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1 为了合理地设计泡沫灭火系统,减少火灾损失,保障人身和财产的安全,制定本规范。
1.0.2 本规范适用于新建、改建、扩建工程中设置的泡沫灭火系统的设计。
本规范不适用于船舶、海上石油平台等场所设置的泡沫灭火系统的设计。
1.0.3 含有下列物质的场所,不应选用泡沫灭火系统:
1 硝化纤维、炸药等在无空气的环境中仍能迅速氧化的化学物质与强氧化剂;
2 钾、钠、烷基铝、五氧化二磷等遇水发生危险化学反应的活泼金属和化学物质;
1.0.4 泡沫灭火系统的设计除应执行本规范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规定。
条文说明
1 总则
1.0.1 本条主要说明制定本规范的意义和目的。
本规范涵盖了低倍数、中倍数、高倍数泡沫灭火系统和泡沫-水喷淋系统的设计要求。
合理的设计是保证系统安全可靠、达到预期效果的前提,国内外有不少成功的灭火案例。近年来,在我国低倍数泡沫灭火系统先后成功扑灭过10000m3 凝析油内浮顶储罐全液面火灾、150000m3原油浮顶储罐密封区火灾、100000m3原油浮顶储罐密封区火灾等多起大型石油储罐火灾。实践证明,其规定是合理、 有效的。
本次修改增加了部分新设计内容,拓展了泡沫灭火系统的应用范围。
1.0.2 本条规定了本规范适用和不适用的范围。
泡沫灭火系统是随着石油工业的发展而产生的。早在20世纪30年代,就出现了正规的泡沫灭火系统。我国从20世纪60年代开始研究并应用泡沫灭火系统。进入20世纪80年代后,随着相应技术规范的先后颁布,泡沫灭火系统得到广泛使用。应用的主要场所有:石油化工企业生产区、油库、地下工程、汽车库、仓库、煤矿、大型飞机库、船舶等场所。
本规范主要适用于陆上场所。
1.0.4 本规范是一本专业性的工程技术标准,除本规范不适用的场所外,只要规定设备泡沫灭火系统的工程,就应根据本规范的要求进行设计。至于哪些部位需要设置泡沫灭火系统,应按《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石油库设计规范》GB 50074、《石油天然气工程设计防火规范》GB 50183、《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规范》GB 50160等有关规范执行。
另外,与泡沫灭火系统设计配套的规范,如《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计规范》GB 50116、《爆炸和火灾危险环境电力装置设计规范》GB 50058等,以及相关产品国家标准,都应遵照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