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0.1 建筑内部装修工程防火验收(简称工程验收)应检查下列文件和记录:
1 建筑内部装修防火设计审核文件、申请报告、设计图纸、装修材料的燃烧性能设计要求、设计变更通知单、施工单位的资质证明等;
2 进场验收记录,包括所用装修材料的清单、数量、合格证及防火性能型式检验报告;
3 装修施工过程的施工记录;
4 隐蔽工程施工防火验收记录和工程质量事故处理报告等;
5 装修施工过程中所用防火装修材料的见证取样检验报告;
6 装修施工过程中的抽样检验报告,包括隐蔽工程的施工过程中及完工后的抽样检验报告;
7 装修施工过程中现场进行涂刷、喷涂等阻燃处理的抽样检验报告。
8.0.2工程质量验收应符合下列要求:
1 技术资料应完整;
2 所用装修材料或产品的见证取样检验结果应满足设计要求;
3 装修施工过程中的抽样检验结果,包括隐蔽工程的施工过程中及完工后的抽样检验结果应符合设计要求;
4 现场进行阻燃处理、喷涂、安装作业的抽样检验结果应符合设计要求;
5 施工过程中的主控项目检验结果应全部合格;
6 施工过程中的一般项目检验结果合格率应达到80%。
8.0.3 工程质量验收应由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组织施工单位项目负责人、监理工程师和设计单位项目负责人等进行。
8.0.4 工程质量验收时可对主控项目进行抽查。当有不合格项时,应对不合格项进行整改。
8.0.5 工程质量验收时,应按本规范附录D的要求填写有关记录。
8.0.6 当装修施工的有关资料经审查全部合格、施工过程全部符合要求、现场检查或抽样检测结果全部合格时,工程验收应为合格。
8.0.7 建设单位应建立建筑内部装修工程防火施工及验收档案。档案应包括防火施工及验收全过程的有关文件和记录。
条文说明
8 工程质量验收
8.0.1 本条规定了工程质量验收时需提交审查的技术资料清单。
8.0.2 本条规定了工程质量验收包括的内容。
8.0.4 本条规定工程质量验收过程中,对重点部位,或有异议的装修材料,可进行抽样检查,是为了确保施工质量符合防火设计要求。
8.0.6 本条规定是工程质量验收合格判定的标准。
8.0.7 建立和保存好防火施工及验收档案很重要,故作此条规定。归档文件可以是纸质,也可是不可修改的电子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