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过本章学习,应了解总平面布局、建筑内部平面布置以及常见救援设施的布置等的基本知识;掌握对总平面布局与平面布置开展防火检查的具体内容和方法。
建筑总平面布局是根据城市规划和消防安全布局的要求,结合周围环境、地势条件、主导风向等因素合理划分功能分区、选择建筑位置、设置必要的防火间距,同时满足消防扑救的基本条件。平面布置是根据建筑的分类、耐火等级、建筑高度(层数)等,对一些重要的场所和重要的设备用房在建筑进行合理布置,以达到防止火灾扩大蔓延、减少火灾危害的目的。建筑使用管理单位在建筑防火检查中,根据建筑分类和耐火等级,通过对防火间距、消防车道、灭火救援场地、平面布置及消防救援设施等布置合理性的检查,可以有效地防止有减少建筑火灾在建筑间及建筑不同部位的相互影响,为消防救援提供可靠保障。
总平面布局主要根据建筑的使用性质、建筑规模、火灾危险性、所在地区常年主导风向和地形地势等因素,对单位内各类建(构)筑物、设施、管线以及罐区、堆场等进行合理布局,避免建筑火灾、爆炸后可能造成的严重后果,为火灾扑救提供可靠保障。防火检查中,主要通过对平面布置、防火间距、消防车道、灭火救援场地等进行检查,核实建筑的总平面布局是否符合现行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的要求。
一、城市总体布局的消防安全
城市总体布局要满足城乡的总体规划和城市消防规划的要求,从保障城市消防安全出发,合理布置大型易燃易爆危险品生产、储存场所、汽车加油、加气站,易燃易爆化学物品的专用码头、车站、城市消防站等在城市中的位置,实现土地的合理利用和建筑的安全使用,应按照下列要求进行检查:
(1)易燃、易爆物品的工厂、仓库,甲、乙、丙类液体储罐区,液化石油气储罐区,可燃、助燃气体储罐区,可燃材料堆场等,布置在城市(区域)的边缘或相对独立的安全地带,并布置于城市(区域)全年最小频率风向的上风侧;与影剧院、会堂、体育馆、大型商场、游乐场等人员密集的公共建筑或场所保持足够的防火安全距离。
(2)甲、乙丙类液体储罐(区)尽量布置在地势较低的地带;当条件受限确需布置在地势较高的地带时,需设置可靠的安全防护设施,如加强防火堤设置,或者增设防护墙等。
(3)散发可燃气体、可燃蒸汽和可燃粉尘的工厂和大型液化石油气储存基地布置在城市全年最小频率风向的上风侧;液化石油气储罐(区)宜布置在地势平坦、开阔等不易积存液化石油气的地带,并与居住区、商业区或其他人员集中地区保持足够的防火安全距离。
(4)大中型石油化工企业、石油库、液化石油气储罐站等,沿城市、河流布置时,应布置在城市河流的下游,并采取防止液体流入河流的可靠措施。
(5)汽车加油、加气站远离人员集中的场所、重要的公共建筑。一级加油站、一级加气站、一级加油加气合建站和CNG加气母站设置在城市建成区和中心区域以外的区域。输油、输送可燃气体干管上不得有违法修建建筑物、构筑物或堆放物质。
(6)地下建筑(包括地铁、城市隧道等)与加油站的埋地油罐及其他用途的埋地可燃液体储罐保持足够的防火安全距离,其出口和风亭等设施与邻近建筑保持足够的防火安全距离。
(7)汽车库、修车库、停车场远离易燃、可燃液体或可燃气体的生产装置区和储存区;汽车库与甲、乙类厂房、仓库分开建造。
(8)装运液化石油气和其他易燃易爆化学物品的专用码头、车站布置在城市或港区的独立安全地段。装运液化石油气和其他易燃易爆化学物品的专用码头,与装运其他物品码头之间的距离不小于最大装运船舶长度的两倍,距主航道的距离不小于最大装运船舶长度的一倍。
(9)城市消防站的布置应结合城市交通状况和各区域的火灾危险性进行合理布局;街区道路布置和市政消火栓的布局能满足灭火救援需要;街区道路中心线间距离一般在160m以内;市政消火栓沿可通行消防车的街区道路布置,间距不得大于120m。
需要注意的是,对于旧城区中严重影响城市消防安全的企业,要及时将其纳入改造计划,采取限期迁移或改变生产使用性质等措施。对于耐火等级低的建筑密集区和棚户区,要结合改造工程,拆除一些破旧房屋,建造一、二级耐火等级的建筑;对一时不能拆除重建的,可划分占地面积不大于2500㎡的分区,各分区之间留出不小于6m的通道或设置高出建筑屋面不小于50cm的防火墙。对于无市政消火栓或消防给水不足、无消防车通道的区域,要结合本区域内给水管道的改建,增设给水管道管径和消火栓,或根据具体条件修建容量为100~200 m3的消防蓄水池。
二、常见企业总平面的布局
企业工程选址、总平面布局要在经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审批同意的建设工程用地红线范围内规划。一方面,要考虑周围环境,既要保证企业内厂(库)房本身的安全,又要保证相邻企事业单位和居住区的安全;另一方面,还要考虑厂(库)址的地形条件和当地的主导方向,并处理好与消防车道和水源的关系。常见企业在总平面布局方面主要检查以下内容:
(一)石油化工企业
(1)企业区域规划。根据工厂的生产流程及各组成部分的生产特点和火灾危险性,结合地形、风向等条件,检查企业的功能分区、集中布置的建筑和装置等总平面布置。可能散发可燃气体的工艺装置、罐组 、装卸区或全厂性污水处理场等设施,宜布置在人员集中场所及明火或散发火花地点的全年最小频率风向的上风侧;在山区或丘陵地区,须避免布置在窝风地带。
(2)主要出入口。厂区主要出入口不少于两个,且应设置在不同方位。生产区的道路宜采用双车道。工艺装置区,液化烃储罐区、可燃液体的储罐区、装卸区及化学危险品仓库区按规定设置环形消防车道。
(3)企业消防站。消防站的位置设置应便于消防车迅速通往工艺装置区和罐区,宜位于生产区全年最小频率风向的下风侧,且避开工厂主要人流道路。
(二)火力发电厂
(1)厂区选址。厂址布置在厂区地势较低的边缘地带,安全防护设施可以布置在地形较高的边缘地带。对于布置在厂区内的点火油罐区,其围栅高度不小于1.8m。当利用厂区围墙作为点火油罐区的围栅时,实体围墙的高度不小于2.5m。
(2)主要出入口。厂区的出入口不少于两个,其位置便于消防车出入。主厂房、点火油罐区及储煤场周围设置环形消防车道。
(三)钢铁冶金企业
(1)厂区选址。储存或使用甲、乙、丙类液体,可燃气体,明火或散发火花以及产生大量烟气、粉尘、有毒有害气体的车间,须布置在厂区边缘或主要生产车间、职工生活区全年最小频率风向的上风侧。
(2)围墙的设置。煤气罐区四周均须设置围墙,实地测量罐体外壁与围墙的间距。当总容积不超过200 000m3时,罐体外壁与围墙的间距不宜小于15.0m;当总容积大于200 000m3时,罐体外壁与围墙的间距不宜小于18.0m。
(3)储罐的间距 。实地测量露天布置的可燃气体与不可燃气体固定容积储罐之间的净距,氧气固定容积储罐与不可燃气体固定体积储罐之间的净距,不可燃气体固定储罐之间的净距;实地测量露天布置的液氧储罐与不可燃的液化气体储罐之间的净距,不可燃的液化气体储罐之间的净距,上述净距均不得小于2.0m。
(4)管道的敷设。高炉煤气、发生炉煤气、转炉煤气和铁合金电炉煤气的管道不能埋地敷设。氧气管道不得与燃油管道、腐蚀性介质管道以及电缆、电线同沟敷设,动力电缆不得与可燃、助燃气体和燃油管道同沟敷设。
三、防火间距
防火间距是指防止着火建筑在一定时间内引燃相邻建筑,便于消防扑救的间隔距离。在防火检查中,主要通过查阅消防设计说明、总平面图等资料,了解建筑类别,在确定应满足的防火间距后开展现场检查。检查内容主要包括不同类别的建筑之间的防火间距,U型或山形建筑的两翼之间,成组布置的建筑之间的防火间距;对于加油加气站,石油化工企业、石油天然气工程、石油库等建设工程,需要同时检查建设工程与周围居住区、相邻厂矿企业、设施以及建设工程内部建(构)筑物、设施之间的防火间距。
(一)防火间距的测量
常见建筑防火间距的设置要求详见《消防安全技术实务》第二篇第四章相关内容。对防火间距实地进行测量时,应沿建筑周围选择相对较近处测量间距,测量值的允许负偏差不得大于规定值的 5%。具体测量方法为:
(1)建筑物之间的防火间距按相邻建筑外墙的最近水平距离计算,当外墙有凸出的可燃或难燃构件时,从其凸出部分的外缘算起。建筑物与储罐、堆场的防火间距,为建筑外墙至储罐外壁或堆中相邻堆垛外缘的最近水平距离。
(2)储罐之间的防火间距为相邻两储罐外壁的最近水平距离。储罐与堆场的防火间距为储罐外壁至堆场中相邻堆垛外缘的最近水平距离。
(3)堆场之间的防火间距为两堆场中相邻堆垛外缘的最近水平距离。
(4)变压器之间的防火间距为相邻变压器外壁的最近水平距离。变压器与建筑物、储罐或堆场的防火间距,为变压器外壁至建筑外墙、储罐外壁或相邻堆垛外缘的最近水平距离。
(5)建筑物、储罐或堆场与道路、铁路的防火间距,为建筑外墙、储罐外壁或相邻堆垛外缘距道路最近一侧路边货铁路中心线的最小水平距离。
(二)防火间距不足时的处理
当防火间距不足时,检查建筑是否采取满足现行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要求的加强措施(具体措施详见《消防安全技术实务》第二篇第四章相关内容)。确因场地等各种原因仍无法满足要求时,根据具体情况,可以采取下列相应的措施:
(1)改变建筑物的产生或使用性质,尽量减少建筑物的火灾危险性;改变房屋部分结构的耐火性能,提高建筑物的耐火等级。
(2)调整生产厂房的部分工艺流程和库房的储存物品的数量;调整部分构件的耐火性能和燃烧性能。
(3)将建筑物的普通外墙改为防火墙。
(4)拆除部分耐火等级低、占地面积小、适用性不强且与新建建筑相邻的原有陈旧建筑物。
(5)设置独立的防火墙等。
四、消防车道
消防车道是指供消防车灭火时通行的道路。其设置可以保障火灾时消防车顺利到达火场,消防人员迅速开展灭火战斗,最大限度地减少人员伤亡和火灾损失。消防车道设置的要求详见《消防安全技术实务》第二篇第十一章相关内容。防火检查中,通过对建筑消防车道的设置形式,消防车道的净高、净宽、转弯半径和回车场地及承受荷载的检查,核实消防车道的设置是否符合现行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的要求。
(一)检查内容
1.消防车道形式
消防车道常见的设置形式有环形消防车道、尽头式消防车道、穿越建筑的消防车道和与环形消防车道相连的中间消防车道等形式。针对不同类别的建筑、露天堆场和储罐区,具体检查要求为:
(1)工厂、仓库。工厂、仓库区内设置消防车道。高层厂房,占地面积大于3000m2的甲、乙、丙类厂房和占地面积大于1500m2的乙、丙类仓库,消防车道的设置形式为环形,确有困难时,可沿建筑物的两个长边设置消防车道。
(2)民用建筑。高层民用建筑,超过3000个座位的体育馆,超过2000个座位的会堂,占地面积大于3000m2 的商店建筑、展览建筑等单、多层公共建筑,消防车道的设置形式为环形,确有困难时,可沿建筑的两个长边设置消防车道。对于高层住宅建筑和山坡地或河道边临空建造的高层民用建筑,消防车道可沿建筑的一个长边设置,但该长边所在建筑立面为消防车登高操作面。
(3)沿街建筑和设有封闭内院或天井的建筑物。对于沿街道部分的长度大于150m或总长度大于220m的建筑,设置穿过建筑物的消防车道。确有困难时,可沿建筑四周设置环形消防车道。对于设有短边长度大于24m的有封闭内院或天井的建筑物,宜设置进入内院或天井的消防车道。
(4)汽车库、修车库。除Ⅳ类汽车库和修车库以外,消防车道的设置形式为环形,确有困难时,可沿建筑物的一个长边和另一边设置。
(5)露天堆场区、储罐区。可燃材料露天堆场区,液化石油气储罐区,甲、乙、丙类液体储罐区和可燃气体储罐区,当超过一定储量时,设置环形消防车道。对液化石油气储罐区,甲、乙、丙类液体储罐区,可燃气体储罐区占地面积大于30000m2的可燃材料堆场,还需设置与环形消防车道相连通的中间消防车道。
2. 消防车道的净宽和净高
检查消防车道的净宽度和净空高度均不小于4.0m,其坡度不宜大于8%。
3. 消防车通道的荷载
消防车道路面、救援操作场地及其下面的管道和暗沟等能承受大型消防车的压力。有些情况需要利用裙房屋顶或高架桥等作为灭火救援场地或消防车道时,更要仔细核算相应的设计承载力。
4. 消防车通道的最小转弯半径
中间消防车道与环形消防车道的交接处应满足消防车转弯行驶的要求。目前我国消防车的转弯半径为:普通消防车转弯半径为 9m,登高车的转弯半径为 12m ,一些特种车辆的转弯半径为 16m~2 0m。
5. 消防车通道回车场
环形消防车通道至少有两处与其他车道相通,对于尽头式消防车道,应检查其设置的回车道或回车场。回车场的面积一般不小于 12m×12m,高层民用建筑的回车场面积不宜小于 15m×15m,供重型消防车使用时,回车场面积不宜小于 18m×18m。
(二)检查方法
通过查阅消防设计说明、总平面图、消防车道流线图等资料,了解建筑物的性质、高度、沿街长度和规模,确定是否需要设置消防车道,并开展现场检查。主要进行以下操作:
(1)沿消防车道全程查看消防车道路面情况,消防车道与厂房(仓库)、民用建筑之间不得设置妨碍消防车作业的树木、架空管线等障碍物;消防车道利用交通道路时,合用道路需满足消防车通行与停靠的要求。
(2)选择消防车道路面相对较窄部位以及消防车道4.0m净空高度内两侧突出物最近距离处进行测量,将最小宽度确定为消防车道宽度。宽度测量值的允许负偏差不得大于规定值的5%,且不影响正常使用。
(3)选择消防车道正上方距车道相对较低的突出物进行测量,测量点不少于5个,将凸出物与车道的垂直高度确定为消防车道净高,高度测量值的允许负偏差不大于规定值的5%。
(4)不规则回车场以消防车可以利用场地的内接正方形为回车场地或根据实际设置情况进行消防车通行试验,满足消防车回车的要求。
(5)查阅施工记录、消防车通行试验报告,核查消防车道设计承受荷载。当消防车道设置在建筑红线外时,还需查验是否取得权属单位的同意,以确保消防车道正常使用。
五、消防车登高操作场地
消防车登高操作场地是指能满足登高消防车靠近、停留、展开并安全作业的场地。对应消防车登高操作场地的建筑外墙,是便于消防队员进入建筑内部进行救人和灭火的建筑立面,称为消防车登高面。在防火检查中,通过对消防车登高面的设置,消防车登高扑救场地的长度、宽度、承载能力、坡度等检查,核实消防车登高扑救场地的设置是否符合现行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的要求。
(一)检查内容
(1)消防车登高面的设置。高层建筑至少沿一个长边或周边长度的1/4且不小于一个长边长度的底边连续布置消防车登高面,此范围内裙房的进深不大于4m,且在该范围内设有直通室外的楼梯或直通楼梯间的入口。便于消防员尽快安全到达着火层。对于建筑高度不大于50m的建筑,消防车登高面可间隔布置,间隔的距离不得大于30m。
(2)消防车登高操作场地的设置。消防车登高操作场地与消防车道连通,与厂房、仓库、民用建筑之间不得设置妨碍消防车操作的树木、架空管线等障碍物和车库出入口。场地靠建筑外墙一侧的边缘距离建筑外墙不宜小于5m,且不大于10m;场地的坡度不宜大于3%,场地的长度和宽度分别不小于15m和10m。对于建筑高度大于50m的建筑,场地的长度和宽度分别不小于20m和10m。
(3)消防车登高操作场地的荷载。消防车登高操作场地及其下面的建筑结构、管道和暗沟等,应能承受重型消防车的压力。当建筑屋顶或高架桥等兼作消防车登高操作场地时,屋顶或高架桥等的承载能力要符合消防车满载时的停靠要求。
对于建筑高度超过100m的建筑,还需考虑大型消防车辆灭火救援作业的需求。例如,对于举升高度为112m、车长19m、展开支腿跨度为8m、车重75t的消防车,一般情况下,灭火救援场地的平面尺寸不小于20m×10m,场地的承载力不小于10kg/cm2,转弯半径不小于18m。
(二)检查方法
通过查阅消防设计文件、总平面图和消防车道流线图等资料,了解建筑高度、规模、使用性质等,确定是否需要设置消防车登高操作场地并开展现场检查。主要进行以下操作:
(1)沿消防车道全程查看消防车登高操作场地路面情况,确保消防车登高操作场地与厂房、仓库、民用建筑之间不得设置妨碍消防车操作的架空高压电线、树木、车库出入口等障碍。
(2)沿消防车登高面全程测量消防车登高操作场地的长度、宽度、坡度,以及场地靠建筑外墙一侧的边缘至建筑外墙的距离等数据。长度、宽度测量值的允许负偏差不得大于规定值5%。
(3)查验施工记录、消防车登高操作试验报告,核查消防车登高场地设计承受荷载。当消防车登高场地设置在建筑红线外时,还需查验是否取得权属单位的同意,确保消防登高场地正常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