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1 消防给水

7.1.1 汽车库、修车库、停车场应设置消防给水系统。消防给水可由市政给水管道、消防水池或天然水源供给。利用天然水源时,应设置可靠的取水设施和通向天然水源的道路,并应在枯水期最低水位时,确保消防用水量。
7.1.2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汽车库、修车库、停车场,可不设置消防给水系统:
    1  耐火等级为一、二级且停车数量不大于5辆的汽车库;
    2  耐火等级为一、二级的Ⅳ类修车库;
    3  停车数量不大于5辆的停车场。
7.1.3 当室外消防给水采用高压或临时高压给水系统时,汽车库、修车库、停车场消防给水管道内的压力应保证在消防用水量达到最大时,最不利点水枪的充实水柱不小于10m;当室外消防给水采用低压给水系统时,消防给水管道内的压力应保证灭火时最不利点消火栓的水压不小于0.1MPa(从室外地面算起)。
7.1.4 汽车库、修车库的消防用水量应按室内、外消防用水量之和计算。其中,汽车库、修车库内设置消火栓、自动喷水、泡沫等灭火系统时,其室内消防用水量应按需要同时开启的灭火系统用水量之和计算。
7.1.5 除本规范另有规定外,汽车库、修车库、停车场应设置室外消火栓系统,其室外消防用水量应按消防用水量最大的一座计算,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Ⅰ、Ⅱ类汽车库、修车库、停车场,不应小于20L/s
    2 Ⅲ类汽车库、修车库、停车场,不应小于15L/s
    3 Ⅳ类汽车库、修车库、停车场,不应小于10L/s
7.1.6 汽车库、修车库、停车场的室外消防给水管道、室外消火栓、消防泵房的设置,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消防给水及消火栓系统技术规范》GB 50974的有关规定。
    停车场的室外消火栓宜沿停车场周边设置,且距离最近一排汽车不宜小于7m,距加油站或油库不宜小于15m。
7.1.7 室外消火栓的保护半径不应大于150m,在市政消火栓保护半径150m范围内的汽车库、修车库、停车场,市政消火栓可计入建筑室外消火栓的数量。
7.1.8 除本规范另有规定外,汽车库、修车库应设置室内消火栓系统,其消防用水量应符合下列规定:
    1 Ⅰ、Ⅱ、Ⅲ类汽车库及Ⅰ、Ⅱ类修车库的用水量不应小于10L/s,系统管道内的压力应保证相邻两个消火栓的水枪充实水柱同时到达室内任何部位;
    2 Ⅳ类汽车库及Ⅲ、Ⅳ类修车库的用水量不应小于5L/s,系统管道内的压力应保证一个消火栓的水枪充实水柱到达室内任何部位。
7.1.9 室内消火栓水枪的充实水柱不应小于10m。同层相邻室内消火栓的间距不应大于50m,高层汽车库和地下汽车库、半地下汽车库室内消火栓的间距不应大于30m。
    室内消火栓应设置在易于取用的明显地点,栓口距离地面宜为1.1m,其出水方向宜向下或与设置消火栓的墙面垂直。
7.1.10 汽车库、修车库室内消火栓超过10个时,室内消防管道应布置成环状,并应有两条进水管与室外管道相连接。
7.1.11 室内消防管道应采用阀门分成若干独立段,每段内消火栓不应超过5个。高层汽车库内管道阀门的布置,应保证检修管道时关闭的竖管不超过1根,当竖管超过4根时,可关闭不相邻的2根。
7.1.12 4层以上的多层汽车库、高层汽车库和地下、半地下汽车库,其室内消防给水管网应设置水泵接合器。水泵接合器的数量应按室内消防用水量计算确定,每个水泵接合器的流量应按10L/s~15L/s计算。水泵接合器应设置明显的标志,并应设置在便于消防车停靠和安全使用的地点,其周围15m~40m范围内应设室外消火栓或消防水池。
7.1.13 设置高压给水系统的汽车库、修车库,当能保证最不利点消火栓和自动喷水灭火系统等的水量和水压时,可不设置消防水箱。
    设置临时高压消防给水系统的汽车库、修车库,应设置屋顶消防水箱,其容量不应小于12m3,并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消防给水及消火栓系统技术规范》GB 50974的有关规定。消防用水与其他用水合用的水箱,应采取保证消防用水不作他用的技术措施。
7.1.14 采用临时高压消防给水系统的汽车库、修车库,其消防水泵的控制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消防给水及消火栓系统技术规范》GB 50974的有关规定。
7.1.15 采用消防水池作为消防水源时,其有效容量应满足火灾延续时间内室内、外消防用水量之和的要求。
7.1.16 火灾延续时间应按2.00h计算,但自动喷水灭火系统可按1.00h计算,泡沫灭火系统可按0.50h计算。当室外给水管网能确保连续补水时,消防水池的有效容量可减去火灾延续时间内连续补充的水量。
7.1.17 供消防车取水的消防水池应设置取水口或取水井,其水深应保证消防车的消防水泵吸水高度不大于6m。消防用水与其他用水共用的水池,应采取保证消防用水不作他用的技术措施。严寒或寒冷地区的消防水池应采取防冻措施。
 

条文说明
 

7 消防给水和灭火设施
 
7.1 消防给水
 
7.1.1 汽车库、修车库、停车场发生火灾,开始时大多是由汽车着火引起的,但当汽车库着火后,往往汽油燃烧很快结束,接着是汽车本身的可燃材料,如木材、皮革、塑料、棉布、橡胶等继续燃烧。从目前的情况来看,扑灭这些可燃材料的火灾最有效、最经济、最方便的灭火剂,还是用水比较适宜。
    在调查国内15次汽车库重大火灾案例中,有些汽车库发生火灾初期,群众虽然使用了各种小型灭火器,但当汽车库火烧大了以后,都是消防队利用消防车出水扑救的。在国外汽车库设计中,不少国家在汽车库内设置消防给水系统,将其作为重要的灭火手段。
    根据上述情况,本规范对汽车库、修车库、停车场消防给水作了必要的规定。

7.1.2 本条规定耐火等级为一、二级的Ⅳ类修车库和停放车辆不超过5辆的一、二级耐火等级的汽车库、停车场,可不设室内、外消防用水,配备一些灭火器即可。
7.1.3 本条按现行国家标准《消防给水及消火栓系统技术规范》GB 50974的规定,汽车库、修车库、停车场区域内的室外消防给水,采用高压、低压两种给水方式,多数是能够办到的。在城市消防力量较强或企业设有专职消防队时,一般消防队能及时到达火灾现场,故采用低压给水系统是比较经济合理的,只要敷设一些消防给水管道和根据需要安装一些室外消火栓即可;高压制消防给水系统主要是在一些距离城市消防队较远和市政给水管网供水压力不足的情况下才采用的。高压制时,还要增加一套加压设施,所以满足灭火所需的压力要求,这样,相应地要增加一些投资,所以在一般情况下是很少采用的。本条对汽车库、修车库、停车场区域室外消防给水系统,规定低压制或高压制均可采用,这样可以根据每个汽车库、修车库、停车场的具体要求和条件灵活选用。
7.1.4 本条对汽车库、修车库的消防用水量作了规定。要求消防用水总量按室内消防给水系统(包括室内消火栓系统和与其同时开放的其他灭火系统,如喷淋或泡沫等)的消防用水量和室外消防给水系统用水量之和计算。在Ⅰ、Ⅱ类多层、地下汽车库内,由于建筑体积大,停车数量多,扑救火灾困难,有时要同时设置室内消火栓和室内自动喷水等几种灭火设备。在计算消防用水量时,一般应将上述几种需要同时开启的设备按水量最大一处叠加计算。这与联合扑救的实际火场情况是相符合的。自动喷水灭火设备无需人去操作,一遇火灾,首先是它起到灭火作用。室内消防给水主要是供本单位职工用来扑救火灾的;室外消防给水是为公安消防队扑救火灾提供必须的水源,所以它们各有需求,缺一不可。

消防给水是扑救汽车库、修车库火灾的有效保证。火灾时,室内、外消防设备需要同时启动,满足室内、外消防用水量是必须的。如果水量不足,将无法有效控制烟火的蔓延,所以将本条确定为强制性条文。
7.1.5 汽车库、修车库、停车场的室外消防用水量,主要是参照原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对丁类仓库的室外消防用水量的有关要求确定的。规定建筑物体积小于5000m3的为10L/s,5000m3相当于Ⅳ类汽车库;建筑物体积大于5000m3但小于50000m3的为15L/s,相当于Ⅲ类汽车库;建筑物体积大于50000m3的为20L/s,50000m3相当于Ⅰ、Ⅱ类汽车库。
    在调查15次汽车库重大火灾案例中,消防队一般出车是2辆~4辆,使用水枪3支~6支,某市招待所三级耐火等级的汽车库着火,市消防支队出动消防车4辆,使用4支水枪(每支水枪出水量约5L/s)就将火扑灭。某造船厂一座四级耐火等级的汽车库着火,火场面积237m2,当时有3辆消防车参加了灭火。用4支水枪扑救汽车库火灾,用2支水枪保护汽车库附近的总变电所,扑救20min就将火灾扑灭,这次水量约30L/s。根据汽车库的规模大小,对汽车库室外用水量确定为10L/s~20L/s,这与实际情况比较接近。
    室外消火栓系统是在火灾情况下,消防队员用来扑救火灾的有效手段,明确汽车库、修车库、停车场必须设置室外消火栓系统及相应的要求是必须的,所以将本条确定为强制性条文。

7.1.6 对汽车库、修车库、停车场室外消防管道、消火栓、消防水泵房的设置没有特殊要求,可按照现行国家标准《消防给水及消火栓系统技术规范》GB 50974的有关规定执行。对停车场室外消火栓的位置,本规范规定要沿停车场周边设置。这是因为在停车场中间设置地上式消火栓,容易被汽车撞坏。
    本条还根据实践经验,规定了室外消火栓距最近一排汽车不宜小于7m,是考虑到一旦遇有火情,消防车靠消火栓吸水时,还能留出3m~4m的通道,可以供其他车辆通行,不至影响场内车辆的出入。消火栓距离油库或加油站不小于15m是考虑油库火灾产生的辐射,不至于影响到消防车的安全。

7.1.7 本条是参照现行国家标准《消防给水及消火栓系统技术规范》GB 50974的有关规定制订的。在市政消火栓保护半径150m以内,距建筑外缘5m~150m的市政消火栓可计入建筑室外消火栓的数量,但当为消防水泵接合器供水时,距建筑外缘5m~40m的市政消火栓可计入建筑室外消火栓的数量。因为在这个范围内一旦发生火灾,消防车可以利用市政消火栓进行扑救。
7.1.8 汽车库、修车库的室内消防用水量是参照原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对性质相类似的工业厂房、仓库消防用水量的规定而确定的,这与目前国内的汽车库实际情况基本相符。
    室内消火栓系统是在火灾情况下,扑救初起火灾以及消防队员进入建筑物内部扑救火灾的有效手段,明确汽车库、修车库设置室内消火栓系统及相应的要求是必须的,所以将本条确定为强制性条文。

7.1.9 本条对车库室内消火栓设计的技术要求作了一些规定,如室内消火栓间距、充实水柱等,这些要求是长期灭火实践形成的经验总结,对有效补救汽车库火灾是必要的。
    规定室内消火栓应设置在明显易于取用的地方,以便于用户和消防队及时找到和使用。
    室内消火栓的出水方向应便于操作,并创造较好的水力条件,故规定室内消火栓宜与设置消火栓的墙成90°角,栓口离地面高度宜为1.1m。

7.1.10 本条是对汽车库、修车库室内消防管道的设计提出的技术要求,是保障火灾时消防用水正常供给不可缺少的措施。有超过10个室内消火栓的汽车库、修车库,一般规模都比较大,消防用水量也大,采用环状给水管道供水安全性高。因此,要求室内采用环状管道,并有两条进水管与室外管道相接,是为了保证供水的可靠性。
7.1.11 为了确保室内消火栓的正常使用,提出了设置阀门的具体要求,以保证在管道检修时仍有部分消火栓能正常使用。
7.1.12 本条规定了4层以上的多层汽车库、高层汽车库及地下汽车库、半地下汽车库要设置水泵接合器的要求,包括室内消火栓系统的水泵接合器和自动喷水灭火系统的水泵接合器。水泵接合器的主要作用是:①一旦火场断电,消防泵不能工作时,由消防车向室内消防管道加压,代替固定泵工作;②万一出现大面积火灾,利用消防车抽吸室外管道或水池的水,补充室内消防用水量。增加这种设备投资不大,但对扑灭汽车库火灾却很有利,具体要求是按照现行国家标准《消防给水及消火栓系统技术规范》GB 50974的有关规定制定的。目前国内公安消防队配备的车辆供水能力完全可以直接扑救4层以下多层汽车库的火灾。因此,规定4层以下汽车库可不设置消防水泵接合器。
7.1.13 室内消防给水,有时由于市政管网压力和水量不足,需要设置加压设施,并在汽车库
屋顶上设置消防水箱,储存一部分消防用水,供扑救初期火灾时使用。考虑到水箱容量太大,在建筑设计中有时处理比较困难,但若太小又势必影响初期火灾的扑救,因此本条对水箱容积作了必要的规定。

7.1.14 为及时启动消防水泵,在水箱内的消防用水尚未用完以前,消防水泵应正常运行。故本条规定在汽车库、修车库内的每个消火水泵的控制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消防给水及消火栓系统技术规范》GB 50974的有关规定。
7.1.15 在缺少市政给水管网和其他天然水源的情况下,可采用消防水池作为消防水源。消防水池的有效容积应满足火灾延续时间内室内消防给水系统(包括室内消火栓系统和与其同时开放的其他灭火系统,如喷淋或泡沫等)的消防用水量和室外消防用水量之和的要求。
    部分地区由于没有市政给水管网和其他天然水源,一旦发生火灾,消防队往往面临无水可用的困境,缺水地区必须建设消防水池,从而保证消防供水,所以,将本条确定为强制性条文。

7.1.16 水池的容量与一次灭火的时间有关,在调查的15次汽车库重大火灾中,绝大部分灭火时间都是2.00h。本条规定消防水池的容量为2.00h之内,与现行国家标准《消防给水及消火栓系统技术规范》GB 50974的规定和实际灭火需要是相符的。
    为了减少消防水池的容量,节省投资造价,在不影响消防供水的情况下,水池的容量可以考虑减去火灾延续时间内补充的水量。

7.1.17 消防水池贮水可供固定消防水泵或供消防车水泵取用,为便于消防车取水灭火,消防水池应设取水口或取水井,取水口或取水井的尺寸应满足吸水管的布置、安装、检修和水泵正常工作的要求,为使消防车消防水泵能吸上水,消防水池的水深应保证水泵的吸水高度不大于6m。
    消防水池有独立设置或与其他用水共用水池的,当共用时,为保证消防用水量,消防水池内的消防用水在平时应不作它用,因此,消防用水与其他用水合用的消防水池应采取措施,防止消防用水移作它用,一般可采用下列办法:
    (1) 其他用水的出水管置于共用水池的消防用水量的最高水位上;
    (2) 消防用水和其他用水在共用水池隔开,分别设置出水管;
    (3) 其他用水出水管采用虹吸管形式,在消防用水量的最高水位处留进气孔。
    寒冷地区的消防水池应有防冻措施,如在水池上覆土保温,入孔和取水口设双层保温井盖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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