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 安全要求

7.0.1 防护区内应设火灾声报警器,必要时,可增设光报警器。防护区的人口处应设置火灾声、光报警器。报警时间不宜小于灭火过程所需的时间,并应能手动切除报警信号。

7.0.2 防护区应有能在30s 内使该区人员疏散完毕的走道与出口。在疏散走道与出口处,应设火灾事故照明和疏散指示标志。

7.0.3 防护区入口处应设灭火系统防护标志和二氧化碳喷放指示灯。

7.0.4 当系统管道设置在可燃气体、 蒸气或有爆炸危险粉尘的场所时,应设防静电接地。

7.0.5 地下防护区和无窗或固定窗扇的地上防护区,应设机械排风装置。

7.0.6 防护区的门应向疏散方向开启,并能自动关闭; 在任何情况下均应能从防护区内打开。

7.0.7 设置灭火系统的防护区的入口处明显位置应配备专用的空气呼吸器或氧气呼吸器。
 

条文说明


7 安全要求

7.0.1 本条是为保证人员的安全。在防护区的入口设置火灾声、光报警器,目的在于提醒防护区外的人员,以免其误入防护区,受到火灾或灭火剂的危害。
    根据现行国家标准《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计规范》GB 50116中相关规定,声光报警器的信号为警报信号,火灾探测器发出的信号为报警信号。故手动消除的应为警报信号,而非报警信号。
7.0.2 本条是从保证人员的安全角度出发而制定的。规定了人员撤离防护区的时间和迅速撤离的安全措施。
    实际上,全淹没灭火系统所使用的二氧化碳设计浓度应为34%或更高一些,在局部灭火系统喷嘴处也可能遇到这样高的浓度。这种浓度对人是非常危险的。
    一般来讲,采用二氧化碳灭火系统的防护区一旦发生火灾报警讯号,人员应立即开始撤离,到发出施放灭火剂的报警时,人员应全部撤出。这一段预报警时间也就是人员疏散时间,与防护区面积大小,人员疏散距离有关。防护区面积大,人员疏散距离远,则预报警时间应长。反之则预报警时间可短。这一时间是人为规定的,可根据防护区的具体情况确定。但不应大于30s。当防护区内经常无人时,应取消预报警时间。
    疏散通道与出入口处设置事故照明及疏散路线标志是为了给疏散人员指示疏散方向,所用照明电源应为火灾时专用电源。
7.0.3 防护区入口设置二氧化碳喷射指示灯,目的在于提醒人们注意防护区内已施放灭火剂,不要进入里面去,以免受到火灾或灭火剂的危害。也有提醒防护区的人员迅速撤离防护区的作用。

7.0.4 本条规定是为了防止由于静电而引起爆炸事故。
    《工业安全技术手册》中对气态物料的静电有如下的论述:纯净的气体是几乎不带静电的,这主要是因为气体分子的间距比液体或固体大得多。但如在气体中含有少量液滴或固体颗粒就会明显带电,这是在管道和喷嘴上摩擦而产生的。通常的高压气体、水蒸汽、液化气以及气流输送和滤尘系统都能产生静电。
    接地是消除导体上静电的最简单有效的方法,但不能消除绝缘体上的静电。在原理上即使1MΩ的接地电阻,静电仍容易很快泄漏,在实用上接地导线和接地极的总电阻在100Ω以下即可,接地线必须连接可靠,并有足够的强度。因而,设置在有爆炸危险的可燃气体、蒸气或粉尘场所内的管道系统应设防静电接地装置。
    《灭火剂》(前东德H.M.施莱别尔、P.鲍尔斯特著)一书,对静电荷也有如下论述:如果二氧化碳以很高的速度通过管道,就会发生静电放电现象。可以确定,1kg二氧化碳的电荷可达0.01μV~30μV就有形成着火甚至爆炸的危险。作为安全措施,建议把所有喷头的金属部件互相连接起来并接地。这时要特别注意不能让连接处断开。

7.0.5 一旦发生火灾,防护区内施放了二氧化碳灭火剂,这时人员是不能进入防护区的。为了尽快排出防护区内的有害气体,使人员能进入里面清扫和整理火灾现场,恢复正常工作条件,本条规定防护区应进行通风换气。
    由于二氧化碳比空气重,往往聚集在防护区低处,无窗和固定扇的地上防护区以及地下防护区难以采用自然通风的方法将二氧化碳排走。因此,应采用机械排风装置,并且排风扇的入口应设在防护区的下部。建议参照NFPA 12C标准要求排风扇入口设在离地面高度46cm以内。排风量应使防护区每小时换气4次以上。

7.0.6 防护区出口处应设置向疏散方向开启,且能自动关闭的门。其目的是防止门打不开,影响人员疏散。人员疏散后要求门自动关闭,以利于防护区二氧化碳灭火剂保持设计浓度,并防止二氧化碳流的防护区以外地区,污染其他环境。自动关闭门应设计成关闭后在任何情况下都能从防护区内打开,以防因某种原因,有个别人员未能脱离防护区,而门从内部打不开,造成人身事故发生。
7.0.7 为便于人员发现并取用呼吸器,进入防护区抢救被困在里面的人员或去查看灭火情况,要求配备专用呼吸器,且设置位置合适。

免费热线

400-963-81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