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2 防护区或保护对象与储存装置间验收

7.2.1 防护区或保护对象的位置、用途、划分、几何尺寸、开口、通风、环境温度、可燃物的种类、防护区围护结构的耐压、耐火极限及门、窗可自行关闭装置应符合设计要求。
检查数量:全数检查。
检查方法:观察检查、测量检查。
7.2.2 防护区下列安全设施的设置应符合设计要求。
1 防护区的疏散通道、疏散指示标志和应急照明装置。
2 防护区内和入口处的声光报警装置、气体喷放指示灯、入口处的安全标志。
3 无窗或固定窗扇的地上防护区和地下防护区的排气装置。
4 门窗设有密封条的防护区的泄压装置。
5 专用的空气呼吸器或氧气呼吸器。
检查数量:全数检查。
检查方法:观察检查。
7.2.3 储存装置间的位置、通道、耐火等级、应急照明装置、火灾报警控制装置及地下储存装置间机械排风装置应符合设计要求。
检查数量:全数检查。
检查方法:观察检查、功能检查。
7.2.4 火灾报警控制装置及联动设备应符合设计要求。
检查数量:全数检查。
检查方法:观察检查、功能检查。

条文说明
 

7.2 防护区或保护对象与储存装置间验收
7.2.1 原规范第5.2.1条,根据征求意见结果,补充对防护区维护结构的耐压、耐火极限及门、窗可自行关闭装置的检查。
本条规定了对防护区或保护对象验收的内容、方法及数量。
7.2.2 原规范第5.2.2条。本条规定了防护区安全设施验收的内容、方法及数量;关系到人员安全。
7.2.3 原规范第5.2.3条。本条规定了对储存装置间验收的内容、方法及数量;是根据我国现行的气体灭火系统设计规范制定的。储存装置间的位置将影响系统的结构,我国目前一些工程设计中已确定好储存装置间的位置,但施工时往往变动,使得灭火剂输送管道也随之变化,因此在系统工程验收时,应进行检查。
通道、耐火等级、应急照明及地下储存装置间机械排风装置等要求,关系到人员安全,应予重视,故列入系统工程验收内容。需要指出,火灾报警控制装置包括设在防护区门口的手动控制器、设在储存装置间的灭火控制盘和设在消防中心的显示控制器等。
7.2.4 新增条文。本条规定了与灭火系统配套的火灾报警、灭火控制装置、其他联动设备的验收要求、方法和数量。火灾报警控制装置能否正常工作关系到系统能否启动,空调、送风、防排烟系统等联动设备直接影响灭火效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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