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1 为了防止和减少汽车库、修车库、停车场的火灾危险和危害,保护人身和财产的安全,制定本规范。
1.0.2 本规范适用于新建、扩建和改建的汽车库、修车库、停车场的防火设计,不适用于消防站的汽车库、修车库、停车场的防火设计。
1.0.3 汽车库、修车库、停车场的防火设计,应结合汽车库、修车库、停车场的特点,采取有效的防火措施,并应做到安全可靠、技术先进、经济合理。
1.0.4 汽车库、修车库、停车场的防火设计,除应符合本规范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条文说明
1 总则
1.0.1 本条阐明了制定规范的目的和意义。
本规范是我国工程防火设计规范的一个组成部分,其目的是为我国汽车库建设的建筑防火设计提供依据,防止和减少火灾对汽车库修车库、停车场的危害,保障社会主义经济建设的顺利进行和人民生命财产的安全。
停车问题是城市发展中出现的静态交通问题。静态交通是相对于动态交通而存在的一种交通形态,二者互相关联,互相影响。对城市中的车辆来说,行驶时为动态,停放时为静态。停车设施是城市静态交通的主要内容,包括露天停车场,各类停车库、修车库等。因此,随着城市中各种车辆的增多,对停车设施的需求量不断增加。近几年来,大型汽车库的建设也在成倍增长,许多城市的政府部门都把建设配套汽车库作为工程项目审批的必备条件,并制订了相应的地方性行政法规予以保证。特别是近几年来随着房地产开发经营增多,在新建大楼中都配套建设了与大楼停车要求相适应的汽车库,由于城市用地紧张、地价昂贵,近几年来新的汽车库均向高层和地下空间发展。
我国许多大城市,近年来车辆增长速度都比较快,一些特大城市,如北京、天津、上海、广州、武汉、沈阳、重庆等,虽然机动车的绝对数量与经济发达国家比仍有差距,但由于增长速度快,使原本已很落后的城市基础设施不能适应,加上对静态交通问题认识不足,停车设施的建设远远不能远远不能满足需要,致使城市停车问题日益尖锐,不仅停车困难,由于占用道路停车,使已经拥堵的城市动态交通进一步恶化。
根据国家统计局2014年统计公告,2014年年末全国民用汽车保有量达到1.54亿辆,是2005年保有量的近5倍,从2005年的3100多万辆,10年间增长了1.23亿辆,年均增加1200多万辆。根据最新的统计,全国现有汽车保有量超过百万的城市已有35个,其中天津、上海、苏州、广州、杭州、郑州等10个城市超过200万辆,重庆、成都、深圳超过300万辆,北京超过500万辆。
1.0.2 本规范适用于新建、扩建和改建的汽车库、修车库、停车场的防火设计,其内容包括了民用建筑所属的汽车库和人防地下车库,这是因为现行国家标准《人民防空工程设计防火规范》GB 50098等规范中已明确规定,其汽车库防火设计按现行国家标准《汽车库、修车库、停车场设计防火规范》GB 50067的有关规定执行。由于国内目前新建的人防地下车库基本上都是平战两用的汽车库,这类车库除了应满足战时防护的要求,其他均与一般汽车库一样。
近年来,随着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住宅、别墅的(半)地下室,底层设置供每个户型专用、不与其他户室共用疏散出口的停车位的情况越来越多。对于每户车位与每户车位之间、每户车位与住宅其他部位之间不能完全分隔的或不同住户的车位要共用室内汽车通道的情况,仍适用于本规范。
对于消防站的汽车库,由于在平面布置和建筑构造等要求上都有一些特殊要求,所以列入了本规范不适用的范围。
1.0.3 本条主要规定了汽车库、修车库、停车场建筑防火设计必须遵循的基本原则。
随着改革开放不断深入,城市大量新建了与大楼配套的汽车库,且大都为地下汽车库,而北方内陆地区大都为地上汽车库,因此在汽车库、修车库、停车场的防火设计中,应从国家经济建设的全局出发,结合汽车库、修车库、停车场的实际情况,积极采用先进的防火与灭火技术,做到确保安全、方便使用、技术先进、经济合理。
1.0.4 汽车库、修车库、停车场建筑的防火设计,涉及的面较广,与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乙炔站设计规范》GB 50031、《人民防空工程设计防火规范》GB 50098和《城镇燃气设计规范》GB 50028等规范均有联系。本规范不可能,也没有必要把它们全部包括进来,为全面做好汽车库、修车库、停车场的防火设计,制订了本条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