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1.1 汽车库、修车库、停车场的选址和总平面设计,应根据城市规划要求,合理确定汽车库、修车库、停车场的位置、防火间距、消防车道和消防水源等。
4.1.2 汽车库、修车库、停车场不应布置在易燃、可燃液体或可燃气体的生产装置区和贮存区内。
4.1.3 汽车库不应与火灾危险性为甲、乙类的厂房、仓库贴邻或组合建造。
4.1.4 汽车库不应与托儿所、幼儿园、老年人建筑,中小学校的教学楼,病房楼等组合建造。当符合下列要求时,汽车库可设置在托儿所、幼儿园、老年人建筑,中小学校的教学楼,病房楼等的地下部分:
1 汽车库与托儿所、幼儿园、老年人建筑,中小学校的教学楼,病房楼等建筑之间,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2.00h的楼板完全分隔;
2 汽车库与托儿所、幼儿园、老年人建筑,中小学校的教学楼,病房楼等的安全出口和疏散楼梯应分别独立设置。
4.1.5 甲、乙类物品运输车的汽车库、修车库应为单层建筑,且应独立建造。当停车数量不大于3辆时,可与一、二级耐火等级的Ⅳ类汽车库贴邻,但应采用防火墙隔开。
4.1.6 Ⅰ类修车库应单独建造;Ⅱ、Ⅲ、Ⅳ类修车库可设置在一、二级耐火等级建筑的首层或与其贴邻,但不得与甲、乙类厂房、仓库、明火作业的车间或托儿所、幼儿园、中小学校的教学楼、老年人建筑、病房楼及人员密集场所组合建造或贴邻。
4.1.7 为汽车库、修车库服务的下列附属建筑,可与汽车库、修车库贴邻,但应采用防火墙隔开,并应设置直通室外的安全出口:
1 贮存量不超过1.0t的甲类物品库房;
2 总安装容量不大于5.0m3/h的乙炔发生器间和贮存量不超过5个标准钢瓶的乙炔气瓶库;
3 1个车位的非封闭喷漆间或不大于2个车位的封闭喷漆间;
4 建筑面积不大于200m2的充电间和其他甲类生产场所。
4.1.8 地下、半地下汽车库内不应设置修理车位、喷漆间、充电间、乙炔间和甲、乙类物品库房。
4.1.9 汽车库和修车库内不应设置汽油罐、加油机、液化石油气或液化天然气储罐、加气机。
4.1.10 停放易燃液体、液化石油气罐车的汽车库内,不得设置地下室和地沟。
4.1.11 燃油或燃气锅炉、油浸变压器、充有可燃油的高压电容器和多油开关等,不应设置在汽车库、修车库内。当受条件限制必须贴邻汽车库、修车库布置时,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的有关规定。
4.1.12 Ⅰ、Ⅱ类汽车库、停车场宜设置耐火等级不低于二级的灭火器材间。
条文说明
4.1 一般规定
4.1.2 本条规定不应将汽车库、修车库、停车场布置在易燃、可燃液体和可燃气体的生产装置区和贮存区内,这对保证防火安全是非常必要的。国内外石油装置的火灾是不少的。如某市化工厂丁二烯气体泄漏,汽车驶入该区域引起爆燃,造成了重大伤亡事故。据原化工部设计院对10个大型石油化工厂的调查,他们的汽车库都是设在生产辅助区或生活区内。
4.1.3 本条对汽车库与一般工业建筑的组合或贴邻不作严格限制规定,只能对与甲、乙类易燃易爆危险品生产车间、甲、乙类仓库等较特殊建筑的组合建造作了严格限制。这是由于此类车间、仓库在生产和储存过程中产生易燃易爆物质,遇明火或电气火花将燃烧、爆炸,试验规定不应贴邻或组合建造。
汽车库具有人员流动大,致灾因素多等特点,一旦与火灾危险性大的甲、乙类厂房及仓库贴邻或组合建造,极易发生火灾事故,必须严格限制,所以将此条确定为强制性条文。
4.1.4 幼儿、老人、中小学生、病人疏散能力差,汽车库不应与托儿所、幼儿园,老年人建筑,中小学校的教学楼,病房楼等组合建造。但是考虑到地下汽车库是城市建设的发展方向,为增强安全性,规范对此类情况作出了相关的要求。设置在托儿所、幼儿园,老年人建筑,中小学校的教学楼,病房楼等的地下部分,主要是指设置在室外地平面正负0.000以下部分的汽车库。
4.1.5 甲、乙类物品运输车在停放或修理时有时有残留的易燃液体和可燃气体,漂浮在地面上或散发在室内,遇到明火就会燃烧、爆炸。其汽车库、修车库如与其他建筑组合建造或附建在其他建筑物底层,一旦发生爆燃,就会威胁上层结构安全,扩大灾情。所以,对甲、乙类物品运输车的汽车库、修车库强调单层独立建造。但对停车数不大于3辆的甲、乙类运输车的汽车库、修车库,在有防火墙隔开的条件下,允许与一、二级耐火等级的Ⅳ类汽车库贴邻建造。
4.1.6 Ⅰ类修车库的特点是车位多、维修任务量大,为了保养和修理车辆方便,在一幢建筑内往往包括很多工种,并经常需要进行明火作业和使用易燃物品。如用汽油清洗零件、喷漆时使用有机溶剂等,火灾危险性大。为保障安全,本条规定Ⅰ类修车库应单独建造。
目前国内已有的大中型修车库中来看,一般都是单独建造的。但如不考虑修车库类别,不加区别的一律要求单独建造也不符合节约用地、节省投资的精神,故本条对Ⅱ、Ⅲ、Ⅳ类修车库允许有所机动,可与没有明火作业的丙、丁、戊类危险性生产厂房、仓库及一、二级耐火等级的一般民用建筑(除托儿所、幼儿园、中小学校的教学楼,老年人建筑、病房楼及人员密集场所,如商场、展览、餐饮、娱乐场所等)贴邻建造或附设在建筑底层,但必须用防火墙、楼板、防火挑檐等结构进行分隔,以保证安全。
4.1.7 根据甲类危险品库及乙炔发生间、喷漆间、充电间以及其他甲类生产场所的火灾危险性的特点,这类房间应该与其他建筑保持一定的防火间距。调查中发现有不少汽车库为了适应汽车保养、修理、生产工艺的需要,将上述生产场所贴邻建造在汽车库的一侧。为了保障安全,有利生产,并考虑节约用地,根据《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有关条文的规定,对为修理、保养车辆服务,且规模较小的生产工间,作了可以贴邻建造的规定。
根据目前国内乙炔发生器逐步淘汰而以瓶装乙炔气代替的状况,条文中对乙炔气瓶库进行了规定。每标准钢瓶乙炔气贮量相当于0.9m3的乙炔气,故按5瓶相当于5m3计算,对一些地区目前仍用乙炔发生器的,短期内还要予以照顾,故仍保留“乙炔发生器间”一词。
超过1个车位的非封闭喷漆间或超过2个车位的封闭喷漆间,应独立建造,并保持一定的防火间距。
根据调查,原国家标准《汽车库、修车库、停车场设计防火规范》GB 50067规定的充电间及其他甲类生产场所的面积已不适应现实需求,故此次修订适当扩大到200m2。其他甲类生产场所主要是指与汽车修理有关的甲类修理工段。
4.1.8 汽车的修理车位不可避免的要有明火作业和使用易燃物品,火灾危险性较大。而地下汽车库、半地下汽车库一般通风条件较差,散发的可燃气体或蒸气不易排除,遇火源极易引起燃烧爆炸,一旦失火,难于疏散扑救。喷漆间容易产生有机溶剂的挥发蒸气,电瓶充电时容易产生氢气,乙炔气是很危险的可燃气体,它的爆炸下限(体积比)为2.5%,上限为81%,汽油的爆炸下限为1.2%~1.4%,上限为6%,喷漆中的二甲苯爆炸下限(体积比)为0.9%,上限为7%,上述均为易燃易爆的气体。为了确保地下、半地下汽车库的消防安全,进行限制是必须的。
4.1.9 汽油罐、加油机、液化石油气或液化天然气储罐、加气机容易挥发出可燃蒸气和达到爆炸浓度而引发火灾、爆炸事故,如某市出租汽车公司有一个遗留下来的加油站,该站设在一个汽车库内,职工反映平时加油时要采取紧急措施,实行三停,即停止库内用电,停止库内食堂用火,停止库内汽车出入。该站曾经因为加油时大量可燃蒸气扩散在室内,遇到明火、电气火花发生燃烧事故。因此,从安全角度考虑,本条规定汽油罐、加油机、液化石油气或液化天然气储罐、加气机不应设在汽车库和修车库内是合适的。
4.1.10 易燃气体,比重大于空气的可燃气体、可燃蒸气,一旦泄漏,极易在地面流淌,或浮沉在地面等低洼处,如果设置地下室或地沟,则容易形成积聚,一旦达到爆炸极限,遇明火将会导致燃烧爆炸。
4.1.11 燃油或燃气锅炉、油浸变压器、充有可燃油的高压电容器和多油开关等设备失灵或操作不慎时,将有可能发生爆炸,故不应在汽车库、修车库内安装使用,但如受条件限制必须设置时,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的有关规定。这样规定是为了尽量减少发生火灾爆炸带来的危险性和发生事故的几率。可燃油油浸变压器发生故障产生电弧时,将使变压器内的绝缘油迅速发生热分解,析出氢气、甲烷、乙烯等可燃气体,压力剧增,造成外壳爆炸、大量喷油或者析出的可燃气体与空气混合形成爆炸混合物,在电弧或火花的作用下引起燃烧爆炸。变压器爆炸后,高温的变压器油流到哪里就会燃烧到哪里。充有可燃油的高压电容器、多油开关等,也有较大火灾危险性,故对可燃油油浸变压器等也作了相应的限制。对干式的或不燃液体的变压器,因其火灾危险性小,不易发生火灾,故本条未作限制。
4.1.12 在汽车库、修车库、停车场内,一般都配备各种消防器材,对预防和扑救火灾起到了很好的作用。我们在调查中,发现有不少大型汽车库、停车场内的消防器材没有专门的存放、管理和维护房间,不但平时维护保养困难,更新用的消防器材也无处存放,一旦发生火灾,将贻误灭火时机。因此本条根据消防安全需要,规定了停车数量较多的Ⅰ、Ⅱ类汽车库、停车场要设置专门的消防器材间,此消防器材间是消防员的工作室和对灭火器等消防器材进行定期保养、换药、检修的场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