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2.1 消防供配电设施的巡査内容见表C.1中“消防供配电设施”部分。
6.2.2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的巡査内容见表C.1中“火灾自动报警系统”部分。
6.2.3 电气火灾监控系统的巡査内容见表C. 1中“电气火灾监控系统”部分,
6.2.4 可燃气体探测报警系统的巡査内容见表C.1中“可燃气体探测报警系统”部分。
6.2.5 消防供水设施的巡査内容见表C.1中“消防供水供施”部分。
6.2.6 消火栓(消防炮)灭火系统的巡查内容见表C.1中“消火栓(消防炮)灭火系统”部分。
6.2.7 自动喷水灭火系统的巡查内容见表C.1中“自动喷水灭火系统”部分。
6.2.8 泡沫灭火系统的巡查内容见表C.1中“泡沫灭火系统”部分。
6.2.9 气体灭火系统的巡查内容见表C.1中“气体灭火系统”部分。
6.2.10 防烟、排烟系统的巡查内容见表C.1中“防烟、排烟系统“部分。
6.2.11 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标志的巡查内容见表C.1中“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标志“部分。
6.2.12 应急广播系统的巡查内容见表C.1中“应急广播系统”部分。
6.2.13消防专用电话的巡查内容见表C.1中“消防专用电话“部分。
6.2.14 防火分隔设施的巡查内容见表C.1中“防火分隔设施”部分。
6.2.15 消防电梯的巡查内容见表C.1中“消防电梯“部分。
6.2.16 细水雾灭系统的巡查内容见表C.1中“细水雾灭系统”部分。
6.2.17 干粉灭火系统的巡查内容见表C.1中“ 干粉灭火系统“部分。
6.2.18 灭火器的巡查内容见表C.1中“灭火器”部分。
6.2.19 其他需要巡查的内容见表C.1中“其他巡查内容”部分,单位也可根据实际情况,参考表C.1的样式,自行制定有关消防安全巡查记录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