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6.1 有爆炸危险的甲、乙类厂房宜独立设置,并宜采用敞开或半敞开式。其承重结构宜采用钢筋混凝土或钢框架、排架结构。【图示】
3.6.2 有爆炸危险的厂房或厂房内有爆炸危险的部位应设置泄压设施。
3.6.3 泄压设施宜采用轻质屋面板、轻质墙体和易于泄压的门、窗等,应采用安全玻璃等在爆炸时不会产生尖锐碎片的材料。
泄压设施的设置应避开人员密集场所和主要交通道路,并宜靠近有爆炸危险的部位。【图示1】
作为泄压设施的轻质屋面板和墙体的质量不宜大于60kg/㎡。【图示2】
屋顶上的泄压设施应采取防冰雪积聚措施。【图示2】
[注释]泄压设施需采用:
1.轻质屋盖、轻质墙体(单位质量宜≤60kg/㎡)。
2.易于泄压的门窗(门窗的单位质量轻、玻璃受压易破碎、门窗选用的小五金断面较小、构造节点的处理上要求易断裂、脱落等,门窗的开启方向选择向外开)。
3.参见国标图集14J938《抗爆、泄爆门窗及屋盖、墙体建筑构造》。
3.6.4 厂房的泄压面积宜按下式计算,但当厂房的长径比大于3时,宜将建筑划分为长径比不大于3的多个计算段,各计算段中的公共截面不得作为泄压面积:
A=10CV2/3 (式3.6.4)
式中:A——泄压面积(㎡);
V——厂房的容积(m³);
C——泄压比,可按表3.6.4选取(㎡/m3)。
表3.6.4 厂房内爆炸性危险物质的类别与泄压比规定值(㎡/m3)
注:1 长径比为建筑平面几何外形尺寸中的最长尺寸与其横截面周长的积和4.0倍的建筑横截面积之比。
2 K尘是指粉尘爆炸指数。
3.6.5 散发较空气轻的可燃气体、可燃蒸气的甲类厂房,宜采用轻质屋面板作为泄压面积。顶棚应尽量平整、无死角,厂房上部空间应通风良好。【图示】
注释:爆炸危险区域内的通风,其空气流量能使该空间内含有爆炸危险物质的混合气体或粉尘的浓度始终保持在爆炸下限值的25%以下时,可定为通风良好。
3.6.6 散发较空气重的可燃气体、可燃蒸气的甲类厂房和有粉尘、纤维爆炸危险的乙类厂房,应符合下列规定:【图示】
1 应采用不发火花的地面。采用绝缘材料作整体面层时,应采取防静电措施。
2 散发可燃粉尘、纤维的厂房,其内表面应平整、光滑,并易于清扫。
3 厂房内不宜设置地沟,确需设置时,其盖板应严密,地沟应采取防止可燃气体、可燃蒸气和粉尘、纤维在地沟积聚的有效措施,且应在与相邻厂房连通处采用防火材料密封。
注释:厂房必须设置地沟时:
1.沟盖板应密封;
2.对可燃气体、可燃蒸气、粉尘、纤维在沟内积聚采用有效防止措施;
3.与相邻厂房地沟连通时,应在连通处防火材料密封。
3.6.7 有爆炸危险的甲、乙类生产部位,宜布置在单层厂房靠外墙的泄压设施或多层厂房顶层靠外墙的泄压设施附近。【图示】
有爆炸危险的设备宜避开厂房的梁、柱等主要承重构件布置。
3.6.8 有爆炸危险的甲、乙类厂房的总控制室应独立设置。【图示】
3.6.9 有爆炸危险的甲、乙类厂房的分控制室宜独立设置,当贴邻外墙设置时,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3.00h的防火隔墙与其他部位分隔。【图示】
3.6.10 有爆炸危险区域内的楼梯间、室外楼梯或有爆炸危险的区域与相邻区域连通处,应设置门斗等防护措施。门斗的隔墙应为耐火极限不应低于2.00h的防火隔墙,门应采用甲级防火门并应与楼梯间的门错位设置。【图示】
3.6.11 使用和生产甲、乙、丙类液体的厂房,其管、沟不应与相邻厂房的管、沟相通【图示1】,
下水道应设置隔油设施。【图示2】
3.6.12 甲、乙、丙类液体仓库应设置防止液体流散的设施【图示1】。
遇湿会发生燃烧爆炸的物品仓库应采取防止水浸渍的措施【图示2】。
3.6.13 有粉尘爆炸危险的筒仓,其顶部盖板应设置必要的泄压设施。
粮食筒仓工作塔和上通廊的泄压面积应按本规范第3.6.4条的规定计算确定【图示1】。
有粉尘爆炸危险的其他粮食储存设施应采取防爆措施【图示2】。