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7 再充装

6.7.1 在进行灭火剂再充装时,.应按原灭火器生产企业的要求进行操作。
6.7.2 任何一种灭火器均不应变更充装其他类型的灭火剂。
6.7.3 再充装的灭火剂应与原灭火器生产企业提供的灭火剂的特性保持一致。
6.7.4 用回收再利用的干粉灭火剂进行再充装,应符合6.4.2中b)和6.7.3的要求。
6.7.5 用回收再利用的洁净气体灭火剂进行再充装,应符合6.4.5和6.7.3的要求。
6.7.6 用回收再利用的二氧化碳灭火剂进行再充装,应符合6.4.6和6.7.3的要求。
6.7.7 再充装前,应对未更换的零部件进行清洁处理。除水基型灭火器的零部件外,其余灭火器的零部件应进行干燥处理。
6.7.8 ABC和BC干粉灭火剂灌装设备应单独使用,充装场地应独立分隔,确保不同种类的干粉灭火剂不相互混合和交叉污染。
6.7.9 灭火剂的充装应采用专用灌装设备。灭火剂的充装量和充装密度应符合该型号灭火器的充装要求,并应逐具进行复称确认,做好记录。
6.7.10 贮压式灭火器中充装的驱动气体应符合灭火器铭牌标志上规定的充装气体和充装压力的要求,充气时应根据充装的环境温度调整充装气体的压力,充压时不应采用灭火器压力指示器作计量器具。除水基型灭火器外,驱动气体的露点应不高于﹣55℃。
6.7.11 灭火器用的贮气瓶应按原灭火器生产企业的要求进行再充装,或采用由原生产企业提供的已充装的贮气瓶进行更换。
6.7.12 再充装后的贮压式灭火器或贮气瓶应逐具进行气密性试验,按8.2进行气密性试验时,不应有气泡泄漏现象。做好试验记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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