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1 为保障自动喷水灭火系统(简称系统)的施工质量和使用功能,减少火灾危害,保护人身和财产安全,制定本规范。
1.0.2 本规范适用于工业与民用建筑中设置的自动喷水灭火系统的施工、验收及维护管理。
1.0.3 自动喷水灭火系统的施工、验收及维护管理,除执行本规范的规定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的有关标准、规范的规定。
条文说明
1 总则
1.0.1 本条为制定本规范的目的。
自动喷水灭火系统是目前人们在生产、生活和社会活动的各个主要场所中最普遍采用的一种固定灭火设备。国内外应用实践证明,自动喷水灭火系统具有灭火效率高、不污染环境、寿命长、经济适用、维护简便等优点。尤其是当今世界,环境污染日趋严重,自动喷水灭火系统就更加突出了它的优点。所以自动喷水灭火系统问世近200年来,至今仍处于兴盛发展状态,是人们同火灾作斗争的主要手段之一。近200年来,世界各国尤其是一些经济发达的国家,在自动喷水灭火系统产品开发、标准制定、应用技术及规范方面做了大量的研究试验工作,积累了丰富的技术资料和成功的经验,为该项技术的发展和应用提供了有利的条件;目前许多国家仍把该项技术研究作为消防技术方面重要的研究项目,集中了较大的财力和技术力量从事研究工作,为使该项技术尽快达到“高效、经济、可靠、智能化”的目标而努力。不少国家如美、英、日、德等,制定了设计安装规范,对系统的设计、安装、维护管理等方面的技术要求和工作程序作了较详细的规定,并根据研究成果和应用中的经验及提出的问题随时进行修订,一般一两年就修订一次,不少宝贵经验值得我们借鉴。
近20余年来,我国自动喷水灭火技术发展很快,尤其是国家标准《自动喷水灭火系统》GB 5135和《自动喷水灭火系统设计规范》GB 50084发布实施以后,技术研究和推广应用出现了突飞猛进的新局面。在自动喷水灭火系统产品开发、制定技术标准、应用技术研究诸方面,取得了不少适合国情、具有应用价值的成果;生产厂家已近百家,仅洒水喷头年产量就达1000万只以上,且系统产品已形成配套,产品结构及质量接近国际先进水平,基本上可满足国内市场需要。应用方面,从初期主要集中在一些新建高层涉外宾馆中使用,到如今在一些火灾危险性较大的生产厂房、仓库、汽车库、商场、文化娱乐场所、医院、办公楼等地上、地下场所都较普遍选用自动喷水灭火系统,应用日趋广泛。
已安装的自动喷水灭火系统在人们同火灾作斗争中已发挥了重要作用,及时扑灭了火灾,有效地保护了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像辽宁科技中心、深圳国贸大厦等多处发生在高层建筑物内的火灾,如果没有自动喷水灭火系统及时启动扑灭,其后果是不堪设想的。人们永远不会忘记天鹅饭店、大连饭店、唐山林西商场、阜新艺苑歌舞厅、克拉玛依友谊宾馆、珠海前山纺织城等火灾造成的惨剧。可以说,在凡是能用水进行灭火的场所都普遍地采用自动喷水灭火系统,一些群死群伤的惨剧是完全可以避免的。
在自动喷水灭火系统的推广应用中,还存在一些急待解决的问题,如工程施工、竣工验收、维护管理等影响自动喷水灭火系统功能的关键环节,目前还无章可循,致使一些已安装的系统不能处于正常的准工作状态,个别系统发生误动,火灾发生后灭火效果不佳,有的系统甚至未起作用,造成一些不必要的损失。从首次调查收集的国内1985年以来安装的自动喷水灭火系统建筑火灾案例看,23起中,成功的14起,占61%;不成功的9起,其中水源阀被关的3起、维护管理不善的3起、未设专用水源的1起、设计不符合规范要求和安装错误的2起。从灭火效果来看,与它本身应达到的目标距离还很大。国内已安装的自动喷水灭火系统的现状更令人担忧,从调查情况看,存在问题还是相当严重的。某省对394幢高层建筑消防设施检查结果:23幢合格,占7.6%,42幢基本合格,占13.8%,水消防系统合格率约为20%;某市对83幢高层建筑消防设施检查结果:全面符合消防要求的占20%;其中消火栓系统合格率为31.75%,自动喷水灭火系统合格率为27.78%。此种状态,其他地区也较普遍存在,只是程度不同而已。
火灾案例和调查发现的问题,究其原因,除一些属于产品质量和设计不符合规范要求外,大多数属于系统工程施工质量不佳、竣工验收不严、维护管理差所致。主要表现在:
一是施工队伍素质差,工程质量难以确保系统功能,在施工中造成系统关键部件损伤的现象也时有发生;
二是竣工验收无统一的、科学的程序和标准,大多数工程验收是采用参观、听汇报、评议等一般做法,缺乏技术依据,故难以把好验收关;
三是维护管理差,大多数工程交付使用后,无维护管理制度,更谈不上日常维护管理,有的虽有管理人员,但大多数不懂专业,既发现不了隐患,更谈不上排除隐患和故障。
本规范的编制,为施工、使用单位和消防机构提供了一本科学的、统一的技术标准;为解决自动喷水灭火系统应用中存在的问题,以确保系统功能,使其在保护人身和财产安全中发挥更大作用具有重要的意义。
1.0.2 本条规定了本规范的适用范围。
本规范适用范围与国家标准《自动喷水灭火系统设计规范》GB 50084规定基本一致,不同的是,本规范未强调不适用范围,主要考虑如下:
本规范主要对自动喷水灭火系统工程施工、竣工验收、维护管理三个主要环节中的技术要求和工作程序作了规定,不涉及使用场所等问题。
自动喷水灭火系统是一门较成熟的技术,用于不同场所的主要系统类型,其结构、性能特点、使用要求已经定型,短期内不会有大的变化;规范编制中根据目前应用的系统类型的结构特点、 工作原理归纳分类,既掌握了其共同点又突出了个性,就工程施工、竣工验收、维护管理中对系统功能影响较大的主要技术问题都作了明确规定,实施时,对同一类型系统来讲,不同应用场所对其效果没有多大影响,只要按本规范执行,就能确保系统功能,达到预期目的。就目前掌握的资料,尚无必要和依据对其不适用范围作明确规定。
1.0.3 本条阐明本规范是与国家标准《自动喷水灭火系统设计规范》GB 50084配套的一本专业技术法规,在建筑物或构筑物设置自动喷水灭火系统,其系统工程施工、竣工验收、维护管理应按本规范执行。至于系统设计应按国家标准《自动喷水灭火系统设计规范》GB 50084执行;相关问题还应按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汽车库、修车库、停车场设计防火规范》GB 50067、《人民防空工程设计防火规范》GB 50098等有关规范执行。另外,由于自动喷水灭火系统组件中应用其他定型产品较多,如消防水泵、报警控制装置等,在本规范修订中是针对整个系统的功能而统一考虑的,与专业规范相比,只是原则性要求,因而在执行中若遇到问题,还应按国家现行标准及规范如国家标准《工业金属管道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GB 50235、《火灾自动报警系统施工验收规范》GB 50166、《机械设备安装工程施工及验收通用规范》GB 50231及《压缩机、风机、泵安装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GB 50275等专业规范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