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3 外浮顶储罐

4.3.1  钢制单盘式与双盘式外浮顶储罐的保护面积,应按罐壁与泡沫堰板间的环形面积确定。
4.3.2  非水溶性液体的泡沫混合液供给强度不应小于12.5L/(min·m2),连续供给时间不应小于30min,单个泡沫产生器的最大保护周长应符合表4.3.2的规定。

单个泡沫产生器的最大保护周长

           注:当采用从金属挡雨板下部喷射泡沫的方式时,其挡雨板必须是不含任何可燃材料的金属板。
4.3.3  外浮顶储罐泡沫堰板的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当泡沫喷射口设置在罐壁顶部、密封或挡雨板上方时,泡沫堰板应高出密封0.2m;当泡沫喷射口设置在金属挡雨板下部时,泡沫堰板高度不应小于0.3m;
    2  当泡沫喷射口设置在罐壁顶部时,泡沫堰板与罐壁的间距不应小于0.6m;当泡沫喷射口设置在浮顶上时,泡沫堰板与罐壁的间距不宜小于0.6m;
    3  应在泡沫堰板的最低部位设置排水孔,排水孔的开孔面积宜按每1m2环形面积280mm2确定,排水孔高度不宜大于9mm。     
4.3.4  泡沫产生器与泡沫喷射口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泡沫产生器的型号和数量应按本规范第4.3.2条的规定计算确定;
    2  泡沫喷射口设置在罐壁顶部时,应配置泡沫导流罩;
    3  泡沫喷射口设置在浮顶上时,其喷射口应采用两个出口直管段的长度均不小于其直径5倍的水平T形管,且设置在密封或挡雨板上方的泡沫喷射口在伸入泡沫堰板后应向下倾斜30°~60°。
4.3.5  当泡沫产生器与泡沫喷射口设置在罐壁顶部时,储罐上泡沫混合液管道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可每两个泡沫产生器合用一根泡沫混合液立管;
    2  当三个或三个以上泡沫产生器一组在泡沫混合液立管下端合用一根管道时,宜在每个泡沫混合液立管上设置常开控制阀;
    3  每根泡沫混合液管道应引至防火堤外,且半固定式泡沫灭火系统的每根泡沫混合液管道所需的混合液流量不应大于1辆消防车的供给量;
    4  连接泡沫产生器的泡沫混合液立管应用管卡固定在罐壁上,管卡间距不宜大于3m,泡沫混合液的立管下端应设置锈渣清扫口。
4.3.6  当泡沫产生器与泡沫喷射口设置在浮顶上,且泡沫混合液管道从储罐内通过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连接储罐底部水平管道与浮顶泡沫混合液分配器的管道,应采用具有重复扭转运动轨迹的耐压、耐候性不锈钢复合软管;
    2  软管不得与浮顶支承相碰撞,且应避开搅拌器;
    3  软管与储罐底部的伴热管的距离应大于0.5m。
4.3.7  防火堤内泡沫混合液管道的设置应符合本规范第4.2.7条的规定。
4.3.8  防火堤外泡沫混合液管道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固定式泡沫灭火系统的每组泡沫产生器应在防火堤外设置独立的控制阀;
    2  半固定式泡沫灭火系统的每组泡沫产生器应在防火堤外距地面0.7m处设置带闷盖的管牙接口;
    3  泡沫混合液管道上应设置放空阀,且其管道应有2‰的坡度坡向放空阀。
4.3.9  储罐梯子平台上管牙接口或二分水器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直径不大于45m的储罐,储罐梯子平台上应设置带闷盖的管牙接口;直径大于45m的储罐,储罐梯子平台上应设置二分水器;
    2  管牙接口或二分水器应由管道接至防火堤外,且管道的管径应满足所配泡沫枪的压力、流量要求;
    3  应在防火堤外的连接管道上设置管牙接口,管牙接口距地面高度宜为0.7m;
    4  当与固定式泡沫灭火系统连通时,应在防火堤外设置控制阀。


条文说明
 

4.3 外浮顶储罐
4.3.1  目前,大型外浮顶油罐普遍采用钢制单盘式或双盘式浮顶 结构(见现行国家标准《立式圆筒形钢制焊接油罐设计规范》GB 50341),发生火灾通常表现为环形密封处的局部火灾。然而,这类储罐在运行过程中,也会出现因管理、操作不慎而导致的全液面敞口火灾,国内外都有浮顶下沉并伴随火灾发生,形成油罐的全液面 敞口火灾的案例,目前单罐容积最大的当属Amoco石油公司英国南威尔士米尔福德港炼油厂一个直径255英尺(容积10×104m3) 的浮顶原油罐火灾。相关统计资料表明,外浮顶油罐发生全液面敞口火灾的几率很小,故规定按环形密封处的局部火灾设防。
4.3.2  目前泡沫喷射口的设置方式有两种:第一种是设置在罐壁顶部;第二种是设置在浮顶上,它又分为泡沫喷射口设置在密封或挡雨板上方和泡沫喷射口设置在金属挡雨板下部(见图6)。规范 表4.3.2中“密封或挡雨板上方”即指前者,“金属挡雨板下部”即指后者。
    对泡沫混合液供给强度与连续供给时间的规定,主要依据国内的灭火试验。单个泡沫产生器的最大保护周长,参考了 NFPA 11《低倍数、中倍数、高倍数泡沫灭火系统标准》的规定。
    2006年8月7日,国内某油库一座15X104m3外浮顶油罐密封处因雷击发生火灾,供给泡沫19min灭火,持续供给时间 26min;另外,2007年国内发生的多起外浮顶油罐密封处火灾,均在供给泡沫l0min内灭火。
    大量灭火实例证明本条规定是合理可靠的,不这样做系统灭火无法保证,为此定为强制性条文。

泡沫喷射口在浮顶上的安装方式

4.3.3  本次修订,将泡沫堰板高度由原规范规定的高出密封0.1m改为0.2m,主要为了使泡沫充分覆盖密封。需要指出,目前大型油罐基本都安装了二次密封,且二次密封的高度在0.7m以上,这就需要泡沫堆积高度在0.9m以上,才能确保彻底灭火。因些,选择析液时间与抗烧时间较长的泡沫尤重要。
    对泡沫堰板距罐壁距离的规定,参考了大庆市某油库的试验与NFPA 11《低倍数、中倍数、高倍数泡沫灭火系统标准》的规定。
    从灭火角度考虑,泡沫喷射口浮顶上设置方式的泡沫堰板距罐壁的距离可进一步减小,但为方便密封检修,故规定不宜小于0.6m。
4.3.4  设置泡沫导流罩是行之有效的减少泡沫损失的措施。泡沫喷射口设置在浮顶上要求T形管,有利于泡沫的分布。
4.3.5  外浮顶储罐环形密封区域的火灾,其辐射热很低,灭火人 员能够靠近罐体;且泡沫产生器被破坏的可能性很小。故作此规定。
4.3.6  根据有关制造商的工程手册和实践经验,对泡沫喷射口浮顶上设置方式中的耐压软管、管道连接作了规定。本次修订,对耐 压软管的材料作了补充规定,多年的应用实践表明,该软管较可 靠。另外,由于有些油罐设有搅拌器,故增加了相应的规定。
4.3.9  本条规定是在原规范的基础上,结合实际灭火案例进行了细化。,
    一方面,外浮顶储罐火灾初期多为局部密封处小火,灭火人员 可站在梯子平台上或浮顶上用泡沫枪将其扑灭;另一方面,对于储存高含蜡原油的储罐,由于罐体保温不好或密封不好,罐壁上会凝固少量原油。当温度升高时,凝油熔化并可能流到罐顶。偶发火灾后,需要灭火人员站在梯子平台上用泡沫枪灭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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