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1.1 气体灭火系统的调试应在系统安装完毕,并宜在相关的火灾报警系统和开口自动关闭装置、通风机械和防火阀等联动设备的调试完成后进行。
6.1.2 气体灭火系统调试前应具备完整的技术资料,并应符合本规范第3.0.2条和第5.1.2条的规定。
6.1.3 调试前应按本规范第4章和第5章的规定检查系统组件和材料的型号、规格、数量以及系统安装质量,并应及时处理所发现的问题。
6.1.4 进行调试试验时,应采取可靠措施,确保人员和财产安全。
6.1.5 调试项目应包括模拟启动试验、模拟喷气试验和模拟切换操作试验,并应按本规范表C-4填写施工过程检查记录。
6.1.6 调试完成后应将系统各部件及联动设备恢复正常状态。
条文说明
6.1 一般规定
6.1.1 原规范第4.1.1条。本条明确了调试程序,有利于调试工作顺利进行。
6.1.2 原规范第4.1.2条。气体灭火系统调试是保证系统能正常工作的重要步骤。技术资料的完整、准确是完成该项工作的必要条件。
6.1.3 原规范第4.1.4条。为了确保气体灭火系统调试工作顺利进行,本条规定调试前应再一次对系统组件、材料以及安装质量进行检查,并应及时处理发现的问题。
6.1.5 新增条文。本条规定了调试内容和记录格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