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6.1 根据设计文件的规定,对系统备用照明的功能进行检查并记录,系统备用照明的功能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切断为备用照明灯具供电的正常照明电源输出; 2 消防电源专用应急回路供电应能自动投入为备用照明灯具供电。
条文说明
5.6 备用照明功能调试
5.6.1 本条规定了系统备用照明功能的调试要求,系统备用照明功能的检查应按附录E规定的检查要求和检查方法进行,并按照附录E的规定填写调试记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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