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总则

1.0.1 为了合理设计和建设城市消防远程监控系统(以下简称远程监控系统),保障远程监控系统的设计和施工质量,实现火灾的早期报警和建筑消防设施运行状态的集中监控,提高单位消防安全管理水平,制定本规范。
1.0.2 本规范适用于远程监控系统的设计、施工、验收及运行维护。
1.0.3 远程监控系统的设计和施工,应与城市消防通信指挥系统及公用通信网络系统等相适应,做到安全可靠、技术先进、经济合理。
1.0.4 远程监控系统的设计、施工、验收及运行维护除应执行本规范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条文说明

 
1 总则

1.0.1 本条说明了制定本规范的目的。随着经济社会和城市建设的迅速发展,我国城市中的大中型建筑及公共场所建筑消防设施已经普及。据统计,全国有近20万栋建筑物安装了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自动灭火系统等建筑消防设施,在防控火灾中发挥了十分重要的作用。但在实际运行过程中也暴露出一些突出的问题,不少地方建筑消防设施完好率在较低的水准上徘徊,相当一部分群死群伤火灾都留下了建筑消防设施失效的惨痛教训。城市消防远程监控系统是提高消防部队快速反应能力、提高建筑消防设施完好率、提高城市预防和抗御火灾综合能力的重要技术手段,但是,目前我国还没有一个可供遵循的、全国统一的、科学合理的城市消防远程监控系统设计、施工、验收的国家标准。本规范的制定对于合理设计城市消防远程监控系统,保证系统设计、工程施工、竣工验收、维护管理等关键环节的质量,推进消防监督执法工作的深入、细化,完善社会单位自身消防安全管理,减少火灾危害,保护公民生命、财产和社会公共安全,提升社会防控火灾能力和消防安全管理水平是十分必要的。
1.0.2 本条明确了本规范制定的主要技术内容,包括系统设计要求、施工要求、验收内容及系统运行维护工作要求。
1.0.3 本条规定了城市消防远程监控系统与其他系统集成或连接的适应性要求。远程监控系统利用公共通信网络和专用通信网络作为报警传输网络,所以系统设计应遵循公共通信网络系统标准。远程监控系统确认的真实火警信息要及时传输到城市消防通信指挥系统,所以系统设计应与城市消防通信指挥系统标准保持一致。本条还规定了远程监控系统设计和施工的共性要求,即做到安全实用、技术先进、经济合理。
1.0.4 本条说明按本规范进行远程监控系统设计、施工、验收及运行维护时应与配套执行的相关标准、规范,如有关建筑电气设计、建筑防火设计等国家现行标准协调一致,不得相矛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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