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防安全技术实务

第六节 地下民用建筑装修防火

第六节  地下民用建筑装修防火

        本节主要介绍地下民用建筑装修的基准要求、各部位装修材料的燃烧性能等级要求以及允许放宽的条件。

        一、基准要求

        地下民用建筑一般是指建于土层之中的并且无法直接自然采光照明的建筑。地下建筑可分为民用、军事、工业和交通等类型,但这里所指的地下民用建筑是指单层、多层、高层民用建筑的地下部分,单独建造在地下的民用建筑以及“平战结合”的地下人防工程。地下民用建筑也包括半地下民用建筑,即房间地平面低于室外地平面的高度超过该房间净高的1/3,且不超过1/2者。
        地下民用建筑,由于其建筑的特点,一旦发生火灾,人员的疏散以及救援都十分困难,且火灾发生时烟气运动方向与人员疏散方向是一致的,因此,为确保人员疏散的安全与畅通,地下民用建筑内部各部位的装修材料的燃烧性能等级除应符合表2-10-7的规定外,还特别规定地下民用建筑的疏散走道和安全出口的门厅,其顶棚、墙面和地面的装修应采用A级装修材料。对于人员密度大、人员流动性大的地下商场、地下展览厅的售货柜台、固定货架、展览台等也规定采用A级装修材料。


表2-10-7    地下民用建筑内部各部位装修材料的燃烧性能等级
 

建筑物及场所装修材料燃烧性能等级
顶棚墙面地面隔断固定家具装饰织物其他装饰材料
休息室和办公室
旅馆的客房及公共活动用房等
AB1B1B1B1B2B2
娱乐场所、旱冰场等
舞厅、展览厅等
医院的病房、医疗用房等
AAB1B1B1B1B2
电影院的观众厅
商场的营业厅
AAAB1B1B1B2
停车库人行通道图书资料库、档案库AAAA   


        二、允许放宽条件

        单独建造的地下民用建筑的地上部分一般使用面积小且建在地上,火灾危险性和疏散扑救比地下建筑部分容易,因此,除歌舞娱乐游艺场所,存放文物、纪念展览物品、重要图书、档案、资料的场所,以及A、B级电子信息系统机房及装有重要机器、仪器的房间外,对单独建造的地下民用建筑的地上部分,其门厅、休息室、办公室等内部装修材料的燃烧性能等级可在表2-10-7的基础上降低一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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