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1.1 汽车库、修车库、停车场内不得采用明火取暖。
8.1.2 需要供暖的下列汽车库或修车库,应采用集中供暖方式:
1 甲、乙类物品运输车的汽车库;
2Ⅰ、Ⅱ、Ⅲ类汽车库;
3Ⅰ、Ⅱ类修车库。
8.1.3 Ⅳ类汽车库、Ⅲ、Ⅳ类修车库,当集中供暖有困难时,可采用火墙供暖,但其炉门、节风门、除灰门不得设置在汽车库、修车库内。
8.1.4 喷漆间、电瓶间均应设置独立的排气系统。乙炔站的通风系统设计,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乙炔站设计规范》GB 50031的有关规定。
8.1.5 设置通风系统的汽车库,其通风系统宜独立设置。
8.1.6 风管应采用不燃材料制作,且不应穿过防火墙、防火隔墙,当必须穿过时,除应符合本规范第5.2.5条的规定外,尚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应在穿过处设置防火阀,防火阀的动作温度宜为70℃;
2 位于防火墙、防火隔墙两侧各2m范围内的风管绝热材料应为不燃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