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4.1 维修机构应建立质量管理制度和各类专业维修人员的岗位职责,并贯彻执行。
5.4.2 维修机构应建立并保持必要的质量文件,至少应包括:
a) 维修授权方的授权证明(内容包括:被授权维修机构名称,授权维修灭火器名称、型号、授权期限、授权要求、授权企业名称和公章等);
b) 与所维修灭火器相关的产品标准和零部件标准;
c) 所维修灭火器装配图样、可更换零部件明细表及图样,以及关键元器件和灭火剂的特性描述表;
d) 可更换零部件的进货检验规则;
e) 维修设备的维护保养制度;
f) 灭火器拆卸、灭火剂回收处理、水压试验、灭火剂再充装/充压、维修出厂检验、报废与处置等工艺文件或操作规程;
g) 用户质量信息反馈和服务制度。
5.4.3 维修机构应建立并保持对质量文件进行有效控制的文件化程序,并确保:
a) 文件发布前和更改应由授权人批准,以确保其适宜性;
b) 文件的更改和修订状态得到识别,防止作废文件的非预期使用;
c) 确保在使用处可获得相应文件的有效版本。
5.4.4 维修机构应建立并保持质量记录的标识、储存、保管和处理的文件化的程序。质量记录应清晰、完整,以作为维修灭火器符合规定要求的证据。质量记录至少应包括:
a) 灭火器维修合同或协议;
b) 可更换零部件的进货检验和验证记录;
c) 维修记录;
d) 维修确认检验记录;
e) 维修人员的培训记录;
f) 用户质量信息反馈和服务信息记录;
g) 维修设备的维护保养记录;
h) 维修设备和检验设备中的计量仪器和仪表的定期校准或检定记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