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防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系统要按照《建筑电气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 50303-2011)的要求进行布线,并按照下列要求进行安装与调试。
一、系统安装
消防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系统施工安装前,应首先检查产品的外包装是否破损、外观及结构是否存在问题,并严格按照施工过程质量控制要求,对系统设备、材料及配件进行现场检查(检验)和选型符合性检查,不合格的设备、材料、配件及不符合设计图纸要求的产品不得使用。
(一)一般要求
(1)消防应急灯具与供电线路之间不能使用插头连接。
(2)消防应急灯具安装后不能对人员正常通行产生影响,消防应急标志灯具周围要保证无遮挡物。
(3)带有疏散方向指示箭头的消防应急标志灯具在安装时应保证箭头指示的疏散方向与实际疏散方向相同。
(4)指示出口的消防应急标志灯具应固定在坚固的墙上或顶棚下,可以明装,也可以嵌墙安装。
(5)消防应急灯具在安装时应保证灯具上的各种状态指示灯易于观察,试验按钮(开关)能被手动或遥控操作。
(6)消防应急照明灯具在安装时,在正面迎向人员疏散方向,应有防止造成眩光的措施。
(7)消防应急灯具吊装时宜使用金属吊管,吊管上端应固定在建筑物实体或构件上。
(8)作为辅助指示的蓄光型标志牌只能安装在与标志灯具指示方向相同的路线上,但不能代替标志灯具。
(9)消防应急灯具宜安装在不燃烧墙体和不燃烧装修材料上。
(二)系统主要组件安装
1.消防应急标志灯具的安装
(1)在顶部安装时,尽量不要吸顶安装,灯具上边与顶棚距离宜大于200mm;吊装时,应采用金属吊杆或吊链,吊杆或吊链上端应固定在建筑结构件上。
(2)低位安装在疏散走道及其转角处时,应安装在距地面(楼面)1m以下的墙上,标志表面应与墙面平行,凸出墙面的部分不应有尖锐角及伸出的固定件;灯光疏标志标志的间距不应大于20m;对于袋形走道不应大于10m;在走道转角区不应大于1m。
(3)安装在地面上时,灯具的所有金属构件应采用耐腐蚀构件或做防腐处理,电源连接和控制线连接应采用密封胶密封,标志灯具表面应与地面平行,与地面高度差不宜大于3mm,与地面接触边缘不宜大于1mm。
(4)在人员密集的大型室内公共场所的疏散走道和主要疏散线路上,安装保持视觉连续的消防应急标志灯具时,箭头指示方向或导向光流流动方向应与实际疏散方向一致。
消防应急标志灯具实物如图3-13-5所示。
2.消防应急照明灯具的安装
(1)消防应急照明灯具应均匀布置,最好安装在棚顶或距楼地面2m以上的侧面墙上。
(2)在侧面墙上顶部安装时,其底部距地面距离不得低于2m,在距地面1m以下侧面墙上安装时,应采用嵌入式安装,其凸出墙面最大水平距离不应超过20mm,且应保证光线照射在安装灯具的水平线以下;不得安装在地面或距地面1~2m之间的侧面墙上。
(3)吊装时,要采用金属吊杆或吊链,吊杆或吊链上端应固定在建筑结构件上。
3.应急照明配电箱和分配电装置的安装
(1)应急照明配电箱和分配电装置落地安装时宜高出地面50mm以上,屏前和屏后的通道最小宽度应符合《低压配电设计规范》(GB 50054-2011)中的规定。
(2)应急照明配电箱和分配电装置安装在墙上时,其底边距地面高度宜为1.3~1.5m,靠近门轴的侧面距墙不应小于0.5m,正面操作距离不应小于1.0m。
消防应急标志灯具实物如图3-13-1-6所示。
4.应急照明集中电源的安装
(1)安装场所应无腐蚀性气体、蒸汽、易燃物及尘土;电池应安装于通风良好的场所,严禁安放在密封环境、仓库等场所。
(2)落地安装时,宜高出地面150mm以上,屏前和屏后的通道应能够满足更换电池的需求。
应急照明集中电源实物如图3-13-1-7所示。
a) b) c)
图3-13-7 应急照明集中电源及相关设备
a)应急照明控制器 b)集中电源 c)分配电装置
5.应急照明控制器的安装
(1)在墙上安装时,应急照明控制器的底边距地(楼)面高度为1.3~1.5m,靠近门或侧墙安装时应保证应急照明控制器门的正常开关,正面操作距离不应小于1.2m;落地安装时,其底边宜高出地坪0.1~0.2m。
(2)应急照明控制器应安装牢固,不得倾斜,安装在轻质墙上时,应采取加固措施。
(3)应急照明控制器的主电源要有明显标志,并应直接与消防电源连接,严禁使用电源插头。应急照明控制器与其外接备用电源之间应直接连接。接地应牢固,并应有明显标志。
(4)应急照明控制器的控制线路要单独穿管。引入应急照明控制器的电缆或导线,配线应整齐,避免交叉,并应固定牢靠;电缆芯线和所配导线的端部,均应标明编号,并与图样一致,字迹应清晰且不易退色;端子板的每个接线端,接线不得超过两根;电缆芯和导线应留有不小于200mm的余量;导线应绑扎成束;导线穿管后,应将管口封堵。
应急照明控制器实物如图3-13-17a)所示。
7.电线电缆选择与线路敷设
(1)应急照明集中电源的输出支路和集中控制型系统的控制线路在竖井内敷设,且与竖井内的燃烧性能为B1级以下电线电缆之间没有防火分隔时,应选择燃烧性能为A级的电线电缆;有防火分隔时,可选择燃烧性能为B1级的电线电缆。
(2)应急照明分配电装置的输出线路和集中控制型系统的控制线路选择燃烧性能为B1级电线电缆时,应穿金属管保护;也可敷设在燃烧性能为同级别的电缆桥架或线槽中;选择燃烧性能为A级电线电缆时,可明敷。
(3)地面安装或潮湿场所安装时,灯具的供电线路和控制线路,均应选择耐腐蚀的橡胶电缆,接线处应有防腐蚀和防潮处理。
(4)不同电压等级的线缆不应穿入同一根保护管内,当合用同一线槽时,线槽内应有金属隔板分隔。
(5)系统的配电支线应采用铜芯导线,控制线路应采用多股铜芯导线。
二、系统调试
系统的调试应在系统施工结束后进行,调试前对系统中的消防应急灯具、消防应急灯具专用应急电源盒、应急照明集中电源、应急照明控制器、应急照明配电箱、应急照明分配电装置等设备应分别进行单机通电检查。
(一)消防应急标志灯具和消防应急照明灯具的调试
(1)采用目测的方法检查消防应急标志灯具安装位置和标志信息上的箭头指示方向是否与实际疏散方向相符。
(2)在黑暗条件下,使照明灯具转入应急状态,用照度计测量地面的最低水平照度,该照度值应符合设计要求。
(3)操作试验按钮或其他试验装置,消防应急灯具应转入应急状态。
(4)断开连续充电24h的消防应急灯具电源,使消防应急灯具转入应急工作状态,同时用秒表开始记时;消防应急灯具主电指示灯应熄灭,应急工作时间不应小于本身标称的应急工作时间。
(5)使顺序闪亮形成导向光流的标志灯具转入应急工作状态,目测其光流导向应与设计的疏散方向相同。
(6)使有语音指示的标志灯具转入应急工作状态,其语音应与设计相符。
(7)逐个切断各区域应急照明配电箱或应急照明集中电源的分配电装置,该配电箱或分配电装置供电的消防应急灯具应在5s内转入应急工作状态。
(8)受火灾自动报警系统控制的消防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系统,输入联动控制信号,系统内的消防应急灯具应在5s内转入与联动控制信号相对应的工作状态,并应发出联动反馈信号;对于设计有手动控制功能的系统,操作手动控制机构,使系统转入应急工作状态,相应的消防应急灯具应在5s内转入应急工作状态。
(二)应急照明集中电源的调试
(1)分别操作集中电源使其处于主电工作和应急工作状态下,观察应急照明集中电源的主电电压、电池电压、输出电压和输出电流,主电显示和充电显示灯状态应与生产企业的说明书相符。
(2)操作手动应急转换控制机构,观察应急照明集中电源和该电源供电的所有消防应急灯具转入应急工作状态的情况。
(3)断开主电电源,应急照明集中电源和该电源供电的所有消防应急灯具均应转入应急工作状态,应急工作时间应不小于本身标称的应急工作时间。
(三)应急照明控制器的调试
(1)操作控制功能,应急照明控制器应能控制任何消防应急灯具从主电工作状态转入应急工作状态,并应有相应的状态指示和消防应急灯具转入应急状态的时间。
(2)检查应急照明控制器的防止非专业人员操作的功能。
(3)断开任一消防应急灯具与应急照明控制器间连线,应急照明控制器应发出声、光故障信号,并显示故障部位,故障存在期间,操作应急照明控制器,应能控制与此故障无关的消防应急灯具转入应急工作状态。
(4)断开应急照明控制器的主电源,使应急照明控制器由备电工作,应急照明控制器在备电工作时各种控制功能应不受影响,备电工作时间不应小于应急照明持续时间的3倍,且不小于3h。
(5)关闭应急照明控制器的主程序,系统内的消防应急灯具应能按设计的联动逻辑转入应急工作状态。
(四)系统功能调试
1.非集中控制型系统功能调试
(1)自带电源型系统,手动操作应急照明配电箱的手动转换装置,模拟消防联动控制信号,系统应转入应急工作状态。
(2)集中电源型系统,手动操作应急照明集中电源的手动转换装置,模拟消防联动控制信号,系统应转入应急工作状态。
2.集中控制型系统功能调试
(1)模拟消防联动控制信号,应急照明控制器应控制相关消防应急灯具转入应急工作状态。
(2)应急照明控制器应能控制并显示系统内所有的消防应急灯具、消防应急电源、应急照明分配电装置及其它附件的工作状态。
(3)手动控制消防应急照明控制器,使消防应急灯具转入应急工作状态,相关消防应急灯具应转入应急工作状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