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7 非集中控制型系统的控制设计

I 非火灾状态下的系统控制设计

3.7.1 非火灾状态下,系统的正常工作模式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应保持主电源为灯具供电;

    2 系统内非持续型照明灯的光源应保持熄灭状态;

    3 系统内持续型灯具的光源应保持节电点亮状态。

3.7.2 在非火灾状态下,非持续型照明灯在主电供电时可由人体感应、声控感应等方式感应点亮。

II 火灾状态下的系统控制设计

3.7.3 火灾确认后,应能手动控制系统的应急启动;设置区域火灾报警系统的场所,尚应能自动控制系统的应急启动。

3.7.4 系统手动应急启动的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灯具采用集中电源供电时,应能手动操作集中电源,控制集中电源转入蓄电池电源输出,同时控制其配接的所有非持续型照明灯的光源应急点亮、持续型灯具的光源由节电点亮模式转入应急点亮模式;

    2 灯具采用自带蓄电池供电时,应能手动操作切断应急照明配电箱的主电源输出,同时控制其配接的所有非持续型照明灯的光源应急点亮、持续型灯具的光源由节电点亮模式转入应急点亮模式。

3.7.5 在设置区域火灾报警系统的场所,系统的自动应急启动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灯具采用集中电源供电时,集中电源接收到火灾报警控制器的火灾报警输出信号后,应自动转入蓄电池电源输出,并控制其配接的所有非持续型照明灯的光源应急点亮、持续型灯具的光源由节电点亮模式转入应急点亮模式;

    2 灯具采用自带蓄电池供电时,应急照明配电箱接收到火灾报警控制器的火灾报警输出信号后,应自动切断主电源输出,并控制其配接的所有非持续型照明灯的光源应急点亮、持续型灯具的光源应由节电点亮模式转入应急点亮模式。
 

条文说明

3.7 非集中控制型系统的控制设计

I 非火灾状态下的系统控制设计

3.7.1 本条对非集中控制型系统处于正常工作模式时各系统部件的工作状态做出规定。

3.7.2 非火灾状态且保证主电源供电的前提下,基于资源共享和节能降耗等因素考虑,非持续型照明灯的光源可由人体感应、声控感应等方式感应点亮,为人员提供辅助疏散照明。

II 火灾状态下的系统控制设计

3.7.3 本条规定了火灾状态下非集中控制型系统灯具蓄电池电源转换和灯具应急启动的控制原则。
3.7.4 本条规定了系统手动应急启动控制逻辑的设计要求。
3.7.5 本条规定了系统自动应急启动控制逻辑的设计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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