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2 全淹没灭火系统

3.2.1 二氧化碳设计浓度不应小于灭火浓度的1.7倍,并不得低于34%。可燃物的二氧化碳设计浓度可按本规范附录A的规定采用。
3.2.2 当防护区内存有两种及两种以上可燃物时, 防护区的二氧化碳设计浓度应采用可燃物中最大的二氧化碳设计浓度。
3.2.3 二氧化碳的设计用量应按下式计算:

 3.2.3

 式中 M——二氧化碳设计用量(kg);
         Kb——物质系数;
         K1——面积系数(kg/m2),取0.2kg/m2
         K2——体积系数(kg/m),取0.7kg/m3
         A——折算面积(m2);
         Av——防护区的内侧面、底面、顶面(包括其中的开口)的总面积(m2);
         A0——开口总面积(m2);
         V——防护区的净容积(m3);
         Vv——防护区容积(m3);
         Vg——防护区内不燃烧体和难燃烧体的总体积(m3);
3.2.4 当防护区的环境温度超过100℃时 二氧化碳的设计用量应在本规范第3.2.3条计算值的基础上每超过5℃增加2%。
3.2.5 当防护区的环境温度低于-20℃时 二氧化碳的设计用量应在本规范第3.2.3条计算值的基础上每降低1℃增加2%。
3.2.6 防护区应设置泄压口,并宜设在外墙上,其高度应大于防护区净高的2/3。当防护区设有防爆泄压孔时,可不单独设置泄压口。
3.2.7 泄压口的面积可按下式计算:

 3.2.7

 式中 Ax——泄压口面积(m2);
         Qt——二氧化碳喷射率(Kg/min);
         Pt——;围护结构的允许压强(Pa);
3.2.8 全淹没灭火系统二氧化碳的喷放时间不应大于1min。当扑救固体深位火灾时,喷放时间不应大于7min,并应在前2min内使二氧化碳的浓度达到30%。
3.2.9 二氧化碳扑救固体深位火灾的抑制时间应按本规范附录A的规定采用。
3.2.10 (此条删除)。


条文说明


3.2 全淹没灭火系统


3.2.1 本条中"二氧化碳设计浓度不应小于灭火浓度的1.7倍"的规定是等效采用国际和国外先进标准。ISO 6183规定:"设计浓度取1.7倍的灭火浓度值"。其它一些国家标准也有相同的规定。
    本条还规定了设计浓度不得低于34%,这是说,实验得出的灭火浓度乘以1.7以后的值,若小于34%时,也应取34%为设计浓度。这与国际、国外先进标准规定相同。ISO 6183、NFPA 12、BS 5306标准都有此规定。
    在本规范附录A中已经给出多种可燃物的二氧化碳设计浓度。附录A中没有给出的一些可燃物的设计浓度,应通过试验确定。
3.2.2 本条规定了在一个防护区内,如果同时存放着几种不同物质,在选取该防护区二氧化碳设计浓度时,应选各种物质当中设计浓度最大的作为该防护区的设计浓度。只有这样,才能保证灭火条件。在国际标准和国外先进标准中也有同样的规定。
3.2.3 本条给出了设计用量的计算公式。该公式等效采用ISO 6183中的二氧化碳设计用量公式。其中常数30是考虑到开口流失的补偿系数。
    该式计算示例:
    侧墙上有2m×1m开口(不关闭)的散装乙醇储存库(查附录A,Kb=1.3)。实际尺寸:长=16m,宽=10m,高=3.5m。
    防护区容积:Vv=16x10x3.5=560m3
    可扣除容积:Vg=0m3
    防护区的净容积:V=Vv一Vg =560-0=560m3
    总表面积:

Av=(16x10x2)十(16x3.5 ×2)十(10×3.5×2)=502m2

    所有开口的总面积:Ao=2x1=2m2
   
折算面积:

A=Av+30Ao =502+60=562m2

    设计用量:

M=Kb(0.2A+0.7V) =1.3(0.2×562+0.7×560)=655.7kg

3.2.4和3.2.5 这两条规定了当防护区环境温度超出所规定温度时,二氧化碳设计用量的补偿方法。
    当防护区的环境温度在-20℃~-100℃时,无须进行二氧化碳用量的补偿。当上限超出100℃时,如105℃时,对超出的5℃就需要增加2%的二氧化碳设计用量。一般能超出100℃以上的异常环境温度的防护区,如烘漆间。当环境温度低于-20℃时,对其低于的部分,每1℃需增加2%的二氧化碳设计用量。如-22℃时,对低于2℃需增加4%的二氧化碳设计用量。
    本条等效采用了国外先进标准的BS 5306规定:"(1)围护物常态温度在100℃以上的地方,对100℃以上的部分,每5℃增加2%的二氧化碳设计用量;(2)围护物常态温度低于-20℃的地方,对-20℃以下的部分,每1℃增加2%的二氧化碳设计用量"。NFPA 12也有相同的规定。
3.2.6 本条规定泄压口宜设在外墙上,其位置应距室内地面2/3以上的净高处。因为二氧化碳比空气重,容易在空气下面扩散。所以为了防止防护区因设置泄压口而造成过多的二氧化碳流失,泄压口的位置应开在防护区的上部。
    国际和国外先进标准对防护区内的泄压口也作了类似规定。例如,ISO 6183规定:"对封闭的房屋,必须在其最高点设置自动泄压口,否则当放进二氧化碳时将会导致增加压力的危险"。BS 5306规定:"封闭空间可燃蒸气的泄放和由于喷射二氧化碳引起的超压的泄放,应该予以考虑,在必要的地方,应作泄放口。"
    在执行本条规定时应注意:采用全淹没灭火系统保护的大多数防护区,都不是完全封闭的,有门、窗的防护区一般都有缝隙存在,通过门窗四周缝隙所泄漏的二氧化碳,可防止空间内压力过量升高,这种防护区一般不需要再开泄压口。此外,已设有防爆泄压口的防护区,也不需要再设泄压口。
3.2.7 本条规定的计算泄压口面积公式由ISO 6183中公式经单位变换得到。公式中最低允许压强值的确定,可参照美国NFPA 12标准给出的数据(见表1):

表1 建筑物的最低允许压强

表1 建筑物的最低允许压强

3.2.8 本条对二氧化碳设计用量的喷射时间作了具体规定。该规定等效采用了国际和国外先标准。ISO 6183规定:"二氧化碳设计用量的喷射时间应在1min以内。对于要求抑制时间的固体物质火灾,其设计用量的喷射时间应在7min以内。但是,其喷放速率要求不得小于在2min内达到30%的体积浓度"。BS 5306作了同样规定。

3.2.9 本条规定的扑救固体深位火灾的抑制时间,等效采用了ISO 6183的规定。
3.2.10 并入3.1.4A和4.0.9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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