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1.1 储罐区泡沫灭火系统的泡沫混合液设计流量,应按储罐上设置的泡沫产生器或高背压泡沫产生器与该储罐辅助泡沫枪的流量之和计算,且应按流量之和最大的储罐确定。
9.1.2 泡沫枪或泡沫炮系统的泡沫混合液设计流量,应按同时使用的泡沫枪或泡沫炮的流量之和确定。
9.1.3 泡沫-水雨淋系统的设计流量,应按雨淋阀控制的喷头的流量之和确定。多个雨淋阀并联的雨淋系统,其系统设计流量应按同时启用雨淋阀的流量之和的最大值确定。
9.1.4 采用闭式喷头的泡沫-水喷淋系统的泡沫混合液与水的设计流量,应符合下列规定:
1 设计流量,应按下式计算:
2 水力计算选定的作用面积宜为矩形,其长边应平行于配水支管,其长度不宜小于作用面积平方根的1.2倍;
3 最不利水力条件下,泡沫混合液或水的平均供给强度不应小于本规范的规定;
4 最有利水力条件下,系统设计流量不应超出泡沫液供给能力。
9.1.5 泡沫产生器、泡沫枪或泡沫炮、泡沫-水喷头等泡沫产生装置或非吸气型喷射装置的泡沫混合液流量宜按下式计算,也可按制造商提供的压力-流量特性曲线确定:
9.1.6 系统泡沫混合液与水的设计流量应有不小于5%的裕度。
条文说明
9.1 系统的设计流量
9.1.1 在扑救储罐区火灾时,除了储罐上设置的泡沫产生器或高背压泡沫产生器外,可能还同时使用辅助泡沫枪(见第4.1.4条说明)。所以,计算储罐区泡沫混合液设计流量时,应包括辅助泡沫枪的流量。为保证最不利情况下泡沫混合液流量满足设计要求,计算时应按流量之和最大的储罐确定。
需指出,本规定的含义是按系统实际设计泡沫混合液强度计算确定罐内泡沫混合液用量。
本条定为强制性条文,旨在要求设计者进行系统校核计算,以保证系统可靠。
9.1.2 对于只设置泡沫枪或泡沫炮系统的场所,按同时使用的泡沫枪或泡沫炮计算确定系统设计流量是最基本要求。另外,还应保证投人战斗的每个泡沫枪或泡沫炮都满足相关设计要求。
9.1.3 当多个雨淋阀并联使用时,首先分别计算每个雨淋阀的流量,然后将需要同时开启的各雨淋阀的流量叠加,计算总流量,并选取不同条件下计算获得的各总流量中的最大值,将其作为系统的设计流量。 、
本条定为强制性条文,旨在要求设计者进行水力计算,以保证系统可靠。
9.1.4 本条规定的采用闭式喷头的泡沫-水喷淋系统设计流量的计算式和现行国家标准《自动喷水灭火系统设计规范》GB 50084的规定相同,但计算方法与之有别。在本规定中,系统设计流量按最有利水力条件处作用面积内的喷头全部开放,所有喷头的流量之和确定。所谓最有利水力条件是指系统管道压力损失最小,喷头的工作压力最大,亦即喷头流量最大的情况。按本规定计算得到的流量为系统可能产生的最大流量,NFPA 16《泡沫-水喷淋系统与泡沫-水喷雾系统安装标准》也有类似规定。作用面积的计算方法和现行国家标准《自动喷水灭火系统设计规范》GB 50084 相同。
9.1.5 本条给出的流量计算公式为国际通用公式,国内外相关标准均利用此公式进行计算。对于未给定k系数的泡沫产生装置, 其流量可以按压力-流量曲线确定。
9.1.6 本条是针对泵的选择、泡沫液与水的储量计算而规定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