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
气体灭火系统施工及验收规范
Code for installation and acceptance
of gas extinguishing systems
GB 50263-2007
主编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
批准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施行日期:2 0 0 7 年 7 月 1 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公告
第565号
建设部关于发布国家标准
《气体灭火系统施工及验收规范》的公告
现批准《气体灭火系统施工及验收规范》为国家标准,编号为GB50263-2007,自2007年7月1日起实施。其中,第3.0.8(3)、4.2.1、4.2.4、4.3.2、5.2.2、5.2.7、5.4.6、5.5.4、6.1.5、7.1.2、8.0.3条(款)为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原《气体灭火系统施工及验收规范》GB50263-97同时废止。
本规范由建设部标准定额研究所组织中国计划出版社出版发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二○○七年一月二十四日
本规范是根据建设部建标[2003]102号文的要求,由公安部消防局组织公安部天津消防研究所会同有关参编单位,共同对《气体灭火系统施工及验收规范》GB 50263—97进行全面修订而成。
在修订过程中,修订组遵照国家有关基本建设的方针政策,以及“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消防工作方针,对我国气体灭火系统施工及验收的现状,进行了广泛的调查研究,在总结国内实践经验的基础上,参考了ISO和美国、英国、德国、日本等国外相关标准,对GB 50263—97做了补充和修改。增加了IG 541混合气体灭火系统、七氟丙烷灭火系统、热气溶胶灭火装置等内容,补充了低压二氧化碳灭火系统,删除了卤代烷1211灭火系统。本规范的修订以多种方式广泛征求了有关单位和专家的意见,对主要问题,进行了反复论证研究、多次修改,最后经专家审查、由有关部门定稿。
本规范共分8章和6个附录,内容包括:总则、术语、基本规定、进场检验、系统安装、系统调试、系统验收、维护管理及附录等。
本规范中以黑体字标志的条文为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
本规范由建设部负责管理和对强制性条文解释,公安部负责日常管理,公安部天津消防研究所负责具体技术内容解释。请有关单位在执行本规范过程中,注意总结经验、积累资料,并及时把意见和有关资料寄公安部天津消防研究所《气体灭火系统施工及验收规范》管理组(地址:天津市南开区卫津南路110号,邮编:300381),以供今后修订时参考。
本规范主编单位、参编单位和主要起草人:
主编单位:公安部天津消防研究所
参编单位:广东胜捷消防企业集团
云南天宵消防安全技术有限公司
四川威龙消防设备有限公司
昆明市公安消防支队
广东卫保消防工程有限公司
西安坚瑞化工有限责任公司
主要起草人:东靖飞 宋旭东 马 恒 沈 纹 石守文
田 野 伍建许 汪映标 林凯前 陈雪峰
高振锡 岳大可 陆 曦 刘庭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