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3.1 灭火剂储存容器的数量、型号和规格,位置与固定方式,油漆和标志,以及灭火剂储存容器的安装质量应符合设计要求。
检查数量:全数检查。
检查方法:观察检查、测量检查。
7.3.2 储存容器内的灭火剂充装量和储存压力应符合设计要求。
检查数量:称重检查按储存容器全数(不足5个的按5个计)的20 %检查;储存压力检查按储存容器全数检查;低压二氧化碳储存容器按全数检查。
检查方法:称重、液位计或压力计测量。
7.3.3 集流管的材料、规格、连接方式、布置及其泄压装置的泄压方向应符合设计要求和本规范第5.2节的有关规定。
检查数量:全数检查。
检查方法:观察检查、测量检查。
7.3.4 选择阀及信号反馈装置的数量、型号、规格、位置、标志及其安装质量,应符合设计要求和本规范第5.3节的有关规定。
检查数量:全数检查。
检查方法:观察检查、测量检查。
7.3.5 阀驱动装置的数量、型号、规格和标志,安装位置,气动驱动装置中驱动气瓶的介质名称和充装压力,以及气动驱动装置管道的规格、布置和连接方式,应符合设计要求和本规范第5.4节有关规定。
检查数量:全数检查。
检查方法:观察检查、测量检查。
7.3.6 驱动气瓶和选择阀的机械应急手动操作处,均应有标明对应防护区或保护对象名称的永久标志。
驱动气瓶的机械应急操作装置均应设安全销并加铅封,现场手动启动按钮应有防护罩。
检查数量:全数检查。
检查方法:观察检查、测量检查。
7.3.7 灭火剂输送管道的布置与连接方式、支架和吊架的位置及间距、穿过建筑构件及其变形缝的处理、各管段和附件的型号规格以及防腐处理和涂刷油漆颜色,应符合设计要求和本规范第5.5节的有关规定。
检查数量:全数检查。
检查方法:观察检查、测量检查。
7.3.8 喷嘴的数量、型号、规格、安装位置和方向,应符合设计要求和本规范第5.6节的有关规定。
检查数量:全数检查。
检查方法:观察检查、测量检查。
条文说明
7.3 设备和灭火剂输送管道验收
7.3.1 原规范第5.3.1条。本条规定了对灭火剂储存容器的相关技术参数及安装质量进行验收的方法、数量。
7.3.2 对原规范第5.3.2条的补充。本条规定了对灭火剂充装量和储存压力检查的方法、数量;储存容器内灭火剂充装量及误差应符合设计要求。
高压二氧化碳灭火系统的泄漏反映为失重,可称重检查;低压二氧化碳灭火系统的泄漏反映为液位下降,可液位检查;IG 541等惰性气体灭火系统泄漏反映为压力下降,可压力计检查;七氟丙烷等卤代烷灭火系统泄漏反映为压力下降和失重,可压力计检查和称重检查。
7.3.3 原规范第5.3.3条。本条规定了对集流管验收检查的有关项目。
7.3.4 原规范第5.3.5条。本条规定了检查与选择阀及信号反馈装置有关的技术参数的方法;需特别注意选择阀的安装位置不宜过高,其手动操作点距地面的高度不宜超过1.7 m。
7.3.5 原规范第5.3.4条。本条规定了检查与驱动装置有关的技术参数的方法。在执行本条规定时注意的事项有:一是阀驱动装置包括系统中选择阀和容器阀的驱动装置;二是阀驱动装置有机械驱动,电磁驱动和气动驱动,其检查和安装要求在本规范第4、5章中已作出规定。
7.3.7 原规范第5.3.7条。本条规定了对管道安装质量检查的方法及数量;确定以上项目是否合格,是确定管道施工质量是否合格的重要内容。管道施工质量将影响气体灭火系统使用效果和使用寿命。
7.3.8 原规范第5.3.8条。本条规定了检查与喷嘴有关的技术参数的方法。气体灭火系统的喷嘴是系统中较为重要和技术要求较高的组件,其主要功能是控制灭火剂的喷射速率及分布状况。因此,喷嘴的数量、型号、规格、安装位置和方向等均对灭火剂的喷射性能甚至能否扑灭火灾有重要作用,在系统工程验收时,应对这些项目重新检查确认,以防产生差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