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2 巡查内容

6.2.1 消防供配电设施的巡査内容见表C.1中“消防供配电设施”部分。
6.2.2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的巡査内容见表C.1中“火灾自动报警系统”部分。
6.2.3 电气火灾监控系统的巡査内容见表C. 1中“电气火灾监控系统”部分,
6.2.4 可燃气体探测报警系统的巡査内容见表C.1中“可燃气体探测报警系统”部分。
6.2.5 消防供水设施的巡査内容见表C.1中“消防供水供施”部分。
6.2.6 消火栓(消防炮)灭火系统的巡查内容见表C.1中“消火栓(消防炮)灭火系统”部分。
6.2.7 自动喷水灭火系统的巡查内容见表C.1中“自动喷水灭火系统”部分。
6.2.8 泡沫灭火系统的巡查内容见表C.1中“泡沫灭火系统”部分。
6.2.9 气体灭火系统的巡查内容见表C.1中“气体灭火系统”部分。
6.2.10 防烟、排烟系统的巡查内容见表C.1中“防烟、排烟系统“部分。
6.2.11 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标志的巡查内容见表C.1中“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标志“部分。
6.2.12 应急广播系统的巡查内容见表C.1中“应急广播系统”部分。
6.2.13消防专用电话的巡查内容见表C.1中“消防专用电话“部分。
6.2.14 防火分隔设施的巡查内容见表C.1中“防火分隔设施”部分。
6.2.15 消防电梯的巡查内容见表C.1中“消防电梯“部分。
6.2.16 细水雾灭系统的巡查内容见表C.1中“细水雾灭系统”部分。
6.2.17 干粉灭火系统的巡查内容见表C.1中“ 干粉灭火系统“部分。
6.2.18 灭火器的巡查内容见表C.1中“灭火器”部分。
6.2.19 其他需要巡查的内容见表C.1中“其他巡查内容”部分,单位也可根据实际情况,参考表C.1的样式,自行制定有关消防安全巡查记录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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