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1 为规范建筑内部装修设计,减少火灾危害,保护人身和财产安全,制定本规范。
1.0.2 本规范适用于工业和民用建筑的内部装修防火设计,不适用于古建筑和木结构建筑的内部装修防火设计。
1.0.3 建筑内部装修设计应积极采用不燃性材料和难燃性材料,避免采用燃烧时产生大量浓烟或有毒气体的材料,做到安全适用,技术先进,经济合理。
1.0.4 建筑内部装修防火设计除执行本规范的规定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条文说明
1 总则
1.0.1 本条规定了制定本规范的目的和依据。本规范的制定是为了保障建筑内部装修的消防安全,防止和减少建筑物火灾的危害。要求设计、建设和消防监督部门的人员密切配合,在装修设计中,认真、合理地使用各种装修材料,并积极采用先进的防火技术,做到“防患于未然”,从积极的方面预防火灾的发生和蔓延。这对减少火灾损失,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保证经济建设的顺利进行具有极其重要的意义。
本规范是依照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人民防空工程设计防火规范》GB 50098等的有关规定和对近年来我国新建的中、高档饭店,宾馆,影剧院,体育馆,综合性大楼等实际情况进行调查总结,结合建筑内部装修设计的特点和要求,并参考了一些先进国家有关建筑物设计防火规范中对内部装修防火要求的内容,结合国情而编制的。
1.0.2 本条规定了本规范的适用范围和不适用范围。
本规范适用于工业和民用建筑的内部装修设计。
随着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室内装修发展很快,其中住宅量大面广,装修水平相差甚远。其中一部分住宅的装修是由建设单位负责统一设计和施工完成的。为了保障居民的生命安全,凡由建设单位负责统一设计和施工的室内装修均应执行本规范。
1.0.3 根据中国消防协会编辑出版的《火灾案例分析》,许多火灾都是起因于装修材料的燃烧,有的是烟头点然了床上织物;有的是窗帘、帷幕着火后引起了火灾;还有的是由于吊顶、隔断采用木制品,着火后很快就被烧穿。因此要求正确处理装修效果和使用安全的矛盾,积极选用不燃材料和难燃材料,对于达不到难燃材料的可燃或易燃材料,可以通过阻燃处理的方式提高燃烧性能等级,选用上述材料可参照现行国家标准《公共场所阻燃制品及组件燃烧性能要求和标识》GB 20286等规范。
本条文中所指不燃性材料和难燃性材料对应于现行国家标准《建筑材料及制品燃烧性能分级》GB 8624中的相关级别材料。
近年来,建筑火灾中由于烟雾和毒气致死的人数迅速增加。如英国在1956年死于烟毒窒息的人数占火灾死亡总数的20%,1966年上升为40%,至1976年则高达50%;日本“千日”百货大楼火灾死亡118人,其中因烟毒致死的为93人,占死亡人数的78.8%;1986年4月天津市某居民楼火灾中,有4户13人全部遇难。其实大火并没有烧到他们的家,甚至其中一户门外2m处放置的一只满装的石油气瓶,事后仍安然无恙。夺去这13条生命的不是火,而是烟雾和毒气;2000年河南省洛阳市某商场发生特大火灾,死亡309人都是因有毒气体室息而死;2015年武汉某住宅小区电缆井起火,死亡的7人皆为逃生途中烟雾窒息而死。
人们逐渐认识到火灾中烟雾和毒气的危害性,有关部门已进行了一些模拟试验的研究,在火灾中产生烟雾和毒气的室内装修材料主要是有机高分子材料和木材。常见的有毒有害气体包括一氧化碳、二氧化碳、二氧化硫、硫化氢、氯化氢、氰化氢、光气等。由于内部装修材料品种繁多,它们燃烧时产生的烟雾毒气数量种类各不相同,目前要对烟密度、能见度和毒性进行定量控制还有一定的困难,但随着社会各方面工作的进一步开展,此问题会得到很好地解决。为了引起设计人员和消防监督部门对烟雾毒气的重视,在本条中对产生大量浓烟或有毒气体的内部装修材料提出“避免采用”这一基本原则。
1.0.4 建筑内部装修设计是建筑设计工作中的一部分,各类建筑物首先应符合有关设计防火规范规定的防火要求,内部装修设计防火要求应与之相配合。同时,由于建筑内部装修设计涉及的范围较广,本规范不能全部包括进来。故规定除执行本规范的规定外,尚应符合现行的有关国家设计标准、规范的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