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3.2 系统验收

13.2.1 系统竣工后,必须进行工程验收,验收应由建设单位组织质检、设计、施工、监理参加,验收不合格不应投入使用。
13.2.2 消防给水及消火栓系统工程验收应按本规范附录E的要求填写。
13.2.3 系统验收时,施工单位应提供下列资料:
    1 竣工验收申请报告、设计文件、竣工资料;
    2 消防给水及消火栓系统的调试报告;
    3 工程质量事故处理报告;
    4 施工现场质量管理检查记录;
    5 消防给水及消火栓系统施工过程质量管理检查记录;
    6 消防给水及消火栓系统质量控制检查资料。
13.2.4 水源的检查验收应符合下列要求:
    1 应检查室外给水管网的进水管管径及供水能力,并应检查高位消防水箱、高位消防水池和消防水池等的有效容积和水位测量装置等应符合设计要求;
    2 当采用地表天然水源作为消防水源时,其水位、水量、水质等应符合设计要求;
    3 应根据有效水文资料检查天然水源枯水期最低水位、常水位和洪水位时确保消防用水应符合设计要求。
    4 应根据地下水井抽水试验资料确定常水位、最低水位、出水量和水位测量装置等技术参数和装备应符合设计要求。
    检查数量:全数检查。
    检查方法:对照设计资料直观检查。
13.2.5 消防水泵房的验收应符合下列要求:
    1 消防水泵房的建筑防火要求应符合设计要求和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的有关规定;
    2 消防水泵房设置的应急照明、安全出口应符合设计要求;
    3 消防水泵房的采暖通风、排水和防洪等应符合设计要求;
    4 消防水泵房的设备进出和维修安装空间应满足设备要求;
    5 消防水泵控制柜的安装位置和防护等级应符合设计要求。
    检查数量:全数检查。
    检查方法:对照图纸直观检查。
13.2.6 消防水泵验收应符合下列要求:
    1 消防水泵运转应平稳,应无不良噪声的振动;
    2 工作泵、备用泵、吸水管、出水管及出水管上的泄压阀、水锤消除设施、止回阀、信号阀等的规格、型号、数量,应符合设计要求;吸水管、出水管上的控制阀应锁定在常开位置,并应有明显标记;
    3 消防水泵应采用自灌式引水方式,并应保证全部有效储水被有效利用;
    4 分别开启系统中的每一个末端试水装置、试水阀和试验消火栓,水流指示器、压力开关、压力开关(管网)、高位消防水箱流量开关等信号的功能,均应符合设计要求;
    5 打开消防水泵出水管上试水阀,当采用主电源启动消防水泵时,消防水泵应启动正常;关掉主电源,主、备电源应能正常切换;备用泵启动和相互切换正常;消防水泵就地和远程启停功能应正常;
    6 消防水泵停泵时,水锤消除设施后的压力不应超过水泵出口设计工作压力的1.4倍;
    7 消防水泵启动控制应置于自动启动挡;
    8 采用固定和移动式流量计和压力表测试消防水泵的性能,水泵性能应满足设计要求。
    检查数量:全数检查。
    检查方法:直观检查和采用仪表检测。
13.2.7 稳压泵验收应符合下列要求:
    1 稳压泵的型号性能等应符合设计要求;
    2 稳压泵的控制应符合设计要求,并应有防止稳压泵频繁启动的技术措施;
    3 稳压泵在1h内的启停次数应符合设计要求,并不宜大于15次/h;
    4 稳压泵供电应正常,自动手动启停应正常;关掉主电源,主、备电源应能正常切换;
    5 气压水罐的有效容积以及调节容积应符合设计要求,并应满足稳压泵的启停要求。
    检查数量:全数检查。
    检查方法:直观检查。
13.2.8 减压阀验收应符合下列要求:
    1 减压阀的型号、规格、设计压力和设计流量应符合设计要求;
    2 减压阀阀前应有过滤器,过滤器的过滤面积和孔径应符合设计要求和本规范第8.3.4条第2款的规定;
    3 减压阀阀前阀后动静压力应符合设计要求;
    4 减压阀处应有试验用压力排水管道;
    5 减压阀在小流量、设计流量和设计流量的150%时不应出现噪声明显增加或管道出现喘振;
    6 减压阀的水头损失应小于设计阀后静压和动压差。
    检查数量:全数检查。
    检查方法:使用压力表、流量计和直观检查。
13.2.9 消防水池、高位消防水池和高位消防水箱验收应符合下列要求:
    1 设置位置应符合设计要求;
    2 消防水池、高位消防水池和高位消防水箱的有效容积、水位、报警水位等,应符合设计要求;
    3 进出水管、溢流管、排水管等应符合设计要求,且溢流管应采用间接排水;
    4 管道、阀门和进水浮球阀等应便于检修,人孔和爬梯位置应合理;
    5 消防水池吸水井、吸(出)水管喇叭口等设置位置应符合设计要求。
    检查数量:全数检查。
    检查方法:直观检查。
13.2.10   气压水罐验收应符合下列要求
     1 气压水罐的有效容积、调节容积和稳压泵启泵次数应符合设计要求;
     2 气压水罐气侧压力应符合设计要求。
    检查数量:全数检查。
    检查方法:直观检查。
13.2.11 干式消火栓系统报警阀组的验收应符合下列要求:
    1 报警阀组的各组件应符合产品标准要求;
    2 打开系统流量压力检测装置放水阀,测试的流量、压力应符合设计要求;
    3 水力警铃的设置位置应正确。测试时,水力警铃喷嘴处压力不应小于0.05MPa,且距水力警铃3m远处警铃声声强不应小于70dB;
    4 打开手动试水阀动作应可靠;
    5 控制阀均应锁定在常开位置;
    6 与空气压缩机或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的联锁控制,应符合设计要求。
    检查数量:全数检查。
    检查方法:直观检查。
13.2.12 管网验收应符合下列要求:
    1 管道的材质、管径、接头、连接方式及采取的防腐、防冻措施,应符合设计要求,管道标识应符合设计要求;
    2 管网排水坡度及辅助排水设施,应符合设计要求;
    3 系统中的试验消火栓、自动排气阀应符合设计要求;
    4 管网不同部位安装的报警阀组、闸阀、止回阀、电磁阀、信号阀、水流指示器、减压孔板、节流管、减压阀、柔性接头、排水管、排气阀、泄压阀等,均应符合设计要求;
    5 干式消火栓系统允许的最大充水时间不应大于5min;
    6 干式消火栓系统报警阀后的管道仅应设置消火栓和有信号显示的阀门;
    7 架空管道的立管、配水支管、配水管、配水干管设置的支架,应符合本规范第12.3.19~12.3.23条的规定;
    8 室外埋地管道应符合本规范第12.3.17、12.3.22条等的规定。
    检查数量:本条第7款抽查20%,且不应少于5处;本条第1款~第6款、第8款全数抽查。
    检查方法:直观和尺量检查、秒表测量。
13.2.13 消火栓验收应符合下列要求:
    1 消火栓的设置场所、位置、规格、型号应符合设计要求和本规范第7.2节~第7.4节的有关规定;
    2 室内消火栓的安装高度应符合设计要求;
    3 消火栓的设置位置应符合设计要求和本规范第7章的有关规定,并应符合消防救援和火灾扑救工艺的要求;
    4 消火栓的减压装置和活动部件应灵活可靠,栓后压力应符合设计要求。
    检查数量:抽查消火栓数量10%,且总数每个供水分区不应少于10个, 合格率应为100%。
    检查方法:对照图纸尺量检查。
13.2.14 消防水泵接合器数量及进水管位置应符合设计要求,消防水泵接合器应采用消防车车载消防水泵进行充水试验,且供水最不利点的压力、流量应符合设计要求;当有分区供水时应确定消防车的最大供水高度和接力泵的设置位置的合理性。
    检查数量:全数检查。
    检查方法:使用流量计、压力表和直观检查。
13.2.15 消防给水系统流量、压力的验收,应通过系统流量、压力检测装置和末端试水装置进行放水试验,系统流量、压力和消火栓充实水柱等应符合设计要求。
    检查数量:全数检查。
    检查方法:直观检查。
13.2.16 控制柜的验收应符合下列要求:
    1 控制柜的规格、型号、数量应符合设计要求;
    2 控制柜的图纸塑封后应牢固粘贴于柜门内侧;
    3 控制柜的动作应符合设计要求和本规范第11章的有关规定;
    4 控制柜的质量应符合产品标准和本规范第12.2.7条的要求。
    5 主、备用电源自动切换装置的设置应符合设计要求。
    检查数量:全数检查。
    检查方法:直观检查。
13.2.17 应进行系统模拟灭火功能试验,且应符合下列要求:
    1 干式消火栓报警阀动作,水力警铃应鸣响压力开关动作;
    2 流量开关、低压压力开关和报警阀压力开关等动作,应能自动启动消防水泵及与其联锁的相关设备,并应有反馈信号显示;
    3 消防水泵启动后,应有反馈信号显示;
    4 干式消火栓系统的干式报警阀的加速排气器动作后,应有反馈信号显示;
    5 其他消防联动控制设备启动后,应有反馈信号显示。
    检查数量:全数检查。
    检查方法:直观检查。
13.2.18 系统工程质量验收判定条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系统工程质量缺陷应按本规范附录F要求划分。
    2 系统验收合格判定应为A=0,且B≤2,且B+C≤6为合格;
    3 系统验收当不符合本条第2款要求时应为不合格。

条文说明
 

13.2 系统验收


13.2.1 本条为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本条对消防给水系统和消火栓系统工程验收及要求作了原则性规定。
    竣工验收是消防给水系统和消火栓系统工程交付使用前的一项重要技术工作。制定统一的验收标准,对促工程质量,提高我国的消防给水系统施工有着积极的意义。为确保系统功能,把好竣工验收关,强调工程竣工后必须进行竣工验收,验收不合格不得投入使用。切实做到投资建设的系统能充分起到扑灭火灾、保护人身和财产安全的作用。消防水源是水消防设施的心脏,如果存在问题,不能及时采取措施,一旦发生火灾,无水灭火、控火,贻误战机,造成损失。所以必须进行检查试验,验收合格后才能投入使用。
13.2.2 本条对消防给水系统和消火栓系统工程施工及验收所需要的各种表格及其使用作了基本规定。
13.2.3 本条规定的系统竣工验收应提供的文件也是系统投入使用后的存档材料,以便今后对系统进行检修、改造时用,并要求有专人负责维护管理。
13.2.4 本条对系统供水水源进行检查验收的要求作了规定。因为消防给水系统灭火不成功的因素中,水源不足、供水中断是主要因素之一,所以这一条对三种水源情况既提出了要求,又要实际检查是否符合设计和施工验收规范中关于水源的规定,特别是利用天然水源作为系统水源时,除水量应符合设计要求外,水质必须无杂质、无腐蚀性,以防堵塞管道、喷头,腐蚀管道等,即水质应符合工业用水的要求。对于个别地方,用露天水池或河水作临时水源时,为防止杂质进入消防水泵和管网,影响喷头布水,需在水源进入消防水泵前的吸水口处,设有自动除渣功能的固液分离装置,而不能用格栅除渣,因格栅被杂质堵塞后,易造成水源中断。如成都某宾馆的消防水池是露天水池,池中有水草等杂质,消防水泵启动后,因水泵吸水量大,杂质很快将格栅堵死,消防水泵因进水量严重不足,而达不到灭火目的。
13.2.5 在消防给水系统工程竣工验收时,有不少系统消防水泵房设在地下室,且出口不便,又未设放水阀和排水措施,一旦安全阀损坏,泵房有被水淹没的危险。另外,对泵进行启动试验时,有些系统未设放水阀,不便于进行维修和试验,有些将试水阀和出水口均放在地下泵房内,无法进行试验,所以本条规定的主要目的是防止以上情况出现。
13.2.6 本条验收的目的是检验消防水泵的动力和自动控制等可靠程度。即通过系统动作信号装置,如压力开关按键等能否启动消防水泵,主、备电源切换及启动是否安全可靠。
13.2.11 本条提出了干式报警阀的验收技术条款。
   报警阀组是干式消火栓系统的关键组件,验收中常见的问题是控制阀安装位置不符合设计要求,不便操作,有些控制阀无试水口和试水排水措施,无法检测报警阀处压力、流量及警铃动作情况。对于使用闸阀又无锁定装置,有些闸阀处于半关闭状态,这是很危险的。所以要求使用闸阀时需有锁定装置,否则应使用信号阀代替闸阀。
    警铃设置位置,应靠近报警阀,使人们容易听到铃声。距警铃3m处,水力警铃喷嘴处压力不小于0.05MPa时,其警铃声强度应不小于70dB。
13.2.12 系统管网检查验收内容,是针对已安装的消防给水系统通常存在的问题而提出的。如有些系统用的管径、接头不合规定,甚至管网未支撑固定等;有的系统处于有腐蚀气体的环境中而无防腐措施;有的系统冬天最低气温低于4℃也无保温防冻措施,有些系统最末端或竖管最上部没有设排气阀,往往在试水时产生强烈晃动甚至拉坏管网支架,充水调试难以达到要求;有些系统的支架、吊架、防晃支架设置不合理、不牢固,试水时易被损坏;有的系统上接消火栓或接洗手水龙头等。这些问题,看起来不是什么严重问题,但会影响系统控火、灭火功能,严重的可能造成系统在关键时不能发挥作用,形同虚设。本条作出的7款验收内容,主要是防止以上问题发生,而特别强调要进行逐项验收。
13.2.13 本条规定了消火栓验收的技术要求。
    如室外消火栓除考虑保护半径150m和间距120m外,还应考虑火灾扑救的使用方便,且在平时不妨碍交通,并考虑防撞等措施;如室内消火栓的布置不仅是2股或1股水柱同时到达任何地点,还应考虑室内火灾扑救的工艺和进攻路线,尽可能的为消防队员提高便利的火灾扑救扑救条件。如有的消火栓布置得死角,消防队员不便利用,另外有的消火栓布置的地点影响平时的交通和同行,也是不合理的,因此工程设计时应全面兼顾消防和平时的关系;消火栓最常见的违规问题是布置,特别是进行施工设计时,没有考虑消防作战实际情况,致使不少消火栓在消防作战时不能取用,所以验收时必须检查消火栓布置情况。
13.2.14 凡设有消防水泵接合器的地方均应进行充水试验,以防止回阀方向装错。另外,通过试验,检验通过水泵接合器供水的具体技术参数,使末端试水装置测出的流量、压力达到设计要求,以确保系统在发生火灾时,需利用消防水泵接合器供水时,能达到控火、灭火目的。验收时,还应检验消防水泵接合器数量及位置是否正确,使用是否方便。
    另外对消防水泵接合器验收时应考虑消防车的最大供水能力,以便在建构筑物的消防应急预案设计时能提供消防救援的合理设计,为预防火灾进一步扩大起着积极的作用。
13.2.15 消防给水系统的流量、压力的验收应采用专用仪表测试流量和压力是否符合要求。
13.2.18 本条是根据本规范实施多年来,消防监督部门、消防工程公司、建设方在实践中总结出的经验,为满足消防监督、消防工程质量验收的需要而制定的。参照建筑工程质量验收标准、产品标准,把工程中不符合相关标准规定的项目,依据对消防给水系统和消火栓系统的主要功能“喷水灭火”影响程度划分为严重缺陷项、重缺陷项、轻缺陷项三类;根据各类缺陷项统计数量,对系统主要功能影响程度,以及国内自消防给水系统和消火栓系统施工过程中的实际情况等,综合考虑几方面因素来确定工程合格判定条件。
    严重缺陷不合格项不允许出现,重缺陷不合格项允许出现10%,轻缺陷不合格项允许出现20% ,据此得到消防给水系统和消火栓系统合格判定条件。

免费热线

400-963-81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