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1 一般要求

5.1.1 重大火灾隐患判定应按照第4章规定的判定原则和程序实施,并根据实际情况选择直接判定方法或综合判定方法。
5.1.2 直接判定要素和综合判定要素均应为不能立即改正的火灾隐患要素。
5.1.3 下列情形不应判定为重大火灾隐患:
    a)依法进行了消防设计专家评审,并已采取相应技术措施的;
    b)单位、场所已停产停业或停止使用的;
    c)不足以导致重大、特别重大火灾事故或严重社会影响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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