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2.1 泡沫液进场应由监理工程师组织,现场取样留存。
检查数量:按全项检测需要量。
检查方法:观察检查和检查市场准入制度要求的有效证明文件及产品出厂合格证。
4.2.2 对属于下列情况之一的泡沫液,应由监理工程师组织现场取样,送至具备相应资质的检测单位进行检测,其结果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产品标准和设计要求。
1 6% 型低倍数泡沫液设计用量大于或等于 7.0t ;
2 3% 型低倍数泡沫液设计用量大于或等于 3.5t ;
3 6% 蛋白型中倍数泡沫液最小储备量大于或等于 2.5t ;
4 6% 合成型中倍数泡沫液最小储备量大于或等于 2.0t ;
5 高倍数泡沫液最小储备量大于或等于 1.0t ;
6 合同文件规定现场取样送检的泡沫液。
检查数量:按送检需要量。
检查方法:检查现场取样按现行国家标准《泡沫灭火剂通用技术条件》GB 15308的规定对发泡性能(发泡倍数、析液时间)和灭火性能(灭火时间、抗烧时间)的检验报告。
4.2.3 管材及管件的材质、规格、型号、质量等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产品标准和设计要求。:
检查数量:全数检查。
检查方法:检查出厂检验报告与合格证。
4.2.4 管材及管件的外观质量除应符合其产品标准的规定外,尚应符合下列规定:
1 表面无裂纹、缩孔、夹渣、折叠、重皮和不超过壁厚负偏差的锈蚀或凹陷等缺陷;
2 螺纹表面完整无损伤,法兰密封面平整、光洁、无毛刺及径向沟槽;
3 垫片无老化变质或分层现象,表面无折皱等缺陷。
检查数量:全数检查。
检查方法:观察检查。
4.2.5 管材及管件的规格尺寸和壁厚及允许偏差应符合其产品标准和设计的要求。
检查数量:每一规格、型号的产品按件数抽查20% ,且不得少于 1 件。
检查方法:用钢尺和游标卡尺测量。
4.2.6 对属于下列情况之一的管材和管件,应由监理工程师抽样,并由具备相应资质的检测单位进行检测复验,其复验结果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产品标准和设计要求。
1 设计上有复验要求的。
2 对质量有疑义的。
检查数量:按设计要求数量或送检需要量。
检查方法:检查复验报告。
条文说明
4.2 材料进场检验
4.2.1 新增条文。本条作了泡沫液进场应现场取样留存的规定,而且作为强制性条文执行,其目的待以后需要时送检,从而促使生产企业提供合格产品。留存泡沫液的储存条件应符合《泡沫灭火剂通用技术条件》GB 15308 的相关规定。
4.2.2 原规范第6.1.4 条第8 款的修改。泡沫液虽然在进场时已经检查了市场准入制度要求的有效证明文件和产品出厂合格证,也进行了取样留存,但是还应按本条的规定由监理工程师现场取样,送至具备相应资质的检测单位进行检测。其原因就是因为泡沫液是泡沫灭火系统的关键材料,直接影响系统的灭火效果,所以把好泡沫液的质量关是至关重要的环节。
从市场调查的情况看,泡沫液的质量不太理想,个别泡沫液生产企业为了降低成本,提高市场竞争力,改变配方选用代用材料;有的配方中少加某种原料;甚至缺少某种原料,在系统调试和验收时检查不出来,只有通过理化性能和泡沫性能试验才能发现问题。实质上这是偷工减料,属于假冒伪劣产品。另据了解,企业送检产品质量与销售产品质量不同,送检产品一般都合格,销售产品就不尽如人意了,这给使用单位造成最大隐患,同时也搅乱了销售市场的正常秩序,也影响了好企业的声誉。为了公平、公正,本条根据较大型储罐或防护区对不同品种的泡沫液按设计用量或用最小储备量测算后,进一步作出了现场取样送检的规定,以确保泡沫液的质量。检测按现行国家标准《泡沫灭火剂通用技术条件》GB 15308 的规定进行。主要检测泡沫性能:
1 发泡性能:
1)发泡倍数;
2)析液时间。
2 灭火性能:
1)灭火时间;
2)抗烧时间。
其余项目不检测。
4.2.3 新增条文。本条规定了管材及管件进场时应具备的有效证明文件。管材应提供相应规格的质量合格证、性能及材质检验报告。管件则应提供相应制造单位出具的合格证、检验报告,其中包括材质和水压强度试验等内容。
4.2.4 原规范第3.2.2 条。本条规定了管材及管件进场时外观检查的要求。因为管材及管件(即弯头、三通、异径接头、法兰、盲板、补偿器、紧固件、垫片等)也是系统的组成部分,它的质量好坏直接影响系统的施工质量。目前制造厂家很多,质量不尽相同,为避免劣质产品应用到系统上,所以进场时要进行外观检查,以保证材料质量。其检查内容和要求,应符合本条各款的规定。
4.2.5 新增条文。本条规定了管材及管件进场检验时检测内容及要求,并给出了检测时的抽查数量,其目的是保证材料的质量。
4.2.6 新增条文。本条规定了管材及管件需要复验的条件及要求,并作为强制性条文执行。复验时,具体检测内容按设计要求和疑点而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