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 判定原则和程序
4.1 重大火灾隐患判定应坚持科学严谨、实事求是、客观公正的原则。
4.2 重大火灾隐患判定适用下列程序:
a)现场检查:组织进行现场检査,核实火灾隐患的具体情况,并获取相关影像和文字资料;
b)集体讨论:组织对火灾隐患进行集体讨论,做出结论性判定意见,参与人数不应少于3人;
c)专家技术论证:对于涉及复杂疑难的技术问题,按照本标准判定重大火灾隐患有困难的,应组织专家成立专家组进行技术论证,形成结论性判定意见。结论性判定意见应有三分之二以上的专家同意。
4.3 技术论证专家组应由当地政府有关行业主管部门、监督管理部门和相关消防技术专家组成,人数不应少于7人。
4.4 集体讨论或技术论证时,可以听取业主和管理、使用单位等利害关系人的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