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3 综合判定

5.3.1 重大火灾隐患综合判定要素见第7章。
5.3.2 采用综合判定方法判定重大火灾隐患时,应按下列步骤进行:
    a)确定建筑或场所类别;
    b)确定该建筑或场所是否存在第7章规定的综合判定要素的情形和数量;
    c)按第4章规定的原则和程序,对照5.3.3进行重大火灾隐患综合判定;
    d)对照5.1.3排除不应判定为重大火灾隐患的情形。
5.3.3 符合下列条件应综合判定为重大火灾隐患:
    a)人员密集场所存在7.3.1~7.3.9和7.5、7.9.3规定的综合判定要素3条以上(含本数,下同);
    b)易燃、易爆危险品场所存在7.1.1~7.1.3、7.4.5和7.4.6规定的综合判定要素3条以上;
    c)人员密集场所、易燃易爆危险品场所、重要场所存在第7章规定的任意综合判定要素4条以上;
    d)其他场所存在第7章规定的任意综合判定要素6条以上。
5.3.4 发现存在第7章以外的其他违反消防法律法规、不符合消防技术标准的情形,技术论证专家组可视情节轻重,结合5.3.3做出综合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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