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2.1 维修过的灭火器经检验合格后方可加贴维修合格证。 9.2.2 维修出厂检验应逐具进行,检验项目应按表1规定,并保持检验记录。 9.2.3 在检验中存在表2所列不合格项的灭火器应进行返工或报废,返工后的灭火器应再按表1规定重新进行检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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