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2.1 泡沫灭火系统的动力源和备用动力应进行切换试验,动力源和备用动力及电气设备运行应正常。
检查数量:全数检查。
检查方法:当为手动控制时,以手动的方式进行1~2 次试验;当为自动控制时,以自动和手动的方式各进行1~2 次试验。
6.2.2 消防泵应进行试验,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消防泵应进行运行试验,其性能应符合设计和产品标准的要求。
检查数量:全数检查。
检查方法:按现行国家标准《压缩机、风机、泵安装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GB 50275中的有关规定执行,并用压力表、流量计、秒表、温度计、量杯进行计量。
2 消防泵与备用泵应在设计负荷下进行转换运行试验,其主要性能应符合设计要求。
检查数量:全数检查。
检查方法:当为手动启动时,以手动的方式进行1~2 次试验;当为自动启动时,以自动和手动的方式各进行1~2 次试验,并用压力表、流量计、秒表计量。
6.2.3 泡沫比例混合器(装置)调试时,应与系统喷泡沫试验同时进行,其混合比应符合设计要求。
检查数量:全数检查。
检查方法:用流量计测量;蛋白、氟蛋白等折射指数高的泡沫液可用手持折射仪测量,水成膜、抗溶水成膜等折射指数低的泡沫液可用手持导电度测量仪测量。
6.2.4 泡沫产生装置的调试应符合下列规定:
1 低倍数(含高背压)泡沫产生器、中倍数泡沫产生器应进行喷水试验,其进口压力应符合设计要求。
检查数量:全数检查。
检查方法:用压力表检查。对储罐或不允许进行喷水试验的防护区,喷水口可设在靠近储罐或防护区的水平管道上。关闭非试验储罐或防护区的阀门,调节压力使之符合设计要求。
2 泡沫喷头应进行喷水试验,其防护区内任意四个相邻喷头组成的四边形保护面积内的平均供给强度不应小于设计值。
检查数量:全数检查。。
检查方法:选择最不利防护区的最不利点4 个相邻喷头,用压力表测量后进行计算。
3 固定式泡沫炮应进行喷水试验,其进口压力、射程、射高、仰俯角度、水平回转角度等指标应符合设计要求。
检查数量:全数检查。
检查方法:用手动或电动实际操作,并用压力表、尺量和观察检查。
4 泡沫枪应进行喷水试验,其进口压力和射程应符合设计要求。
检查数量:全数检查。
检查方法:用压力表、尺量检查。
5 高倍数泡沫产生器应进行喷水试验,其进口压力的平均值不应小于设计值,每台高倍数泡沫产生器发泡网的喷水状态应正常。
检查数量:全数检查。
检查方法:关闭非试验防护区的阀门,用压力表测量后进行计算和观察检查。
6.2.5 泡沫消火栓应进行喷水试验,其出口压力应符合设计要求。
检查数量:全数检查。
检查方法:用压力表测量。
6.2.6 泡沫灭火系统的调试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当为手动灭火系统时,应以手动控制的方式进行一次喷水试验;当为自动灭火系统时,应以手动和自动控制的方式各进行一次喷水试验,其各项性能指标均应达到设计要求。
检查数量:当为手动灭火系统时,选择最远的防护区或储罐;当为自动灭火系统时,选择最大和最远两个防护区或储罐分别以手动和自动的方式进行试验。
检查方法:用压力表、流量计、秒表测量。
2 低、中倍数泡沫灭火系统按本条第1 款的规定喷水试验完毕,将水放空后,进行喷泡沫试验;当为自动灭火系统时,应以自动控制的方式进行;喷射泡沫的时间不应小于1min;实测泡沫混合液的混合比和泡沫混合液的发泡倍数及到达最不利点防护区或储罐的时间和湿式联用系统自喷水至喷泡沫的转换时间应符合设计要求。
检查数量:选择最不利点的防护区或储罐,进行一次试验。
检查方法:泡沫混合液的混合比按本规范第6.2.3 条的检查方法测量;泡沫混合液的发泡倍数按本规范附录C的方法测量;喷射泡沫的时间和泡沫混合液或泡沫到达最不利点防护区或储罐的时间及湿式联用系统自喷水至喷泡沫的转换时间,用秒表测量。
3 高倍数泡沫灭火系统按本条第1 款的规定喷水试验完毕,将水放空后,应以手动或自动控制的方式对防护区进行喷泡沫试验,喷射泡沫的时间不应小于30s,实测泡沫混合液的混合比和泡沫供给速率及自接到火灾模拟信号至开始喷泡沫的时间应符合设计要求。
检查数量:全数检查。
检查方法:泡沫混合液的混合比按本规范第6.2.3 条的检查方法测量;泡沫供给速率的检查方法,应记录各高倍数泡沫产生器进口端压力表读数,用秒表测量喷射泡沫的时间,然后按制造厂给出的曲线查出对应的发泡量,经计算得出的泡沫供给速率,不应小于设计要求的最小供给速率;喷射泡沫的时间和自接到火灾模拟信号至开始喷泡沫的时间,用秒表测量。
条文说明
6.2 系统调试
6.2.1 原规范第6.2.1 条第1 款的修改。本条对泡沫灭火系统的动力源和备用动力的切换试验作了规定,因为动力源是泡沫灭火系统的重要组成部分之一,没有可靠的动力源,灭火系统就不能正常工作。当动力源停止或故障,备用动力应能启用。为此,本条规定的目的就是保证系统动力源的可靠性和稳定性。
1 原规范第5.2.2 条。消防泵是泡沫灭火系统的主要设备之一,它运行的正常与否,直接影响系统的效能,因此,本条作了运行试验的规定,以保证泡沫灭火系统的正常运行。试验结果应符合设计要求和产品标准的要求。
2 原规范第6.2.1 条第2 款的修改。本款对消防泵的转换运行试验作了规定。消防泵按本条第1 款进行运行试验,合格后还应进行转换运行试验,以保证在任何不利情况下都能有泵工作,使系统正常运行。
6.2.3 原规范第5.2.3 条的修改。本条对泡沫比例混合器(装置)的调试作了规定。
泡沫比例混合器(装置)是保证泡沫混合液按预定比例混合的重要设备,是泡沫灭火系统的核心设备之一,所以本条规定了对泡沫比例混合器(装置)应进行调试,并与系统喷泡沫试验同时进行,这样才能实测混合比,且应符合设计要求。
测量方法有三种:
第一种,流量计测量:《低倍数泡沫灭火系统设计规范》GB 50151(2000 年版)第3.1.6 条中规定:“在固定式泡沫灭火系统的泡沫混合液主管道上应留出泡沫混合液流量检测仪器安装位置”。但在泡沫液管道上没有规定,要想测量精确,在出泡沫液的管道上也应安装流量计。对于平衡式比例混合装置、环泵式比例混合器,由施工单位在现场就可以完成,但对压力式比例混合装置应由制造厂家预留安装位置(加可拆装短管)。这样测出的流量经计算就可得出混合比。另外,有一种超声波流量计使用简单,但价格较高,测量流量时有误差(产品说明书上称误差为1%),目前还没有普遍使用。
第二种,折射指数法测量:对于折射指数比例高的泡沫液,如蛋白泡沫液、氟蛋白泡沫液等,可用手持折射仪进行测量。依据的原理是折射指数与泡沫液的浓度成正比,折射指数越大,浓度越大,以此可绘制出标准浓度曲线,然后再测量系统喷泡沫时取出的混合液试样的折射指数,并与之比较,就可以确定实际混合比。详细测量方法见产品使用说明书。
第三种,导电度法测量:对于折射指数比较小的泡沫液,如水成膜泡沫液、抗溶水成膜泡沫液等,就得采用手持导电度测量仪进行测量。其原理是泡沫液加入水中后,水的导电度发生变化,且导电度的大小与所加的泡沫液量有关,以此可绘制出标准浓度曲线。一般取三点连接,最好接近直线,然后再测量系统喷泡沫时取出的混合液试样的导电度,并与之比较,就可以确定实际混合比。但当水源为咸水时,导电度非常大,加入泡沫液后导电度变化较小,这时此方法要慎用。详细测量方法见产品使用说明书。
实测泡沫混合液的混合比不小于额定值,也不得大于额定值的30%,且6%型泡沫液应在6%~7%范围内,3%型泡沫液应在3%~4%范围内。
6.2.4 原规范第5.2.4 条的修改和补充,并把原规范第5.2.1 条、第5.3.2 条第1 款和第2款的内容纳入检查方法之中,增加了泡沫枪内容。本条对泡沫产生装置的调试作了规定。
1 原规范第5.2.4 条第1 款。低倍数泡沫产生器分液上、液下两种形式,中倍数泡沫产生器只能液上喷射,他们都是泡沫混合液吸入空气生成泡沫的设备。不同型号的产生器,在一定的进口工作压力下,通过一定量的泡沫混合液,生成泡沫。只有泡沫产生器实测进口压力满足标准的要求,才能保证产生的泡沫量符合设计要求,所以本款规定,低、中倍数泡沫产生器的调试应进行喷水试验,其进口压力应符合设计要求,这样才能保证整个泡沫灭火系统的正常运行。检查方法按本款执行。
2 原规范第5.2.4 条第2 款。本款要求对泡沫喷头应全部进行喷水试验,但检查是选择最不利防护区的最不利点4 个相邻喷头用压力表测量后,经计算保护面积内平均供给强度符合设计要求。
3 原规范第5.2.4 条第3 款。
4 新增条文。
第3、4 两款规定了固定式泡沫炮和泡沫枪应全部进行喷水试验,其进口压力和射程选择最不利点测量,固定式泡沫炮的射高、仰俯角度、水平回转角度应全部符合设计要求。
5 原规范第5.2.4 条第4 款。高倍数泡沫产生器的调试是分别对每个防护区内的全部产生器同时进行喷水试验,记录每台产生器进口端压力表的读数,计算其平均值不应小于系统的设计值,调试中还需观察每台产生器发泡网的喷水状态应正常,如出现异常现象应由专业人员处理,一般不应拆卸产生器。
6.2.5 原规范第5.2.5 条。本条对泡沫消火栓的调试作了规定。
在泡沫灭火系统中,泡沫消火栓是安装在泡沫混合液的管道上,接上水带和泡沫枪,用于扑救流散火灾。而泡沫枪额定工作压力是有要求的,这样才能保证流量和射程,因此,本条规定泡沫消火栓全部进行喷水试验。测压时选择最不利点,其出口压力应符合设计要求。
6.2.6 原规范第5.3.2 条第3~5 款。本条对泡沫灭火系统的调试作了规定,并作为强制性条文执行。
1 原规范第5.3.2 条第3 款。用手动控制或自动控制的方式进行喷水试验,其目的是检查泵能否及时准确启动,阀门的启闭是否灵活、准确,管道是否畅通无阻,到达泡沫产生装置处的管道压力是否满足设计要求,泡沫比例混合器(装置)的进、出口压力是否符合设计要求。
2 原规范第5.3.2 条第4 款。本款规定的目的是验证低、中倍数泡沫灭火系统运行是否正常。不管是哪种控制方式只进行一次喷泡沫试验,是为了节省泡沫液,当为自动灭火系统时,应以自动控制的方式进行,并要求喷射泡沫的时间不应小于1min,是为了真实地测出泡沫混合液中的泡沫液与水的混合比和泡沫混合液的发泡倍数,并应符合设计要求。
这里应该说明的是,本款所指的最不利点为设计混合液量最大或地处最远、最高、所需泵的扬程最大的防护区或储罐,该点需经计算比较后确定。
泡沫混合液的混合比的测量方法及合格标准,在本规范第6.2.3 条的条文说明中已有叙述。其余项目检查方法在本款中已有规定,其检查结果应符合设计要求。
3 原规范第5.3.2 条第5 款。高倍数泡沫灭火系统喷泡沫时,应将水放空,然后分别对每个防护区以自动或手动控制的方式进行一次喷泡沫试验,喷射泡沫的时间不应小于30s。如防护区内已安装设备不宜长时间喷泡沫时,可缩短时间,但每台产生器必须都已喷泡沫,方可停止试验,喷泡沫时应由专业人员观察每台产生器的喷泡沫情况且都应正常。
根据选用的高倍数泡沫产生器的规格、型号、查出厂时给出的压力与发泡量、压力与混合液流量的关系曲线,可由产生器的进口压力查出对应的发泡量及混合液流量,计算出防护区系统的混合液流量和泡沫供给速率,其值应达到设计要求的最小供给速率。其余项目检查方法在本款及有关条款中已有规定和叙述,其检查结果应符合设计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