碳化钙等;
⑤卤化物,如氯化甲酰,氯化铝等;
⑥氢化物,如氢化铝锂等;
⑦卤氧化物,如三溴氧化磷等;
⑧硅烷,如三氯一氟化甲烷等;
⑨硫化物,如五硫化二磷等;
⑩氰酸盐,如甲基氰酸盐等。
2.可燃气体火灾
细水雾灭火系统不适用于可燃气体火灾,包括液化天然气等低温液化气体的场合。
3.可燃固体深位火灾
细水雾灭火系统不适用于可燃固体的深位火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