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1.1 远程监控系统的施工单位应有消防、计算机网络、通信、机房安装等相应技术人员。
6.1.2 远程监控系统施工应按照工程设计文件和施工技术标准进行。
6.1.3 远程监控系统施工前,应具备系统图、设备布置平面图、网络拓扑图、网络布线连接图、防雷接地与防静电接地布线连接图及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等建筑消防设施的对外输出接口技术参数、通信协议、系统调试方案等必要的技术文件。
6.1.4 远程监控系统施工前,应对设备、材料及配件进行进场检查,检查不合格者不得使用。设备、材料及配件进入施工现场应有清单、使用说明书、产品合格证书、国家法定检验机构的检验报告等文件,且规格、型号应符合设计要求。
6.1.5 远程监控系统施工过程中,施工单位应做好设计变更、安装调试等相关记录。
6.1.6 远程监控系统的施工过程质量控制应符合下列要求:
1 各工序应按施工技术标准进行质量控制,每道工序完成并检查合格后,方可进行下道工序。检查不合格,应进行整改。
2 隐蔽工程在隐蔽前应进行验收,并形成验收文件。
3 相关各专业工种之间应进行交接检验,并经监理工程师签字确认后方可进行下道工序。
4 安装完成后,施工单位应对远程监控系统的安装质量进行全数检查,并按有关专业调试规定进行调试。
5 施工过程质量检查记录应按附录C填写“城市消防远程监控系统施工过程质量检查记录”。
条文说明
6.1 一般规定
6.1.1 远程监控系统建设是提升单位消防安全管理水平和社会防控火灾能力的系统工程,为了控制工程质量,系统施工应由具有相应专业技术人员的施工单位承担。
6.1.2 本条规定了系统施工时应按照设计文件进行。远程监控系统是综合应用计算机、通信、网络等技术并与消防工程相结合的专业系统,所以在施工前,设计单位应向施工、监理和建设单位详细说明工程实施方案、施工图、技术要求、质量标准,明确工程部位、工序等。
6.1.3 本条规定了远程监控系统施工前应具备的技术文件。监控中心的建设需要符合计算机机房建设标准,以保证监控中心未来的安全。远程监控系统对外输出接口需要制定安全接入标准和系统之间通信标准。另外,对于安装完成的系统需要有详细的集成测试方案、功能测试方案。系统配套的综合布线工程、配套的接地及防雷工程应执行国家现行的有关标准。
设备用房、综合布线、供配电、接地及防雷等基础环境与系统施工和系统正常运行密切相关。因此,本条提出系统施工前准备好相关图纸,不列入本系统施工范围,但与系统施工和系统正常运行配套的基础环境应达到国家现行标准的有关要求。
6.1.4 远程监控系统包含各种不同的通用设备、配件、软件运行半台及专业应用软件产品等,在施工前必须对其质量进行现场检查。本条规定了系统设备及配件等产品进场时需要检查的技术文件。这些文件由供货商作为随机附件提供。
6.1.5 系统工程施工过程中涉及许多环节,做好设计变更、安装调试等相关记录是实施工程质量控制和工程验收的必要条件。
6.1.6 施工过程的质量控制是非常必要的。本条对施工过程质量控制的程序、方法和执行责任人等作出原则性规定。
1 规定的目的是通过各道工序的质量控制,保证工程的顺利实施。
2 规定了特殊工程施工验收方式。
3 说明远程监控系统施工是一个综合应用各种技术的工程过程,各环节施工顺序、交接验收是保证施工过程的质量的重要保障。
4 说明远程监控系统相关设备安装完成后,施工单位对安装质量进行全数检查是保证安装过程质量控制和工程验收的必要条件,也是系统调试过程正常进行的前提条件。
5 规定的目的在于通过“城市消防远程监控系统施工过程质量检查记录”,避免在施工过程中出现因随意修改设计导致无法保证工程质量和无法验收的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