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0.1 厂房内部各部位装修材料的燃烧性能等级,不应低于本规范表6.0.1的规定。
6.0.2 除本规范第4章规定的场所和部位外,当单层、多层丙、丁、戊类厂房内同时设有火灾自动报警和自动灭火系统时,除顶棚外,其装修材料的燃烧性能等级可在本规范表6.0.1规定的基础上降低一级。
6.0.3 当厂房的地面为架空地板时,其地面应采用不低于B1级的装修材料。
6.0.4 附设在工业建筑内的办公、研发、餐厅等辅助用房,当采用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规定的防火分隔和疏散设施时,其内部装修材料的燃烧性能等级可按民用建筑的规定执行。
6.0.5 仓库内部各部位装修材料的燃烧性能等级,不应低于本规范表6.0.5的规定。
条文说明
6 厂房仓库
6.0.1 本条为强制性条文。在对工业厂房进行分类时,主要参考了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的规定,根据生产的火灾危险性,将厂房分为甲、乙、丙、丁、戊五类。
根据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的有关要求,当符合下述条件之一时,可按不同工段分别确定内部装修材料:
(1)不同工段之间采用了有效的防火分隔措施可确保发生火灾事故时不足以蔓延到相邻部位,且各工段内均有一独立的安全出口或各工段均设有两个及以上直通公共疏散走道的出口;
(2)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中相关规定可按较小火灾危险性部分确定其生产火灾危险性的车间。
工业建筑装修对本身美观的要求一般并不是很高,但现代化的工业厂房,特别是一些劳动密集型的生产加工厂房,如制衣、制鞋、玩具及电子产品装配等轻工行业,在不同程度上考虑到工人劳动的舒适度问题,且有些厂房内的生产材料本身已是易燃或可燃材料,因此在进行装修时,应尽量减少或避免使用易燃、可燃材料,按本规范表6.0.1的要求强制性执行选用装修材料。
本条中劳动密集型的生产车间主要指:生产车间员工总数超过1000人或者同一工作时段员工人数超过200人的服装、鞋帽、玩具、木制品、家具、塑料、食品加工和纺织、印染、印刷等劳动密集型企业。
火灾荷载较高的丙类生产车间或厂房是指卷烟、木器加工、泡沫塑料、棉纺、麻纺等行业中可燃物量大的车间,如卷烟车间内可燃物多、产品价值大,且一般不设自动灭火设施,故应提高装修材料燃烧性能的标准;家具等木器生产及泡沫塑料的预发、成型、切片、压花车间,棉纺厂的开包、清花及麻纺厂的分级、梳麻车间等,都应按照表6.0.1的规定严格注意装修材料的选用。
参考现行国家标准《洁净厂房设计规范》GB 50073,微电子产业、航天航空和医药产业等行业对环境要求较高,许多产品的制造过程都要求在洁净厂房中进行。洁净厂房吊顶空间内管道密布,检修困难,火灾隐情不易发现。洁净区面积大、结构密闭、室内迂回曲折、生产中危险源较多并且部分工艺特殊,导致火灾发生概率高,火灾排烟、消防通信、人员疏散、灭火救援困难,所以对洁净厂房的装修材料燃烧性能严格控制。
6.0.2 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针对工业建筑设置了自动灭火系统和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的条款,实际工程案例中,这些自动消防设施发挥了很好的作用,故在工业建筑中也强调自动设施的设置,可降低装修材料的选用等级。顶棚的火灾危险性要大于墙面和地面,因此不能降低。
6.0.3 从火灾的发展过程考虑,一般来说,对顶棚的防火性能要求最高,其次是墙面,地面要求最低。但如果地面为架空地板时,情况有所不同,万一失火,沿架空地板蔓延较快,受到的损失也大。故对其地面裝修材料的燃烧性能做出了要求。
6.0.4 该类建筑用途与民用建筑相同,进行了规定的防火分隔后,火势不易蔓延,很难引发大型火灾,因此可视为民用建筑。
6.0.5 仓库装修一般较为简单,装修部位为顶棚、墙面、地面和隔断。仓库虽非人员聚集场所,但由于其储存物品,可燃物较多,火灾荷载大,物资昂贵,一旦发生火灾,燃烧时间较长,造成物质损失较大,因而对其装修材料应严格控制,作为强制性条文执行。
高架仓库货架高度一般超过7m,仓库内排架之间距离近,内部通道窄,火灾荷载大,并且使用现代化计算机技术控制搬运、装卸操作,线路复杂,火灾因素通常较多,极易引起电气火灾。起火后容易迅速蔓延扩大,排烟、疏散、扑救非常困难。故对其内部装修材料从严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