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章 灭火、应急疏散预案和演练

第三十九条 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制定的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组织机构,包括:灭火行动组、通讯联络组、疏散引导组、安全防护救护组;
    (二)报警和接警处置程序;
    (三)应急疏散的组织程序和措施;
    (四)扑救初起火灾的程序和措施;
    (五)通讯联络、安全防护救护的程序和措施。

第四十条 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应当按照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至少每半年进行一次演练,并结合实际,不断完善预案。其他单位应当结合本单位实际,参照制定相应的应急方案,至少每年组织一次演练。
    消防演练时,应当设置明显标识并事先告知演练范围内的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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