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2.1 应对远程监控系统中下列主要设备的功能进行验收:
1 用户信息传输装置应符合本规范第5.2.1条的要求。
2 报警受理系统应符合本规范第5.2.2条的要求。
3 信息查询系统应符合本规范第5.2.3条的要求。
4 用户服务系统应符合本规范第5.2.4条的要求。
5 火警信息终端应符合本规范第5.2.5条的要求。
7.2.2 远程监控系统集成验收应包括:
1 远程监控系统主要功能应符合本规范第4.2.1条的要求。
2 远程监控系统主要性能指标应符合本规范第4.2.2条的要求。
3 远程监控系统网络安全性应符合本规范第4.6.1条的要求。
4 远程监控系统应用安全性应符合本规范第4.6.2条的要求。
5 远程监控系统安装环境应符合本规范第6.2.1条的要求。
6 远程监控系统验收技术文件应符合本规范第7.1.4条的要求。
条文说明
7.2 主要设备和系统集成验收
7.2.1 本条规定了远程监控系统主要设备功能验收内容,这些验收内容是保证系统正常运行的基本功能项目。具有较高级或辅助的功能验收内容,建设单位可以根据系统建设的功能定位、系统规模、系统环境等灵活选择。
本条文中的各款规定的用户信息传输装置、报警受理系统、信息查询系统、用户服务系统、火警信息终端的验收内容应分别符合本规范第5.2.1条、第5.2.2条、第5.2.3条、第5.2.4条、第5.2.5条的要求。
7.2.2 本条规定了系统集成验收的主要内容。
远程监控系统的主要功能、主要性能指标、网络安全性、应用安全性、系统安装环境、系统技术文件应分别符合本规范第4.2.1条、第4.2.2条、第4.6.1条、第4.6,2条、第6.2.1条、第7.1.4条的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