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2 危险等级

3.2.1 工业建筑灭火器配置场所的危险等级,应根据其生产、使用、储存物品的火灾危险性,可燃物数量,火灾蔓延速度,扑救难易程度等因素,划分为以下三级:
    1 严重危险级:火灾危险性大,可燃物多,起火后蔓延迅速,扑救困难,容易造成重大财产损失的场所;
    2 中危险级:火灾危险性较大,可燃物较多,起火后蔓延较迅速,扑救较难的场所;
    3 轻危险级:火灾危险性较小,可燃物较少,起火后蔓延较缓慢,扑救较易的场所。
    工业建筑灭火器配置场所的危险等级举例见本规范附录C。
3.2.2 民用建筑灭火器配置场所的危险等级,应根据其使用性质,人员密集程度,用电用火情况,可燃物数量,火灾蔓延速度,扑救难易程度等因素,划分为以下三级:
    1 严重危险级:使用性质重要,人员密集,用电用火多,可燃物多,起火后蔓延迅速,扑救困难,容易造成重大财产损失或人员群死群伤的场所;
    2 中危险级:使用性质较重要,人员较密集,用电用火较多,可燃物较多,起火后蔓延较迅速,扑救较难的场所;
    3 轻危险级:使用性质一般,人员不密集,用电用火较少,可燃物较少,起火后蔓延较缓慢,扑救较易的场所。
    民用建筑灭火器配置场所的危险等级举例见本规范附录D。
 

条文说明

 
3.2 危险等级
 
3.2.1 英国(BS 5306)、美国(NFPA 10)和澳大利亚(AS 2444)等国家的建筑灭火器配置设计技术法规和国际标准(ISO 11602)都将建筑场所划分为三个危险等级:严重危险级、中危险级和轻危险级。而且上述各国规范、标准划分危险等级的原则是基本相同的,均以建筑物中生产、使用和储存的可燃物为主要保护对象,并且以可燃物的火灾危险性和可燃物数量为主要考虑因素,结合起火后的火灾蔓延速度和扑救难易程度等因素来划分危险等级,它与建筑本身的耐火等级并无直接关系,这是因为扑救建筑物中的大型建筑构件所发生的火灾,并非是仅能用于扑灭初起火灾的灭火器所能承担的任务。
    本条将工业建筑的危险等级划分为严重、中、轻三级。工业建筑包括厂房及露天、半露天生产装置区和库房及露天、半露天堆场,划分其危险等级主要考虑以下几个因素:
    1 工业建筑场所内生产、使用和储存可燃物的火灾危险性是划分危险等级的主要因素。按照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对厂房和库房中的可燃物的火灾危险性分类来划分工业建筑场所的危险等级。原则上将甲、乙类生产场所和甲、乙类储存场所列入严重危险级;将丙类生产场所和丙类储存场所列入中危险级;将丁、戊类生产场所和丁、戊类储存场所列入轻危险级。其对应关系如表1所示:

表1 配置场所与危险等级对应关系
表1 配置场所与危险等级对应关系

    2 工业建筑场所内可燃物的数量越多,火灾荷载增大,使起火后的火灾强度与火灾破坏程度提高,因此应将可燃物数量多的场所划为严重危险级,可燃物数量少的场所定为轻危险级,而居于两者之间的可燃物数量较多的场所则可定为中危险级。
    3 对于蔓延迅速的火灾,有可能在短时间内殃成大火,使灭火器失去作用,出现灭火器灭不了火的情况。因此,在灭火器配置场所中,火灾蔓延速度越迅速,相应的危险等级就高。可燃物的火灾蔓延速度,除了同可燃物本身的燃烧特性有关之外,还与场所内的环境条件等情况有关。例如,若采取良好的防火分隔措施和生产工艺密闭操作等安全设施,则可将火灾危险性局限在一定的部位内,减缓火灾蔓延速度;又如将可燃物堆积储存得较高,或松散包装,敞开贮存,则起火后就会增加火灾蔓延速度。
    因此,可将起火后火灾蔓延迅速的场所定为严重危险级,起火后火灾蔓延较迅速的场所定为中危险级,起火后火灾蔓延较缓慢的场所定为轻危险级。
    4 一般来说,扑救火灾困难的场所,发生特大火灾或重大火灾的可能性就越大,造成的后果就越严重,其危险等级就应提高。因此,可将扑救困难的场所定为严重危险级,扑救较难的场所定为中危险级,扑救较易的场所定为轻危险级。
    5 在一旦发生火灾就会容易引起重大损失的某些场所,为了确保在这些场所中有足够的灭火力量,以避免因扑灭不了初起火灾而产生重大损失,应将其定为严重危险级。
    在本规范的附录C中,根据上述因素,列举了工业建筑三个危险等级的相应场所。对其中没有列举到的场所,可按本条的原则规定和/或附录C中的举例,进行类比,以确定其危险等级。
3.2.2 民用建筑大体上可分为公共建筑和居住建筑两大类,在划分危险等级的问题上要比工业建筑复杂,但主要应依据灭火器配置场所的使用性质、人员密集程度、用火用电多少、可燃物数量、火灾蔓延速度、扑救难易程度等因素来划分危险等级。
    从使用性质来看:凡使用性质重要,设备与物资贵重的场所,一旦失火社会影响重大,损失严重者系消防重点保护对象,应列入严重危险级;根据2001年11月发布的第61号公安部令第13条及其条文说明,本规范附录D将公安部61号令中界定标准清晰的若干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的相关场所纳入严重危险级。
    从人员密集程度来看:凡人群密集、来往客流众多,且人群有可能聚集、停留一段较长时间的建筑场所,诸如大型商场、超市、网吧、寺庙大殿,以及影剧院、体育馆等歌舞娱乐放映游艺场所,一旦发生火灾,就有可能造成群死群伤的场所,其危险性很大,则应列入严重危险级;
    从可燃物数量和用火用电多少来看:凡可燃物数量多、可燃装修多、功能复杂、用火用电多等火险隐患大的场所也应列入严重危险级。
    从火灾蔓延速度来看:起火后会迅速蔓延的民用建筑场所,一方面容易引起大火;另一方面,由于火灾蔓延迅速,也会加剧现场人员的恐慌,影响逃生和救援,将会增加人员的伤亡和财产损失,因此应列入严重危险级。
    从扑救难度来看:建筑结构和功能复杂的场所,其竖向管井多、隐蔽空间多、火灾蔓延途径也多,起火后扑救难度大;有大量的有毒烟气产生的场所或人群密集的场所,尤其是在地下建筑场所起火时,由于火场混乱,外援困难,也往往会增大扑救火灾的难度;因此应将上述场所划为严重危险级。
    同理,按照上述各因素的表现程度的依次降低,可分别定为中危险级和轻危险级场所。
    上述因素与危险等级的具体对应关系如表2所示。

表2 危险因素与危险等级对应关系
表2 危险因素与危险等级对应关系

    在本规范附录D中,根据上述因素,列举了民用建筑三个危险等级的若干场所。对其中没有列举到的场所,可按本条的原则规定和/或附录C中的举例,进行类比,以确定其危险等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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