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3.1 泡沫产生装置、泡沫比例混合器(装置)、泡沫液储罐、消防泵、泡沫消火栓、阀门、压力表、管道过滤器、金属软管等系统组件的外观质量,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无变形及其他机械性损伤;
2 外露非机械加工表面保护涂层完好;
3 无保护涂层的机械加工面无锈蚀;
4 所有外露接口无损伤,堵、盖等保护物包封良好;
5 铭牌标记清晰、牢固。
检查数量:全数检查。
检查方法:观察检查。
4.3.2 消防泵盘车应灵活,无阻滞,无异常声音;高倍数泡沫产生器用手转动叶轮应灵活;固定式泡沫炮的手动机构应无卡阻现象。
检查数量:全数检查。
检查方法:手动检查。
4.3.3 泡沫产生装置、泡沫比例混合器(装置)、泡沫液压力储罐、消防泵、泡沫消火栓、阀门、压力表、管道过滤器、金属软管等系统组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其规格、型号、性能应符合国家现行产品标准和设计要求。
检查数量:全数检查。
检查方法:检查市场准入制度要求的有效证明文件和产品出厂合格证。
2 设计上有复验要求或对质量有疑义时,应由监理工程师抽样,并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检测单位进行检测复验,其复验结果应符合国家现行产品标准和设计要求。
检查数量:按设计要求数量或送检需要量。
检查方法:检查复验报告。
4.3.4 阀门的强度和严密性试验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强度和严密性试验应采用清水进行,强度试验压力为公称压力的 1.5 倍;严密性试验压力为公称压力的1.1 倍。
2 试验压力在试验持续时间内应保持不变,且壳体填料和阀瓣密封面无渗漏;
3 阀门试压的试验持续时间不应少于表 4.3.4 的规定;
4 试验合格的阀门,应排尽内部积水,并吹干。密封面涂防锈油,关闭阀门,封闭出入口,作出明显的标记,并应按本规范表B.0.2-2记录。
检查数量:每批(同牌号、同型号、同规格)按数量抽查10% ,且不得少于 1 个;主管道上的隔断阀门,应全部试验。
检查方法:将阀门安装在试验管道上,有液流方向要求的阀门试验管道应安装在阀门的进口,然后管道充满水,排净空气,用试压装置缓慢升压,待达到严密性试验压力后,在最短试验持续时间内,阀瓣密封面不渗漏为合格;最后将压力升至强度试验压力,在最短试验持续时间内,壳体填料无渗漏为合格。
条文说明
4.3 系统组件进场检验
4.3.1 原规范第3.2.1 条第1~5 款。在泡沫灭火系统上应用的这些组件,在从制造厂搬运到施工现场过程中,要经过装车、运输、卸车和搬运、储存等环节,有的露天存放,受环境的影响,在这期间,就有可能会因意外原因对这些组件造成损伤或锈蚀。为了保证施工质量,需要对这些组件进行外观检查,并应符合本条各款的要求。
4.3.2 原规范第3.2.1 条第6 款。规定此条的目的是对这些组件的活动部件,用手动的方法进行检查,看其是否灵活。检查的原因同第4.3.1 条。
4.3.3 新增条文。本条规定了对泡沫灭火系统的组件进场检验和复验的要求,并作为强制性条文执行。
1 在泡沫灭火系统上应用这些组件,如泡沫产生装置、泡沫比例混合器(装置)、泡沫液压力储罐、消防泵、泡沫消火栓、阀门、压力表、管道过滤器、金属软管等都是系统的关键组件。它们的合格与否,直接影响系统的功能和使用效果,因此,进场时对系统组件一定要检查市场准入制度要求的有效证明文件和产品出厂合格证,看其规格、型号、性能是否符合国家现行产品标准和设计要求。
2 本款规定了系统组件需要复验的条件及要求。复验时,具体检测内容按设计要求和疑点而定。
4.3.4 原规范第3.3.2 条的修改。本条对阀门的强度和严密性试验提出了具体要求。
泡沫灭火系统对阀门的质量要求较高,如阀门渗漏影响系统的压力,使系统不能正常运行。从目前情况看,由于种种原因,阀门渗漏现象较为普遍,为保证系统的施工质量,需要对阀门进行进场检验。其内容和要求按本条各款执行,并应按本规范表B.0.2-2记录,且作为资料移交存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