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6 系统安全

4.6.1远程监控系统的网络安全应符合下列要求:
    1 各类系统接入远程监控系统时,应保证网络连接安全。
    2 对远程监控系统资源的访问应有身份认证和授权。
    3 建立网管系统,设置防火墙,对计算机病毒进行实时监控和报警。
4.6.2 远程监控系统的应用安全应符合下列要求:
    1 数据库服务器应有备份功能。
    2 监控中心应有火灾报警信息接收的应急备份功能。
    3 应有防止修改火灾报警信息、建筑消防设施运行状态信息和消防安全管理信息等原始数据的功能。
    4 应有系统运行记录。
 

条文说明

 
4.6 系统安全
 
4.6.1 本条规定了远程监控系统的网络安全要求。
    1 规定了远程监控系统设计过程中,各类系统或设备的连接和接入首先要保证网络安全。远程监控系统的连接和接入主要指建筑消防设施与用户信息传输装置、用户信息装置与报警传输网络、报警传输网络与监控中心、监控中心与城市消防通信指挥中心、监控中心与公安消防机构接口、监控中心与联网用户接口。
    2 规定了访问系统要有身份认证和授权。
    3 规定了系统网络管理方面的要求,即应设置防火墙,对计算机病毒实时监控和报警。
4.6.2 本条规定了远程监控系统的应用安全要求。
    1 规定了存储远程监控系统各种数据的服务器应有数据备份能力。
    2 监控中心应有突发事件应急处理机制,保证在任何情况下能够正常接收、处理报警信息。
    3 规定了系统应具有对数据安全管理的措施,保证监控中心已接收并存储的火灾报警信息、建筑消防设施运行状态信息和消防安全管理信息原始数据记录不被修改。
    4 规定了系统应具有运行记录功能,保证系统的运行过程都有详细的日志记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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