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灭火器的维护管理包括日常管理、维修与报废、建档等工作。灭火器日常管理、建档工作由建筑(场所)使用管理单位的消防安保人员负责,灭火器维修由具有法定资质的专业维修机构负责实施。
建筑灭火器购置或者安装时,建筑(场所)使用管理单位或者安装单位要对生产企业提供的质量保证文件进行查验,生产企业需要对每具灭火器提供一份使用说明书(主要内容包括灭火器的安装、操作和维护保养说明,警告和提示等),对每类灭火器提供一本维修手册。
一、灭火器日常管理
建筑灭火器日常管理包括建筑灭火器的巡查和检查,由建筑(场所)使用秘理单位确定专门的技术人员组织实施。建筑(场所)使用管理单位根据生产企业提供的灭火器使用说明书,对本单位的灭火器配置情况开展日常管理,对员工进行灭火器操作使用培训。
(一)巡查
建筑灭火器的巡查是在规定周期内对灭火器直观属性的检查,按照《建筑消防设施的维护管理》(GB25201-2010)的要求组织实施。
1.巡查内容
灭火器配置点状况、灭火器数量、外观、灭火器压力指示器以及维修标识等情况。
2.巡查周期
重点单位每天至少巡查一次,其他单位每周至少巡查一次。
3.巡查要求
(1)灭火器配置点符合安装配置图表要求,配置点及其灭火器箱上有符合规定要求的发光指示标识。
(2)灭火器数量符合配置安装要求,灭火器压力指示器指向绿区。
(3)灭火器外观无明显损伤和缺陷,保险装置的铅封、销闩等组件完好无损。
(4)经维修的灭火器,维修标识符合规定。
(二)检查
建筑灭火器的检查是在规定期限内对灭火器配置和外观进行的全面检查,按照《建筑灭火器配置验收及检查规范》(GB50444-2008)的要求组织实施。委托消防技术服务机构进行年度技术检测时,除配置和外观检查外,还要按照《建筑消防设施的维护管理》(GB25201-2010)的要求,在相同批次灭火器中随机抽取一定数量的灭火器进行灭火、喷射等性能试验。
1.检查内容
全面检查灭火器配置及外观,其检查内容详见表3-10-2。
2.检查周期
灭火器的配置、外观等全面检查每月进行一次,候车(机、船)室、歌舞娱乐放映游艺等人员密集的公共场所以及堆场、罐区、石油化工装置区、加油站、锅炉房、地下室等场所配置的灭火器每半月检查一次。
3.检查要求
灭火器的配置、外观等全面检查详见表3-10-2,灭火器检查时进行详细记录,并存档。
检查或者维修后的灭火器按照原配置点位置和配置要求放置。巡检、检查中发现灭火器被挪动、缺少零部件、有明显缺陷或者损伤、灭火器配置场所的使用性质发生变化等情况的,及时按照单位规定程序进行处置;符合维修条件的,及时送修;达到报废条件、年限的,及时报废,不得使用,并采用符合要求的灭火器进行等效更换。
二、灭火器维修与报废
建筑(场所)使用管理单位对照灭火器生产企业提供的使用说明书和维修手册,检查灭火器使用情况时,符合报修条件或者达到维修期限的,及时向具有法定资质的灭火器生产企业的维修部门以及经授权的灭火器维修机构送修;符合报废条件或者达到报废期限的,采购符合要求的灭火器进行等效替代。
(一)灭火器维修
灭火器出厂时,生产企业附送灭火器维修手册,用于指导社会单位的灭火器送修和灭火器维修机构的维修工作。
1.维修手册的主要内容
灭火器生产企业的维修手册主要包括下列内容:
(1)必要的说明、警告和提示。
(2)灭火器维修企业具备的条件和维修设备的要求、说明。
(3)灭火器维修说明。
(4)灭火器易损零部件的名称、数量。
(5)关键零部件说明。
对装有压力指示器的灭火器,维修手册上注明其压力指示器不能作为充装压力时的计量工具;高压气瓶充装作业,维修手册上要强调再充装时必须使用调压阀。
2.报修条件及维修年限
日常检查中,发现灭火器使用达到维修年限,或者灭火器存在机械损伤、明显锈蚀、灭火剂泄漏、被开启使用过、压力指示器指向红区等问题,或者符合其他报修条件的,建筑(场所)使用管理单位应按照规定程序予以送修。
使用达到下列规定年限的灭火器,建筑(场所)使用管理单位要分批次向灭火器维修企业送修。
(1)手提式、推车式水基型灭火器出厂期满3年,首次维修以后每满1年。
(2)手提式、推车式干粉灭火器、洁净气体灭火器、二氧化碳灭火器出厂期满5年,首次维修以后每满2年。
送修灭火器时,一次送修数量不得超过计算单元配置的灭火器总数量的1/4。超出时,需要选择相同类型、相同操作方法的灭火器替代,且其灭火级别不得小于原配置灭火器的灭火级别。
3.维修标识
每具灭火器维修后,经维修出厂检验合格后,维修机构在灭火器筒体或者气瓶上粘贴维修标识,即灭火器维修合格证。建筑(场忾)使用管理单位根据维修合格证的信息对灭火器进行定期送修和报废更换。
维修合格证的形状和内容的编排格式由原火器生产企业或者维修机构设计。维修合格证要字体清晰,其尺寸不得小于30cm2。维修合格证主要包括下列内容:
(1)维修编号。
(2)总质量。
(3)项目负责人签署。
(4)维修日期。
(5)维修机构名称、地址和联系电话等。
维修合格证采用不加热的方法固定在灭火器的筒体或者气瓶上,不得覆盖原灭火器生产企业的铭牌标志。当将其从灭火器的筒体清除时,标识能够自行破损。
(二)灭火器维修
灭火器维修是指为确保灭火器安全使用和有效灭火,对灭火器进行的检查、水压试验、灭火剂回收、零部件更换、再充装、报废与回收处置、质量检验等活动。灭火器维修由具备灭火器维修条件,依法获得灭火器维修资质的维修机构,按照灭火器产品生产技术标准和《灭火器维修》(GA 95-2015)的规定组织实施。
1.维修机构
(1)资质管理。维修机构按照《社会消防技术服务管理规定》(公安部令第129号)的要求,获得相应的消防技术服务机构资质证书后,方可开展灭火器维修业务;从事二氧化碳灭火器气瓶、灭火器驱动气体储气瓶的再充装的维修机构,还须获得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的许可。
(2)维修条件。维修机构在维修场所、维修设备、维修人员、维修质量管理等方面需要具备《灭火器维修》(GA 95-2015)规定的维修条件。灭火器生产企业要向授权的维修机构提供技术支持和管理支持,并对其维修活动进行监督。
(3)维修检验。经维修后的灭火器,维修机构按照《灭火器维修》(GA95-2015)规定的试验项目、试验方法和不合格项规定等,进行维修出厂检验和维修确认检验。维修出厂检验逐具进行,检验项目主要包括灭火器的外观、外部小三罚款构及总质量检查,气密性试验,灭火剂充装量检查,水压试验、喷射软管组件水压试验等。维修机构的维修确认检验每年至少进行一次;首批维修产品、暂停灭火器维修半年以上恢复维修时、维修工艺发生重大变化等情况下需要进行维修确认检验;维修确认检验项目除维修出厂检验的项目外,还须增加20℃喷射性能试验、使用温度喷射性能试验、操作机构检查、内部结构和内部腐蚀检查、灭火剂质量检查等项目。经检验合格的灭火器加贴维修合格证后,方可交付送修灭火器的建筑(场所)使用管理单位使用;经检验存在维修检验不合格项的灭火器,予以返工或者报废处理,返工维修后重新进行维修检验。
维修机构对其维修后的灭火器质量负责。
2.维修前准备
(1)维修前检查。灭火器维修前,维修人员逐具检查送修灭火器的外观和铭牌标志,并做好灭火器信息记录。储气式灭火器维修前,应确认完全释放驱动气体,再逐具检查、维修。
经检查确认,符合规定报废条件的灭火器,直接进行报废处置,并做好记录。
(2)灭火器信息记录。维修人员在灭火器维修前检查时,对送修的灭火器逐具进行信息记录。需要记录的灭火器信息主要包括下列内容:
1)灭火器用户名称。
2)灭火器生产企业名称或者代号。
3)灭火器筒体或者气瓶的生产连续序号或者编号。
4)灭火器型号、灭火剂的种类。
5)灭火器灭火级别和灭火种类。
6)灭火器使用温度范围。
7)灭火器驱动气体名称、数量或者压力。
8)灭火器水压试验压力。
9)灭火器生产制造年月。
10)二氧化碳灭火器最大工作压力或者公称工作压力。
11)二氧化碳灭火器气瓶的瓶体设计壁厚。
12)二氧化碳灭火器实际内容积。
13)二氧化碳灭火器空瓶质量。
14)上次维修合格证上的信息。
3.维修程序及其技术要求
灭火器维修按照拆卸灭火器、灭火剂回收处理、水压试验、更换零部件、再充装、维修记录等步骤逐次进行。灭火器维修过程中,维修人员要严格按照操作规程和维修程序,采取正确的操作方法进行维修作业,设置或者配备与各维修环节(特别是拆卸、水压试验、灌装驱动气体、报废等环节)相适应的、必要的安全防护措施,以确保维修人员安全。
(1)拆卸灭火器。灭火器拆卸过程中,维修人员要按照操作规程,采用安全的拆卸方法,采取必要的安全防护措施拆卸灭火器;在确认灭火器内部无压力后,方可拆卸灭火器器头或者阀门。
灭火器拆卸后,对灭火器筒体或者气瓶以及器头(阀门)和储气瓶等零部件进行检查。检查并确认灭火器筒体或者气瓶内部缺陷,符合规定的报废条件的灭火器,进行报废处理;检查并确认器头(阀门)和储气瓶等零部件存在规定的需要更换情形的,对其相应的零部件进行更换。
(2)灭火剂回收处理。灭火器拆卸后,首先要对灭火器内的灭火剂进行清除;为防止灭火剂对环境造成污染,要对维修中清除出的灭火剂进行分类回收处理。
干粉灭火剂按照下列要求进行回收处理:
1)喷射过的干粉灭火器内清除出的剩余灭火剂不得用于再充装。对于这类灭火剂,按照ABC干粉和BC干粉灭火剂分别回收储存,防止两类不同灭火剂混杂后产生污染。
2)未喷射过的干粉灭火器内清除出的灭火剂按照灭火器铭牌标志上标明的灭火剂成分分别进行回收。经检验,干粉灭火剂的主要组分含量、含水率、吸湿率、抗结块性(针入度)和斥水性符合相关灭火剂产品技术标准,且无外来杂质的,可用于再充装;不符合要求的灭火剂按照前款的要求回收储存。
3)不可用于再充装的干粉灭火剂,回收储存后送有能力处理干粉灭火剂的生产企业作为辅料处理后再利用,或者送至有关生态环境保护部门进行处理。
1211灭火器、1301灭火器内的灭火剂,拆卸前按照国家相关的回收规则进行回收处理,做好记录并存档。水基型灭火器内清除的灭火剂、不能再利用的洁净气体灭火器内的灭火剂和二氧化碳灭火器内的灭火剂等按照符合环保要求的方法进行回收处理;洁净气体灭火器、二氧化碳灭火器内的灭火剂用于回收再利用时,经对其纯度和含水率进行检验,符合相关灭火剂产品技术标准的,可用于再充装。
经检验合格、用于再充装的灭火剂,维修人员要做好检验记录并存档。
(3)水压试验。灭火器再充装前,维修机构必须逐具对确认不属于报废范围的灭火器的零部件进行水压试验;二氧化碳灭火器的气瓶还要逐具进行残余变形率测定。需要进行水压试验的灭火器零部件包括筒体或者气瓶、储气瓶、可不更换的器头(阀门)、装有可间歇喷射装置的喷射软管组件,以及筒体或者气瓶与器头(阀门)的连接件等。
1)试验压力。按照灭火器铭牌标志上规定的水压试验压力进行水压试验。
2)试验要求。水压试验时,不得有泄漏、部件脱落、破裂、可见的宏观变形;二氧化碳灭火器气瓶的残余变形率不得大于30%。
(4)更换零部件。经对灭火器零部件检查和水压试验后,维修机构按照原灭火器生产企业的灭火器装配图样和可更换零部件明细表,对具有缺陷需要更换的零部件进行更换,但不得更换火火器简体或者气瓶。
存在下列缺陷的零部件需要进行更换:
1)器头或者阀门有明显的裂纹和损伤、阀杆变形、弹簧锈蚀、密封件破损、超压保护装置损坏、水压试验不符合试验要求等缺陷。
2)灭火器的压把、提把等金属件有严重损伤、变形、锈蚀等影响使用的缺陷。
3)储气瓶式灭火器的顶针有肉眼可见的缺陷。
4)虹吸管和储气瓶式灭火器的出气管有弯折、堵塞、损伤和裂纹等缺陷。
5)压力指示器存在卸压后指示不在零位、指示区域不清晰、外表面有变形、损伤等缺陷,或者示值误差不符合灭火器产品技术标准中相关的要求。
6)喷嘴有变形、开裂、脱落、损伤等缺陷。
7)喷射软管有变形、龟裂、断裂等缺陷。
8)喷射控制阀(喷枪)损坏。
9)水基型灭火器的滤网有损坏。
10)储气瓶的水压试验不符合试验要求或者永久性标志不符合灭火器产品技术标准的相关要求。
11)像胶和塑料零部件有变形、变色、龟裂或者断裂等缺陷。
12)推车式火火器的车轮、车架组件的固定单元、喷射软管和喷枪的固定装置有损坏。
13)干粉灭火剂的主要组分含量、含水率、吸湿率、抗结块性(针入度)、斥水性不符合相关灭火剂产品技术标准的相关要求,或者有外来杂质,或者存在其他任何疑问。
14)洁净气体灭火剂和二氧化碳灭火剂的纯度、含水率不符合相关灭火剂产品技术标准的相关要求。
灭火器的密封片、密封圈、密封垫等密封零件,水基型灭火剂,二氧化碳灭火器的超压安全膜片等零部件,每次维修均须更换。
经水压试验合格的灭火器简体或者气瓶,外部存在部分涂层脱落但无锈蚀的,可补加涂层;补加涂层要光滑、平整、色泽一致,无气泡、流痕、褶皱等缺陷,补加涂层不得覆盖铭牌标志。
(5)再充装。根据灭火器产品生产技术标准和灭火器铭牌信息,按照生产企业规定的操作要求,实施灭火剂、驱动气体再充装。灭火器再充装时,任何一种灭火器均不得变更充装其他类型的灭火剂。
再充装按照下列要求实施:
1)再充装前,对经水压试验合格、未更换的零部件进行清洁干燥处理。清洗时,不得使用有机溶剂洗涤零部件,对所有非水基型灭火器零部件进行干燥处理,以确保灭火器各零部件洁净干燥。
2)再充装的灭火剂要与原灭火器生产企业提供的灭火剂的特性保持一致。采用回收再利用的干粉火火剂、洁净气体灭火剂、二氧化碳灭火剂再充装时,按照上述“(2)灭火剂回收处理”维修程序的相关要求进行灭火剂回收。灭火剂质量检验合格后,方可进行再充装。
3)火火剂的充装采用专用灌装设备。灭火剂的充装量和充装密度符合该型号的灭火器充装要求,逐具进行复称确认,并做好记录。
4) ABC干粉、BC干粉灌装设备分别独立使用,充装场地完全独立分隔,以确保不同种类干粉不相互混合、不交叉污染。
5)储压式灭火器中充装的驱动气体符合灭火器铭牌标志上规定的充装气体和充装压力的要求。充气时,根据充装的环境温度调整充装气体压力,驱动气体充压不得采用灭火器压力指示器作计量器具。除水基型灭火器外,驱动气体的露点不得高于-55℃。
6)灭火器的驱动气体储气瓶按照原灭火器生产企业的要求进行再充装,或者采用由原生产企业提供的已充装的储气瓶进行更换。
7)再充装后的储压式灭火器、储气瓶要逐具进行气密性试验,气密性试验过程中不得有气泡泄漏现象,并做好试验记录。
(6)维修记录。维修机构需要对维修过的灭火器逐具编号,按照编号记录维修信息以确保维修后灭火器的可追溯性。维修记录主要包括维修编号,型号、规格简体或者气瓶的生产连续序号,更换的零部件名称,灭火剂充装量,维修后灭火器总质量,维修出厂检验项目、检验记录和判定结果,维修人员、检验人员和项目负责人的签署,维修日期等内容。再充装采用回收再利用的灭火剂时,维修记录还要增加回收再利用的灭火剂再充装的记录。
灭火器维修记录、报废记录与维修前的灭火器信息记录合并建档,保存期限不得低于5年。
(三)灭火器报废与回收处置
灭火器报废分为四种情形:一是列入国家颁布的淘汰目录的灭火器;二是达到报废年限的灭火器;三是使用中出现严重损伤或者重大缺陷的灭火器;四是维修时发现存在严重损伤、缺陷的灭火器。
1.报废条件
灭火器使用、检查、维修过程中,建筑(场所)使用管理单位、维修机构对出现或者发现下列情形之一的灭火器,予以报废处理。
(1)列入国家贫布的淘汰目录的灭火器,下列类型的灭火器,有的因灭火器剂具有强腐蚀性、毒性,有的因操作需要倒置使用时对操作人员具有一定的危险性,有的因环保要求,已列入国家颁布的淘汰目录,一经发现均予以报废处理。
1)酸碱型灭火器。
2)化学泡沫型灭火器。
3)倒置使用型灭火器。
4)氯溴甲烷、四氯化碳灭火器。
5)1211灭火器、1301灭火器。
6)国家政策明令淘汰的其他类型灭火器。
(2)达到报废年限的灭火器。手指式、推车式灭火器出厂时间达到或者超过下列规定期限的,予以报废处理。
1)水基型灭火器出厂期满6年。
2)干粉灭火器、洁净气体灭火器出厂期满10年。
3)二氧化碳灭火器出厂期满12年。
(3)存在严重损伤、缺陷的灭火器。灭火器使用、检查、维修过程中,发现存在下列情性之一的,予以报废处理。
1)永久性标志模糊,无法识别。
2)筒体或者气瓶被火烧过。
3)筒体或者气瓶有严重变形。
4)筒体或者气瓶外部涂层脱落面积大于筒体或者气瓶总面积的三分之一。
5)筒体或者气瓶外表面、连接部位、底座有腐蚀的凹坑。
6)筒体或者气瓶有锡焊、铜焊或补缀等修补痕迹。
7)筒体或者气瓶内部有锈屑或内表面有腐蚀的凹坑。
8)水基型灭火器筒体内部的防腐层失效。
9)筒体或者气瓶的连接螺纹有损伤。
10)筒体或者气瓶水压试验不符合水压试验的要求。
11)灭火器产品不符合消防产品市场准入制度。
12)灭火器由不合法的维修机构维修的。
2.回收处置
报废灭火器的回收处置按照规定要求由维修机构向社会提供回收服务,并做好报废处置记录。经灭火器用户[即送修灭火器的建筑(场所)使用管理单位]同意,对报废的灭火器筒体或者气瓶、储气瓶进行消除使用功能处理。在确认报废的灭火器筒体或者气瓶、储气瓶内部无压力的情况下,采用压扁或者解体等不可修复的方式消除其使用功能,不得采用钻孔或者破坏瓶口螺纹的方式进行报废处置。
报废处理时,对灭火器中的灭火剂按照灭火剂回收处理的要求进行处理;其余固体废物按照相关的环保要求进行回收利用处置。
灭火器报放心后,建筑(场所)使用管理单位按照等效替代的原则对灭火器进行更换。
3.报废记录
灭火器报废处置后,维修机构要将报废处置过程及其相关信息进行记录。报废记录的主要包括灭火器维修编号,型号、规格,报废理由,用户确认报废的记录,维修人员、检验人员和项目负责的签署和维修日期,报废处置日期等内容。报废记录整理后与维修记录一并归档。
思考题
1.灭火器及其灭火器箱安装前现场质量检查有哪些内容及要求?
2..灭火器及其附件安装设置要求有哪些?
3.灭火器配置竣工验收的内容、方法以及合格判定标准有哪些?
4.灭火器日常管理有哪些内容和要求?
5.灭火器报修条件、报废条件分别有哪些规定?
6.灭火器维修程序及其技术要求有哪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