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1.1 汽车库、修车库、停车场内不得采用明火取暖。
8.1.2 需要供暖的下列汽车库或修车库,应采用集中供暖方式:
1 甲、乙类物品运输车的汽车库;
2 Ⅰ、Ⅱ、Ⅲ类汽车库;
3 Ⅰ、Ⅱ类修车库。
8.1.3 Ⅳ类汽车库,Ⅲ、Ⅳ类修车库,当集中供暖有困难时,可采用火墙供暖,但其炉门、节风门、除灰门不得设置在汽车库、修车库内。
8.1.4 喷漆间、电瓶间均应设置独立的排气系统,乙炔站的通风系统设计,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乙炔站设计规范》GB 50031的有关规定。
8.1.5 设置通风系统的汽车库,其通风系统宜独立设置。
8.1.6 风管应采用不燃材料制作,且不应穿过防火墙、防火隔墙,当必须穿过时,除应符合本规范第5.2.5条的规定外,尚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应在穿过处设置防火阀,防火阀的动作温度宜为70℃;
2 位于防火墙、防火隔墙两侧各2m范围内的风管绝热材料应为不燃材料。
条文说明
8 供暖、通风和排烟
8.1 供暖和通风
8.1.1、8.1.2 在我国北方,为了保持冬季汽车库、修车库的室内温度不影响汽车的发动,不少汽车库、修车库内设置了供暖系统。据调查,有相当一部分汽车库火灾是由于供暖方式不当引起的。如某市某厂的汽车库,采用火炉供暖,因汽车油箱漏油,室内温度较高,油蒸气挥发较快,与空气混合成一定比例,遇明火引起火灾;又如某大学的砖木结构汽车库与司机休息室毗邻建造,用火炉供暖,司机捅炉子飞出火星遇汽油蒸气引起火灾。
鉴于上述情况,为防止这些事故发生,从消防安全考虑,本条规定在Ⅰ、Ⅱ、Ⅲ类汽车库、Ⅰ、Ⅱ类修车库和甲、乙类物品运输车的汽车库内,应设置热水、蒸汽或热风等供暖设备,不应用火炉或者其他明火供暖方式,以策安全。
8.1.3 考虑到寒冷地区的汽车库、修车库,不论其规模大小,全部要求蒸汽或热水等供暖,可能会有困难,因此,允许Ⅳ类汽车库和Ⅲ、Ⅳ类修车库可采用火墙供暖,但必须采取相应的安全措施。容易暴露明火的部位,如炉门、节风门、除灰门,必须设置在库外,并要求用一定耐火极限的不燃性墙体与汽车库、修车库隔开。
8.1.4 修车库中,因维修、保养车辆的需要,生产过程中常常会产生一些可燃气体,火灾危险性较大,如乙炔气,修理蓄电池组重新充电时放出的氢气以及喷漆使用的易燃液体等,这些易燃液体的蒸气和可燃气体与空气混合达到一定浓度时,遇明火就会爆炸。如汽油蒸气爆炸下限为1.2%~1.4%,乙炔气的爆炸下限为2.3%~2.5%,氢气的爆炸下限为4.1%,尤以乙炔气和氢气的爆炸范围幅度大,其危险性也大。所以,这些工间的排风系统应各自单独设置,不能与其他用途房间的排风系统混设,防止相互影响,其系统的风机应按防爆要求处理,乙炔间的通风要求还应按照《乙炔站设计规范》GB 50031的规定执行。
8.1.5 汽车库内良好的通风,是预防火灾发生的一个重要条件。从调查了解到的汽车库现状来看,绝大多数是利用自然通风,这对节约能源和投资都是有利的。地下汽车库和严寒地区的非敞开式汽车库,因受自然通风条件的限制,必须采取机械通风方式。卫生部门要求汽车库每小时换气次数为6~10次。
组合建筑内的汽车库和地下汽车库的通风系统应独立设置,不应和其他建筑的通风系统混设。
8.1.6 通风管道是火灾蔓延的重要途径,国内外都有这方面的严重教训。如某手表厂、某饭店等单位,都有因风道为可燃烧材料使火灾蔓延扩大的教训。因此,为切断火灾蔓延途径,规定风管应采用不燃烧材料制作。
防火墙、防火隔墙是建筑防火分区的主要手段,它阻止火势蔓延扩大的作用已为无数次火灾实例所证实。所以,防火墙、防火隔墙,除允许开设防火门外,不应在其墙面上开洞留孔,降低其防火作用。因考虑设有机械通风的汽车库里,风管可能穿越防火墙、防火隔墙,为保证它们应有的防火作用,故规定风管穿越这些墙体时,其四周空隙应用不燃烧材料填实,并在穿过防火墙、防火隔墙处设防火阀。同时,要求在穿过防火墙、防火隔墙两侧各2m范围内的风管绝热材料应采用不燃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