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1.1 甲、乙、丙类液体储罐固定式、半固定式或移动式泡沫灭火系统的选择,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4.1.2 储罐区低倍数泡沫灭火系统的选择,应符合下列规定:
1 非水溶性甲、乙、丙类液体固定顶储罐,应选用液上喷射、液下喷射或半液下喷射系统;
2 水溶性甲、乙、丙类液体和其他对普通泡沫有破坏作用的甲、乙、丙类液体固定顶储罐,应选用液上喷射系统或半液下喷射系统;
3 外浮顶和内浮顶储罐应选用液上喷射系统;
4 非水溶性液体外浮顶储罐、内浮顶储罐、直径大于18m的固定顶储罐及水溶性甲、乙、丙类液体立式储罐,不得选用泡沫炮作为主要灭火设施;
5 高度大于7m或直径大于9m的固定顶储罐,不得选用泡沫枪作为主要灭火设施。
4.1.3 储罐区泡沫灭火系统扑救一次火灾的泡沫混合液设计用量,应按罐内用量、该罐辅助泡沫枪用量、管道剩余量三者之和最大的储罐确定。
4.1.4 设置固定式泡沫灭火系统的储罐区,应配置用于扑救液体流散火灾的辅助泡沫枪,泡沫枪的数量及其泡沫混合液连续供给时间不应小于表4.1.4的规定。每支辅助泡沫枪的泡沫混合液流量不应小于240L/min。
4.1.5 当储罐区固定式泡沫灭火系统的泡沫混合液流量大于或等于100L/s时,系统的泵、比例混合装置及其管道上的控制阀、干管控制阀宜具备远程控制功能。
4.1.6 在固定式泡沫灭火系统的泡沫混合液主管道上应留出泡沫混合液流量检测仪器的安装位置;在泡沫混合液管道上应设置试验检测口;在防火堤外侧最不利和最有利水力条件处的管道上,宜设置供检测泡沫产生器工作压力的压力表接口。
4.1.7 储罐区固定式泡沫灭火系统与消防冷却水系统合用一组消防给水泵时,应有保障泡沫混合液供给强度满足设计要求的措施,且不得以火灾时临时调整的方式保障。
4.1.8 采用固定式泡沫灭火系统的储罐区,宜沿防火堤外均匀布置泡沫消火栓,且泡沫消火栓的间距不应大于60m。
4.1.9 储罐区固定式泡沫灭火系统应具备半固定式系统功能。
4.1.10 固定式泡沫灭火系统的设计应满足在泡沫消防水泵或泡沫混合液泵启动后,将泡沫混合液或泡沫输送到保护对象的时间不大于5min。
条文说明
4.1 一般规定
4.1.1 现行国家标准《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规范》GB 50160、 《石油库设计规范》GB 50074、《石油天然气工程设计防火规范》GB 50183分别对各自行业设置固定式、半固定式和移动式泡沫灭火系统的场所进行了规定。《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规定甲、乙、丙类液体储罐等泡沫灭火系统的设置场所应符合上述规范的有关规定。
4.1.2 目前,泡沫灭火系统用于甲、乙、丙类液体立式储罐,有液上喷射、液下喷射、半液下喷射三种形式。本规范将泡沫炮、泡沫枪系统划在了液上喷射系统中。关于本条的规定,综合说明如下:
1 对于甲、乙、丙类液体固定顶、外浮顶和内浮顶三种储罐,液上喷射系统均适用。
2 液下喷射泡沫灭火系统不适用于水溶性液体和其他对普通泡沫有破坏作用的甲、乙、丙类液体固定顶储罐,因为泡沫注入该类液体后,由于该类液体分子的脱水作用而使泡沫遭到破坏,无法浮升到液面实施灭火。半液下喷射是泡沫灭火系统应用形式之一,某些发达国家应用多年。
3 液下与半液下喷射系统不适用于外浮顶和内浮顶储罐,其原因是浮顶阻碍泡沫的正常分布;当只对外浮顶或内浮顶储罐的环形密封处设防时,更无法将泡沫全部输送到所需的区域。
4 对于外浮顶储罐与按外浮顶储罐对待的内浮顶储罐,其设防区域为环形密封区,泡沫炮难以将泡沫施加到该区域;对于水溶性甲、乙、丙类液体,由于泡沫炮为强施放喷射装置,喷出的泡沫会潜入其液体中,使泡沫脱水而遭到破坏,所以不适用;直径大于18m的固定顶储罐与按固定顶储罐对待的内浮顶储罐发生火灾时,罐顶一般只撕开一条口子,全掀的案例很少,泡沫炮难以将泡沫施加到储耀内。
5 灭火人员操纵泡沫枪难以对罐壁更高、直径更大的储罐实施灭火。
本条规定必须要做到,为此定为强制性条文。
4.1.3 执行本条时,应注意泡沫混合液设计流量与泡沫混合液设 计用量两个参数。对于固定顶和浮顶罐同设、非水溶性液体与水溶性液体并存的罐区,由于泡沫混合液供给强度与供给时间不一定相同,两个参数的设计最大值不一定集中到一个储罐上,应对每个储罐分别计算。按泡沫混合液设计流量最大的储罐设置泡沫消防水泵或泡沫混合液泵,按泡沫混合液设计用量最大的储罐储备消防水和泡沫液。
另外,本条应与本规范第9.1.1条等结合起来使用。个别工程项目曾错误地按储罐保护面积乘以规范规定的最小泡沫混合液供给强度,再加上辅助泡沫枪流量设置泡沫消防水泵或泡沫混合液泵,由于实际设置的泡沫产生器的能力大于其计算值,致使系统无法正常使 用。为此,强调指出:应按系统实际设计泡沫混合液强度计算确定罐内泡沫混合液用量,而不是按本规范规定的最小值去确定。
综上所述,为保证系统设计能力满足灭火需要,将本条定为强制性条文。
4.1.4 本条有三层含义:一是提出对设置固定式泡沫灭火系统的储罐区,设置用于扑救液体流散火灾的辅助泡沫枪要求,不限制将泡沫枪放置在其专职消防站的消防车上;二是提出设置数量及其 泡沫混合液连续供给时间根据所保护储罐直径确定的要求,呼应本节第4. 1. 3条;三是规定了可选的单支泡沫枪的最小流量。为保证系统设计能力满足灭火需要,将本条定为强制性条文。
4.1.5 大中型甲、乙、丙类液体储罐的危险程度高、火灾损失大, 为了及时启动泡沫灭火系统,减少火灾损失,提出此条要求。
4.1.6 为验证安装后的泡沫灭火系统是否满足规范和设计要求,需要对安装的系统按有关规范的要求进行检测,为此所做的设计应便于检测设备的安装和取样。
4.1.7 出于降低工程造价的考虑,有些设计将储罐区泡沫灭火系统与消防冷却水系统的消防泵合用。但由于两系统的工作状态不同,且多数储罐区的储罐规格也不尽相同,有的相差很大,致使有 些系统使用困难。为此提出本条要求,对此类设计加以约束。
4.1.8 泡沫消火栓的功能是连接泡沫枪扑救储罐区防火堤内流散火灾。现行国家标准《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规范》GB 50160规定消火栓的间距不宜大于60m,为使储罐区消防设施的布置有章法,本条采纳了这一参数。
4.1.9 规定固定式泡沫灭火系统具备半固定系统功能,灭火时多了 一种战术选择,且简便易行。当泡沫混合液管道在防火堤外环状布置 时,利用环状管道上设置泡沫消火栓就能实现半固定系统功能,但不如在通向泡沫产生器的支管上设置带控制阀的管牙接口方便。
4.1.10 为保证系统及时灭火,本条定为强制性条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