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3 地下民用建筑

5.3.1 地下民用建筑内部各部位装修材料的燃烧性能等級,不应低于本规范表5.3.1的规定。

表5.3.1 地下民用建筑内部各部位装修材料的燃烧性能等级

    注:地下民用建筑系指单层、多层、高层民用建筑的地下部分,单独建造在地下的民用建筑以及平战结合的地下人防工程。
    5.3.2 除本规范第4章规定的场所和本规范表5.3.1中序号为6~8规定的部位外,单独建造的地下民用建筑的地上部分,其门厅、休息室、办公室等内部装修材料的燃烧性能等级可在本规范表5.3.1的基础上降低一级。


条文说明

5.3 地下民用建筑
5.3.1 本条为强制性条文。本条结合地下民用建筑的特点,按建筑类别、场所和装修部位分别规定了装修材料的燃烧性能等级。
    人员比较密集的观众厅、商店营业厅、餐饮场所以及火灾荷载较高的各类库房,选用装修材料燃烧性能等级应严格。
    宾馆、饭店客房以及各类建筑的办公场所等房间使用面积较小且经常有管理人员值班,场所内人员一般具有一定的活动能力,选用装修材料燃烧性能等级可稍宽。
    本条的注解说明了地下民用建筑的范围。地下民用建筑也包括半地下民用建筑,半地下民用建筑的定义按有关防火规范执行。
5.3.2 本条是指单独建造的地下民用建筑的地上部分。单层、多层民用建筑地上部分的装修材料燃烧性能等级在本规范第5.1节中已有明确规定。单独建造的地下民用建筑的地上部分,相对使用面积小且建在地上,火灾危险性和疏散扑救比地下建筑部分容易,故本条可按相关规定降低一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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